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去世,照料者有权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吗?

八旬老人独身一人,幸而得到并无亲戚关系的一家三兄弟照料,为其养老送终。在老人去世后,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老人的遗产管理人,但其并非继承人,也未接受遗赠,是否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有权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判决后民政局积极屡职,目前正协助三兄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为孤寡老人养老送终,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80多岁高龄的老杨是一位聋哑残疾人,未成家的他孤身一人,生活自理成了最大的难题。然而,令人欣慰的是,有三个人为他带来了温暖。

顾家三兄弟的祖母早年间曾照顾过老杨一段时间,两家交往甚多。因老杨晚年无人照料,三兄弟便主动伸出援手,共同照料多年。为了让老人获得更专业的护理,三兄弟还为其雇了护工进行日常照顾。

老杨因病治疗后被送往太仓某康复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三兄弟轮流到病房探望、陪护老人,并支付了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护工、伙食等费用。病友们都特别羡慕老杨,有这么孝顺的三个“儿子”。

2021年,老杨在康复医院病故。三兄弟为此其理了丧葬事宜,还将老杨及其父母的骨灰盒一并安葬在三人所在社区的集体塔灵内,并定期按照当地习俗进行祭拜。

2022年,三兄弟向法院申请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为老杨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认定属于“利害关系人”,支持原告主张

太仓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利害关系人”应当指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人。

该案中,顾家三兄弟与老杨虽不存在继承关系,但多年来一直照顾其晚年生活,对老杨的起居、医疗极尽照料,多年的陪伴也给了老杨精神上的慰藉。在老杨去世后,三人负责其全部丧葬事宜并按照风俗祭拜。可以说,顾家兄弟三人对老杨进行了事实上的扶养,属于《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人,也应当属于《民法典》第1146条规定的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

据此,太仓法院根据特别程序作出民事判决,指定太仓市民政局作为老杨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介绍,该案中,在老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于原本缺乏遗产管理主体,顾家兄弟三人很难实现“适当分得遗产”,而遗产管理制度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法官:对弘扬扶残救济善良风俗有积极意义

据介绍,该案审理过程中,民政部门表示对申请人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同时提出,老杨生前住所地的居委会也一直在帮忙照顾老人,对老人生前的生活居住、遗产状况更为了解,由居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更为合适。

法院则认为,一方面,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急、社会福利事业、社区服务等工作,对辖区内自然人的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比较了解,也有能力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政部门不应以缺乏条件为由拒绝担任遗产管理人。

另一方面,法官注意到,《民法典》将村委会纳入了遗产管理人范畴,但居委会作为最了解辖区内居民家庭情况的基层组织,却被排除在遗产管理人范畴之外。而实践中,也出现了个别法院指定居委会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法院认为,对此可在今后的实践中进一步探讨。

据悉,该案判决后,太仓市民政局作为老杨的遗产管理人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对老杨的房屋、存款等进行管理和清点,并将其遗产分割归顾家三兄弟所有,每人各得三分之一。目前,太仓市民政局正在协助三兄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中。

法官表示,该案裁判结果丰富了《民法典》第1146条“利害关系人”的内涵,有助于推动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同时,对于弘扬中华民族守望相助、扶残救济的善良风俗具有积极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王坤 王翊颖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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