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持棍击倒电动车致驾驶员倒地受伤,官方:年轻交警脾气大,已停职,律师:交警属于违法使用警械

11月29日,广西贺州,网曝信都一交警被指持棍当街击倒过路电动车,涉暴力执法。30日,当地警方通报称,一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男子逃避检查,涉事的警务人员已停止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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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显示,疑似一交警用棍子用力击打过路的电动车,驾驶员随车倒地,交警上前查看,随后驾驶员被送上救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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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当地交警四大队一工作人员称,已在调查处理,当地查车力度较大。“昨天领导下来问话了,查车太严了,脾气有点大,年轻人不懂事”。

30日,贺州市公安局宣传科一工作人员表示,已成立专门调查组调查,调查结果出具后会进行通报。

通报如下:

2023年11月29日16时许,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在八步区信都镇开展交通违法整治,一名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男子逃避检查,警务人员在拦截中使用警棍造成二轮车失控,致该驾驶员倒地受伤。执勤人员立即拨打120将其送至医院检查治疗。

事发后,我支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警务督察部门开展调查,涉事的警务人员已停止执行职务,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我支队将进一步强化队伍教育管理,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不断提升执法水平。

交警持棍击倒电动车致驾驶员倒地受伤,官方:年轻交警脾气大,已停职,律师:交警属于违法使用警械

律师:交警属于违法使用警械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网友们气愤的表示“太狠了吧?没戴头盔而已,不知道的还以为抓十恶不赦的杀人犯呢,至于这样打人么?”、“这医药费到底算谁的?不会自己承担吧?”

其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明确规定,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并不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而对于这种违法行为的查处,交警到底该如何规范执法,也是有明确规定的。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11条第3款规定,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第13条同时还规定,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六)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也就是说,即便当时驾驶员是发现交警查车而故意想逃跑的,也不能对其实施打骂行为,记下其车牌即可。满大街都是监控且还有执法记录仪,肯定不怕找不到人。总而言之,用警棍打人肯定不行。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规定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等制服性警械:(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9条同时还规定,人民警察判明在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也就是说,除非行为人有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否则不能使用警棍,即便要用,也要先行警告。

具体到本案中,视频中大家都看到了!交警当时没有警告,且驾驶员也没实施暴力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交警是属于违法使用警械的情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4条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员警察所属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换句话说,即便此行为不构成犯罪,该交警做完笔录后也会被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分。至于驾驶员的医药费,应当由所属单位根据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

最后,话又说回来!交警要求驾驶员驾驶电动车时佩戴头盔,也是为了驾驶员安全着想,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并一定要遵纪守法、安全出行!切勿拿自己的生命安全去冒险,这样做会害人害己!#广西一交警持棍击倒过路电动车#

(零度时评综合九派新闻、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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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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