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如何处理?

分家析产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张某5、张某6(以下简称被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被告张某5、张某6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定安村X号院内的六间正房的东数第一、第二间归原告张某1所有,东数第三、第四间归原告张某2所有,东数第五、第六间归原告张某3所有;2.请求法院确认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定安村X号院内九间平房的东数第一、第二、第三间归原告张某4所有,东数第四、第五、第六间归被告张某6所有,东数第七、第八、第九间归被告张某5所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沈文英(2018年6月去世)与张世敏(1990年1月去世)二人共育有三子三女,即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2009年12月2日,沈文英与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签订了《分家析产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定安村祖业产共计两排十五间平房的北面后排九间平房(现该院落门牌号为X号)分给三个儿子张某4、张某6、张某5,每人三间,将南面前排六间平房(现该院落门牌号X号)分给三个女儿张某1、张某2、张某3每人两间。现二被告张某5、张某6对《分家析产协议书》的内容不予认可,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6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析产协议书》是不真实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定安村X号的涉案院落因登记在我的名下,我也翻修过,故属于我的个人财产。

被告张某5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分家析产协议书》是不真实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定安村X号的九间房应该有六间是属于我的。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因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分家析产协议书》的效力,本案中被告张某6、张某5未提出新的充分且确凿的相反证据推翻《分家析产协议书》的情况下,故本院对《分家析产协议书》的效力予以认定。在《分家析产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前提下,结合双方当事人在涉案院落的实际居住情况,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定安村X号院内六间北房中东数第一、第二间归原告张某1所有,东数第三、第四间归原告张某2所有,东数第五、第六间归原告张某3所有;

二、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东定安村X号院内九间北房中东数第一、第二、第三间归原告张某4所有,东数第四、第五、第六间归被告张某6所有,东数第七、第八、第九间归被告张某5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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