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约定卖房后平分售房款,但房屋迟迟未出卖怎么办?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出现持续增高趋势,从司法实务来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类案件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复杂。2月1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通过一则典型案例阐释离婚时涉及的夫妻房产分割问题。

据了解,张某(男方)与王某(女方)原本系夫妻,二人于1998年登记结婚,婚姻期间购置了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产,为了缓解房贷压力,他们将这处房产对外出租。多年后,因各种原因,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二人商议其购置的房产产权归王某单独所有,租期届满后将该房产进行出售,所得房款双方各分一半。同时还约定,租期内的租金归王某所有,而房屋贷款则由张某承担。

该房屋租期届满两年以后,却因种种原因迟迟未能出售,平分房屋价款的约定也始终没有实现。张某因此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依照离婚协议并参考市场价格给付自己房屋折价款。

王某认为,租约到期后,张某在该房屋内居住影响了房屋出售,另外因市场上买家报价过低,导致房屋至今未出售成功。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房屋出售后双方平分房款,现房屋并未出售成功,因此不同意张某要求其给付房屋折价款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了解,该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租期届满后,王某的确将其交由中介出售,但因王某报价160万元,要价过高,房屋一直无人购买,所以处于闲置状态。

在起诉后,王某和张某对房屋市值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该房屋房地产价值总额为140余万元。王某认为该评估价格过高,坚决不同意以该价格为基准给付张某折价款。张某则认可140余万元的评估价格,并指出该价格远远低于王某向中介报价的160万元价款。

法院认为,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该案中,王某、张某双方订立的离婚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双方自述涉案房屋租期届满至今已二年多,王某虽有出售房屋的意愿,但因双方无法对房屋价格达成一致等原因,导致房屋至今无法正常出售。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分割条件无法正常履行,无法实现双方订立离婚协议的目的。综合此案案情,张某诉请具有合理性,法院结合评估报告中关于涉案房屋的评估结论、参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并考虑房屋登记及实际使用情况,酌情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

最终,法院判决坐落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依据评估价格的一半给付张某房屋折价款。

校对 吴兴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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