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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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以来,随着英国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动下,英国法律教育的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升、体制不断完善,以威廉·布莱克斯通正式担任牛津大学首位普通法维纳讲座教授为标志,律师会馆垄断普通法法律教育的时代开始落下帷幕。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英国乃至整个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教育新格局逐渐形成,英国法律教育正在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新形势下,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体系面临新时代的挑战和机遇。

近代英国的法律教育状况

近代以来,随着第一次工业革命的推进与完成,英国率先进入工业文明,社会各个领域发生剧烈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体系,无论从立法、原则,还是司法制度,都面临着巨大变革。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英国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对法律教育提出了全新的要求。这一时期,英国的法律教育呈现三种现象:第一,传统法律教育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第二,法律学家率先尝试法律教育的改革;第三,大学开启现代法律教育变革之路。

由于无法适应时代的发展,传统法律教育开始瓦解。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中叶,英国社会发展和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制定法的增加和法律的实施,社会对于法律正义的期盼,对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却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自中世纪以来,英国传统的法律教育包括两个部分:一、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提供的民法和教会法教育;二、律师会馆提供的普通法教育。中世纪英国大学以教授民法、教会法、法理学和法律史为主,但却并不教授与英国社会息息相关的普通法,这种奇特的现象使大学法律教育长期处于英国法律教育系统的边缘。

而且,在19世纪之前,律师会馆垄断出庭律师资格的授予权,名义上,任何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必须接受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以至于,许多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学生,在获得母校的法学学士学位之后,再转学至四大律师会馆。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最著名的两所高等学府已然变成律师会馆的预科学校。 19世纪上半叶之前,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衰败的迹象,在社会和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律师会馆传统的法律教育存在严重缺陷。

首先,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保留着中世纪传统行会学徒制的特点。由于现代社会比中世纪传统社会要复杂得多,越来越多的案件无法从旧例中找到审判依据,这时候,普遍的法律原则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而传统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法律学生,所获得的知识是零碎的、不系统的。即使在认真学习的情况下,律师会馆的法律学生也只能掌握自己导师擅长领域的法律知识,但对于整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几乎一无所知。

其次,这一时期教师教学积极性下降,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质量远不如前。这主要是由于负责授课的主管委员、讲师们更热衷于收益更高的实务性工作,而教授学生反而成为得不偿失的负担。

而且律师会馆对不履行教授义务的教师处罚力度不够,致使后者宁愿认罚,也不愿意因教授法律学生而耽误自己的事情,因此很多学生只能自学而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再次,律师会馆森严的等级制度,使低年级的法律学生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主管委员、讲师或出庭律师们经常要求前者去法庭或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帮忙,做一些与自己学业无关的琐事,学生已然成为教师们廉价劳动力,这分散了法律学生们的学习精力,也打击了法律学生们的学习热情,造成在学生中存在普遍的厌学情绪。

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俨然无法应对英国法律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越来越多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的法律学家们开始思考普通法法律教育体制的改革。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自18世纪以来,以查尔斯·维纳(Charles Viner)、威廉·莫里(William Murray)、威廉·布莱克斯通等为代表的法律学家们,从社会现实需求出发,投身法律教育领域,思考英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查尔斯·维纳是牛津大学普通法维纳讲座教授一职的捐赠者,也是18世纪最早尝试法律教育改革的代表人物之一。维纳本人曾在牛津大学赫特福德学院(Hertford College,Oxford)学习法律,之后又转学至律师会馆,但没有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由于对传统法律教育有切身的体验,维纳逐渐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特别是,维纳注意到律师会馆的法律学生对基本法理常识和法律原理的欠缺。有基于此,维纳穷尽毕生精力研究英国普通法,耗费半个世纪编纂了一套学提供的民法和教会法教育;二、律师会馆提供的普通法教育。

中世纪英国大学以教授民法、教会法、法理学和法律史为主,但却并不教授与英国社会息息相关的普通法,这种奇特的现象使大学法律教育长期处于英国法律教育系统的边缘。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而且,在19世纪之前,律师会馆垄断出庭律师资格的授予权,名义上,任何想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必须接受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

以至于,许多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的学生,在获得母校的法学学士学位之后,再转学至四大律师会馆。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英国最著名的两所高等学府已然变成律师会馆的预科学校。

19世纪上半叶之前,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呈现出衰败的迹象,在社会和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律师会馆传统的法律教育存在严重缺陷。首先,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保留着中世纪传统行会学徒制的特点。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由于现代社会比中世纪传统社会要复杂得多,越来越多的案件无法从旧例中找到审判依据,这时候,普遍的法律原则显得尤为重要。而传统教育模式下培养的法律学生,所获得的知识是零碎的、不系统的。

即使在认真学习的情况下,律师会馆的法律学生也只能掌握自己导师擅长领域的法律知识,但对于整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几乎一无所知。其次,这一时期教师教学积极性下降,律师会馆的法律教育质量远不如前。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这主要是由于负责授课的主管委员、讲师们更热衷于收益更高的实务性工作,而教授学生反而成为得不偿失的负担。而且律师会馆对不履行教授义务的教师处罚力度不够,致使后者宁愿认罚,也不愿意因教授法律学生而耽误自己的事情,因此很多学生只能自学而无法获得高质量的教育。

再次,律师会馆森严的等级制度,使低年级的法律学生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主管委员、讲师或出庭律师们经常要求前者去法庭或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帮忙,做一些与自己学业无关的琐事,学生已然成为教师们廉价劳动力,这分散了法律学生们的学习精力,也打击了法律学生们的学习热情,造成在学生中存在普遍的厌学情绪。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俨然无法应对英国法律教育发展所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越来越多从事法律教育工作的法律学家们开始思考普通法法律教育体制的改革。

自18世纪以来,以查尔斯·维纳(Charles Viner)、威廉·莫里(William Murray)、威廉·布莱克斯通等为代表的法律学家们,从社会现实需求出发,投身法律教育领域,思考英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查尔斯·维纳是牛津大学普通法维纳讲座教授一职的捐赠者,也是18世纪最早尝试法律教育改革的代表人物之一。维纳本人曾在牛津大学赫特福德学院(Hertford College,Oxford)学习法律,之后又转学至律师会馆,但没有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由于对传统法律教育有切身的体验,维纳逐渐意识到传统法律教育的弊端。特别是,维纳注意到律师会馆的法律学生对基本法理常识和法律原理的欠缺。

有基于此,维纳穷尽毕生精力研究英国普通法,耗费半个世纪编纂了一套普通法的百科全书。并且,在生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积蓄用于设立一个普通法讲座教授的职位。

这是英国大学史上第一个专门的普通法教职,开启了英国大学讲授普通法的先河。第二位重要的改革先行者是法律学家威廉·莫里,他更加知名的称号则是曼斯菲尔德勋爵(Lord Mans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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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斯菲尔德勋爵是18世纪著名的法律学家、律师和法官。作为苏格兰贵族子弟,曼斯菲尔德勋爵的求学经历与当时的贵公子们相似,在经过了牛津大学博雅教育洗礼之后,进入林肯会馆继续学习法律,并顺利获得出庭律师资格。

因其卓越的法律才能,曼斯菲尔德勋爵成为王室法庭的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不仅在仕途上颇有建树,而且他长期坚持法律实践工作,为近代英国的商法奠定坚实基础,在普通法发展史尚更为著名。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正是其优异的学、经历,让曼斯菲尔德勋爵开始思考如何尝试普通法法律教育。曼斯菲尔德勋爵将改革的目光聚焦于大学,他始终坚信法律教育的改革应当立足大学。

在他的提携和帮助下,威廉·布莱克斯通被选为第一位牛津大学普通法维纳讲座教授。 这一时期,布莱克斯通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教育改革家。布莱克斯通同样毕业于牛津大学,并获得民法学学士学位,之后注册为中殿会馆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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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布莱克斯通成功获得出庭律师资格,进入伦敦律师界,但是他的兴趣显然在于研究法

律。布莱克斯通与自己的校友曼斯菲尔德勋爵在一次聚会中一见如故,两人不仅对英国法律教育面对的困境有相同的见解,而且都坚定地认为应当把大学开辟成法律教育改革的阵地。

通过曼斯菲尔德勋爵的关系,布莱克斯通成为首位牛津大学普通法维纳讲座讲授,也是第一位在大学正式讲授普通法的人。布莱克斯通在他的讲义《普通法释义》的“导论”中提出了自己对于改革英国法律教育的思路: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首先,每一个人都应当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发展公共法律教育是必要的。其次,在接受系统的法理知识前,法律学生不宜过早地接触法律实践教育,通过律师会馆改革法律教育的路径无疑是行不通的,法律教育改革的最佳场所是大学。

再次,法律教育应当是系统的、历史的和开放式的。法律学生应该全面、系统的接受法律教育,探讨法律的最初形态、追溯法律的源头,而且还需意识到法律与人类社会和生活的方方面面紧密联系,法律教育要与其他学科的教育结合起来,不能闭门造车。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在布莱克斯通等人的共同努力下,英国大学开启了现代法律教育体系改革之路。在牛津大学开设普通法教学之后,1800年,剑桥大学设立唐宁讲座教授(Downing Professorship of the Laws of England)的职位,讲授普通法。

这一时期,大学法律教育改革的尝试仅限于设立讲座教授教职,授课内容随机性强,课程设置较少,内容范围较窄;

对于律师会馆的自适应有什么值得我们学习?

授课方式单一,仅限于法律知识的讲授,并不设置法律实践课程。布莱克斯通在大学开设普通法之后的半个多世纪,无论是牛津大学,还是剑桥大学,都没有形成卓有成效的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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