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有效会见被告 律师可以会见

会见问题应该说是我们刑事辩护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过去讲刑事辩护有三难,首要的难就是侦查阶段会见难。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应该说三证会见问题基本解决了。到目前为止,我们在全国进行调查,普通案件的三证会见基本上解决了,所以这一点应该说也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下了大力量才解决的。

但现在我想讲的是目前的问题,以前的困难解决了,现在又有了新三难,当然也可能有四难五难,其中一条还是会见难,就是三类案件会见难。我们凭着三证能会见了,但是有三类案件,就是涉及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这三类案件规定必须得经过批准,不是说司法机关要不要在场,是要求会见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三类案件现在会见是困难的,这个困难是必然的,因为要批准嘛。

现在的问题是什么呢?涉及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因为案件比较少,恐怖活动犯罪大家也能理解,关键就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会见难变成了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所以各个方面也都有反应。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是侦查终结前,至少要让辩护人会见一次。这一点是跟公安部不一样的,公安部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规定了。这个规定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里面又重复了,就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终结前至少要安排辩护人会见一次。另外还有一条,就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要允许律师会见。但是在实践当中非常难,侦查机关总认为还是有妨碍,就是不让见。一直到要侦查终结,要移送了,才安排律师见一次,实际上只是走一个形式。

现在实践当中我们碰到很多,因为现在职务犯罪很多。但这种情况我认为还不是最突出的,因为这个毕竟是法律这么规定的,可能需要将来完善法律。现在关键是有些巧立名目,比如贪污犯罪,不是属于这个范围内的,有的也把它作为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让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解释了,数额要50万以上,还要综合其他一些条件来判断。现在这50万究竟是举报的50万还是初查的那50万?有的可能就20万,也说是50万,所以就是这样一些情况。

另外,现在和它对应的还有一个指定监视居住的会见,刚才也有一个同志来问我。这个也比较普遍,就是现在对很多职务犯罪,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往看守所送,而是指定监视居住。实际这个指定监视居住就有点像双规了,现在我看指定监视居住要被职务犯罪普遍去推广使用了。这些人都在一些特定的场所,这时候律师的会见也很难。因为按照规定也要批准,人家不同意,当然也见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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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是现实存在的一些问题,怎么来解决?只能通过实践不断地推进。前些日子我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控申厅,还有监所厅的领导在一起开会,他们现在倒是明确提出来,尤其控告申诉厅那个厅长还说,其实他们现在也想找几个例子,就是比较典型的,他们要推动、要改善这个状况,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收到这方面的举报。我在这里跟大家说一下,如果你们在实践当中办案确实碰到妨碍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妨碍了辩护权的行使的情况,可以去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他们既然这么说就证明他们可能对这方面问题比较关心。只有大家不断地去反映问题才会被重视,因为你不反映,在他们心目当中认为这个问题没有,就是全都解决了,他们是这样一种认识。反映了以后,至少他们认为确实有问题,高层才会去研究怎么解决,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给大家做这样一个提示。和会见有关的几个问题要注意: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也应该是毫不动摇的。但是现在侦查机关就提出来,说现在律师搞串供,教当事人翻供,他们也没有证据,但是律师就是在搞,所以他们现在主张律师会见要被监听。这个从律师的角度来说肯定是不同意的,学者们也不同意,但是确实提出了这个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考虑。

当然反过来,我们律师现在也提出来,说律师会见能不能自己录音录像?也免得将来说我们串供了,翻供了。去年通过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本来是有那一条的,就是说律师会见的时候可以录音录像,但是到最后关头,这一条又被去掉了,可能是公安部不同意。我们以后还是要去呼吁,我倒是感觉与其他们认为需要监听,还不如让我们律师自己去录音录像。那你要说有问题,剪没剪辑还是能鉴定出来的,我们律师自己录音录像也可以。但是现在是不允许的,律师不能录音录像,同样司法机关也不能监听。

实践当中现在面临一个问题,就是看守所好多律师会见少,到时候律师去的多了,根本就没办法安排。所以有的看守所现在就提出来说律师如果同意,可以在审讯室会见,他们把录音关了,录像开着。因为监视是可以的,就是不能听,就把录音关了。但是我要跟大家说的是,我们律师也要提高自己的素质,你的的确确不能在那儿赤裸裸地去教。你说他没有录音录像,现在那种设备太先进了,说不定他忘了也就在那儿录着,我们还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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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谈话我们谈什么?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律师去会见,目标很清楚,我们不是去探视,说看看他身体怎么样,身体也是一个方面,但那是次要的,主要是要关注被指控的事实

第二,提出分析和咨询意见。这个分析咨询意见大概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给他讲讲法律程序;二是介绍一下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这个我们现在都总结了,有的时候我们要用通俗的话介绍;三是要讲一讲他涉嫌的那个犯罪的条件究竟是哪些条件,哪些是重要的;四是分析一下他整个涉案的事实证据;五是给他提出一些建议

下面我想讲的是在会见谈话中要特别注意的几种问题的回答,这里指的是比较有风险的问题。

第一,有些当事人往往会说,有些事情他要请教律师,人家来讯问他的时候他怎么回答?尤其像那些职务犯罪,他是说借款呢,还是说别人送给他呢,还是说他们奖励的呢等等,他就开始让你帮他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律师千万不要帮他选。你就是告诉他实事求是地说,当时他们是怎么说的,他就怎么讲,我们在这些方面不能被当事人给牵进去。

第二,有的时候当事人给你提出几种情况,说这样一个东西,他说不是他的,是别人的,如果这几种情况,选择哪一种情况?那我们律师也不要跟着他去说,每一种都给他分析,最后还是让他自己去决定,你不要去决定。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能要问你侦查机关来讯问他的时候,他可不可以不回答?他有没有这个权利?这个问题要注意,我们辩护人一定要跟当事人讲清楚。首先,你得告诉他说,侦查人员讯问,他不能不回答,因为我们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你要说可以不回答,这个回答是错误的。如果这样的话,侦查机关是对我们律师有意见的,因为你这个回答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如果你说不能不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这样告诉他是不完整的,他就可能造成一种错觉,侦查人员问他什么,他都得说,这个也不对。我们接着一定要说,侦查人员讯问你案件事实问题,你要实事求是地回答,但是和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利拒绝回答,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我们一定要把第二句话告诉犯罪嫌疑人,所以说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一定不要太简单,一定要把这两个意思都说清楚,这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这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我们说犯罪嫌疑人有什么权利?其实最好的教育就是这些被抓起来的人,出去跟那些亲戚朋友讲,他有了实践,他们都明白了,我们这社会上的老百姓逐渐地就明白了在法律上他们有哪些权利,所以我们律师一定要给他们最符合法律规定的准确的意见,不要把这个地方说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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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见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条:

第一,家属和亲友不能参加会见。这个在大城市的看守所基本不会发生,因为他们根本就进不去。但是我感觉在县城里经常是可以的,因为确实管得很松,有的家属有点熟人什么的就跑进去了。但是我们律师一定要注意,如果家属来了,一定要让他走,不要让他跟着你一块儿去会见。我记得我在一个地方就碰到过,我在那儿正会见呢,家属就跑进来了,在那儿说话,我就赶紧让他走了。

第二,不能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提审而天天都去会见。现在我们有这种情况,有的家属说他有钱,他请了你,你别的案子都不要办了,就办他这一个案子,天天去会见,让他们提审不成,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刚被抓起来。以前确实也出现过这种情况,因为办案人员都是上班才来,结果每次一来,我们的律师都在那儿会见,那人家办案单位一看这种情况,提前就约好了,第二天你一来,人家在提审,第三天还提审,天天提审,律师就见不成了。

我前些日子碰到过一个案子就是,连续10多天都提审,律师见不了,这个当然也不正常。所以有个地方我记得还规定过,说一方只能连续会见两天,第三天要让对方会见,这么规定有点像笑话。但是连续这样去会见是不合适的,我觉得也没有必要。因为对于他来说,要解决的问题是他真的没犯罪,如果他真犯罪了,你就是晚审讯几天,他还是要有问题的,所以不要这样做。

第三,不能把通信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这个我刚才讲过了,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会见时不能拍照或者录像给当事人家属看,因为现在不允许。

第五,不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食品,这个是明确规定的,就是我们坚决不能提供食品,因为食品容易出问题。所以我们律师会见,不管他家里怎么求你,他本人怎么说,你也不要给他买。这个我们一定要有原则,要坚持,因为他出了事,你确实担不起责任。但是能不能抽烟?这个根据实践的情况看,我们要征求一下看守所民警的意见,如果民警同意,抽也可以。但是现在我看各个地方的看守所管得越来越严。我们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要违反规定,人家让抽就让他抽,不让那就没办法。

第六,不能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同时要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问题。前面是我们不能教,但同时我们要重视。比如你办了一个案子,你一去会见,他就说他要翻供,我们一定要重视这件事。一是要听听他已经翻供了还是打算翻供;二是他这个翻供到底有没有成功的可能性,有没有事实根据,符不符合事实。另外我们律师自己也要有一个警惕,他翻供会不会说是你教他的?我们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现在很多人就是这样讲,说律师一见面就教他翻供,甚至说是律师100%教的这么严重。我曾经碰到过有的当事人,真的还让我特别感动,很替律师着想。我记得广东有一个客户,我去会见他,连着去两天他都不见我,我觉得很奇怪,他为什么不见?后来我见到他了,他说因为这两天在写翻供的材料,要交上去,然后再见我,要不然的话,他们就得说是我教他的,那到时候会给我带来麻烦,他不想那样。他说他先把这件事做完,就是在我来之前,他就已经翻供了,不是我来了他才翻供。人家当事人还真是替我们律师着想。

我最近也碰到一个案子,当事人都提前翻供了,然后才来见我们。这个确实不可能有嫌疑了,不能说是我们教的,我们只是知道了这个事实。但是像这样的当事人是少的,这样的当事人我认为他确实要翻供,他这里头肯定是有了假话,同时他也充分考虑到不能给律师带来麻烦,律师才能全力帮着他。不然的话,到时候侦查机关来找律师,说是律师教的,弄得律师也不敢说话了,那肯定有问题。但是大多数当事人不会这么考虑,因此,在他们翻供的时候,我们要警惕,要注意他这个事情会不会给我们带来风险,我们肯定还是要自我保护的。

第七,不能教同案犯和证人串供、串证,我刚才已经讲过了,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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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见的争议性问题有以下几点:

第一,律师会见的时候,能不能使用不连网的电脑和打印设备?这个问题也是原来提出来的,包括去年《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文件也写了,但是最后的时候像录音录像一样,被去掉了。但是如果我们律师认为这个有必要,将来还是可以争取的。我感觉从看守所的角度来说,因为毕竟技术现代化了,比如现在看守所侦查讯问全部都是用看守所的打印机和电脑,他们全连内网,实际上他们都已经习惯了。如果律师自己带一个,我认为其实说起来也没什么大问题。比如薄这个案件,我们就是拿着打印机和电脑去的,他说有些材料拿个打印机打出来,让他看一下,改了之后再打。因为我们的电脑不能跟看守所的连网,所以我们可以拿着打印机和电脑。当然他这个案子可能比较特殊,有关方面说了,要满足他写材料这种想法,不是手写的,都是用电脑帮着他打。他这个案子能行,那其他的案子,我们认为单就设备而言,应该也没什么区别,将来也许是可以的,我们可以去呼吁。

第二,律师可不可以在会见的过程中录音录像?这个我刚才已经讲了,目前法律规定是不允许的,那我们也没办法了。

第三,侦查阶段律师能不能去调查取证?这个法律一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们律协的意见是不去。这个大家是有共识的,因为在侦查阶段你去调查取证,极容易搞成妨碍作证,所以最好在侦查阶段不去调查取证。也有学者对我们这个意见提出批评,说没有法律根据,凭什么不让律师调查取证?意思好像是律师为了自我保护,放弃了当事人的权益。我们说我们律师还是要自我保护的,因为侦查阶段去取证,的确风险太大,效果也不好,极容易形成跟侦查机关的冲突,所以我们还是主张侦查阶段律师不去调查取证,到了下个阶段再说。

第四,律师会见要不要做正式的笔录?司法机关有时候也提,我们律师也问,要不要做正式笔录?到现在还没出台。我们把《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修改了,对这个问题做的规定还是灵活的,就是不要求做正式笔录,提倡做笔录,鼓励做笔录,但是不要求必须做。因为我们要说必须做笔录,那有的办案机关、当事人或者看守所都来检查你做没做笔录,我们认为这也没必要。因为我们律师的笔录不是作为证据用,就是自己的工作笔记,那可以根据需要来做,我们把权利完全交给了律师。当然我们鼓励,你如果做得比较完整,将来也是一个很好的资料。就像我刚才说我去见王立华这样的当事人,那也是很难得的,你记录他一些东西,回过头来历史上也可能作为资料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做笔录,做好一些,是值得鼓励的,但不是必须的,不做没问题,不违规。

第五,怎样排除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嫌疑?这个需要我们律师共同来考虑。我曾经碰到好多公安同志跟我讲,他们那儿的律师就是在教。他说律师去会见的时候,就让看守所告诉他,就跑到那儿,站在门外监督。当然这个也是比较极端了,但是反过来我们律师也要考虑,老这么说,我们律师如果没有做,那也很冤呢。我们也要考虑我们将来怎么排除,怎么证明我们没做。这也是我们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不是一句话两句话就能说清楚的,肯定是在实践当中我们要有一些方法。我今天提出来,大家都要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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