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律师:半路夫妻买房,只写继子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在离婚后都会选择再婚,试图找到良人共度余生。然而,现实不是理想,再婚后所产生的纠纷往往比头婚更加麻烦。

张先生与周女士各自经历了一段失败的婚姻,缘分注定让他们两个人相遇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决定结婚。

结婚后不久,张先生与周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了一个店铺,由于当时张先生工作原因经常出差,于是购买店铺及登记产权均是由周女士去办理的。之后该店铺对外出租,出租手续以及租金收取也是由周女士一手操办。

北京离婚律师:半路夫妻买房,只写继子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

20余年过后,两人的婚姻生活出现裂痕,随之而来的就是对于该店铺的所有权争议。原来,当初周女士在办理产权登记的时候,擅自将店铺的产权登记在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小周名下。现在周女士坚持认为产权登记在小周名下,系张先生与周女士对小周的赠与,为小周的个人财产。张先生却认为从未同意赠与房产,是周女士瞒着自己擅自做主,该店铺应当为共同财产。

那么究竟该如何认定呢?

北京离婚律师:半路夫妻买房,只写继子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

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在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时,由于各方因素,有时会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未成年子女就是该房屋的权利人。

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一般会根据当事人在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房屋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当事人的举证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赠与未成年子女,若真实意思确实为赠与子女,则在离婚时认定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代为管理。若真实意思表示不是赠与子女,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北京离婚律师:半路夫妻买房,只写继子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

在上述案件中,由于张先生并未参与产权登记等系列手续,且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张先生有赠与给小周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即便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周名下,但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更为合适。

家问律师提醒,在将购买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时,最好明确是否为赠与,并对出资等情况进行协商和明确,并留存相关证据,避免相关纠纷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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