小新学民诉法—诉讼费用

【锐德法务 研究员 小新】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需要按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现对该部分内容进行简要总结和学习。

一、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

1、案件受理费

如:常规的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如:申请保全措施、申请支付令等需要交纳的费用。

3、其他费用

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 诉讼费用的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2、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

诉讼中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费用,没有被《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明确列入到诉讼费用中,但最高院的判例中,将上述费用列入到了诉讼费用当中并决定承担的当事人。从实践出发,建议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上述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案件受理费的减半缴纳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需要注意的是: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调解结案或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应在减半的基础上再减半收取。上述减半规定均为法定,而在《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决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只能减半一次。”,应是在司法救助中法院有权决定事项的规定。

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还对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可具体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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