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如何求助

7月9日,长期致力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李莹律师在上海光的空间书店举办了一场分享会,与读者们共同探讨她的办案手记《走到春暖花开》。

律师李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如何求助

李莹在活动现场

在李莹律师二十多年的职业生涯中,数百名女性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走进了她的生命,这些经历成为她人生中最精彩、最丰富、最难忘的部分。她的办案手记《走到春暖花开》记录了19件案例,这些故事见证了当事人的苦难和勇气,也反映了这个时代女性命运的缩影。整本书分为三个部分,分别讲述了家庭暴力、儿童性侵和职场性骚扰三类案件。

李莹律师首先向观众们介绍了她二十多年来的经历。在从业过程中,她深刻认识到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领域,专业公益机构和从事公益法律援助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足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她创建了北京市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就是为了探索一种专业化的机构发展模式,专注于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同时推动公益律师职业化的进程。

李莹律师的分享会引起了广泛关注,她的经验和努力为社会各界树立了榜样。通过她的办案手记,更多人将意识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为这一领域的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师李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如何求助

《走到春暖花开》书封

“遭受家暴的女性,平均需要尝试7次才能最终离开”

李莹律师向观众介绍了家庭暴力的理论:家庭暴力的本质是权力控制,它不会自动停止。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面临着多重困境,这使她们在意志摇摆中无法离开暴力环境,甚至在离开后可能再次回归。

为了说明这一点,李莹律师讲述了一个案例——小竹的故事。小竹的丈夫余来整天游手好闲,长期以来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在妹妹兰芳的劝说下,小竹和余来最终离婚。然而,离婚后,余来不断骚扰、威胁小竹。为了保护儿子和娘家人,小竹只得与余来以同居的形式继续生活,但家庭暴力并未停止。2020年8月9日,由于前妻对他冷淡,儿子拒绝接受他的钱,余来持刀袭击了小竹。他用水果刀连续捅刺小竹七八刀,并在兰芳上前阻止时刺伤了她四五刀。

兰芳对小竹私下为前夫余来出具谅解书一事表示不认可,并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余来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所质疑。因此,她找到了李莹律师。

令人意外的是,在庭审过程中,作为受害人的小竹竟然为余来进行辩护,原因是担心儿子背负杀人犯之子的骂名。尽管余来曾反复供述,但最终他如实陈述了事实。因此,法院认定余来有自首情节,并被判定为认罪认罚。

许多女性难以摆脱暴力环境,李莹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现实条件限制了她们的选择。经济实力不足、自身和家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等等。其次,长期遭受家暴会导致受害者产生“习得性无助”的心理,表现为“受虐妇女综合征”。根据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研究,一个遭受家暴的女性平均需要尝试7次才能最终离开。

性别暴力不仅给受害人带来身心上的摧残,还常常使她们陷入生活的困境之中。因此,一种综合性的支持模式变得尤为重要。源众在2016年11月在腾讯公益平台上设立了“给她无暴力的未来”受暴力妇女儿童紧急救助基金,该基金提供包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心理支持、法律帮助以及庇护等多方面的紧急援助服务。2022年8月,源众家庭与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推出了国内首个“家暴求助”小程序,为全国范围内遭受暴力的受害人提供便捷、及时的专业服务。该小程序由源众的志愿律师团队运营,用户可以通过它获取专业建议和支持。其中,“危险自评”功能允许用户评估自己所处亲密关系的危险程度,并获得相应的建议。

为何性骚扰和性侵难以认定

李莹律师进一步介绍了性别暴力中的另一重要形式——性暴力,包括性侵和性骚扰等。强奸罪构成有两个客观要件:一是性行为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的意愿。但在职场性侵案件中,被告通常利用权力关系和领导地位等因素,而不会采取严重的暴力或胁迫手段,而被害人往往也没有激烈的反抗,因此难以定罪。

例如,2021年6月,初入职场的女孩萱萱在酒店遭到公司董事长吴迟的性侵。由于萱萱有下楼取网购避孕药后返回酒店房间的行为以及待在房间的时间较长,检察院据此认为违背萱萱意愿的证据有瑕疵而做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

然而,事实上,萱萱离开酒店后就跟吴迟发信息说他的行为对她的伤害是终身的,而且也跟同事说明了被性侵的情况并及时报了警,这些已经充分说明违背了其意志,萱萱对于为什么返回房间以及为什么待了较长时间也给予了合理的解释。在职场性侵案件中,被害人的反应可能与一般人的预期不同,这常常引起旁观者的质疑。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情况非常复杂。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性格、社会经验和法律意识等因素都会导致被害人的反应各异,而对被害人的反应并没有标准答案。欣慰的是检察院最后做出了批捕的决定,并以吴迟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目前本案还在审理中。

在另一个案件中,一名大三女大学生成为了性侵受害者,而施害者是她的大学教师。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女生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曝光帖子,但由于措辞不当,对方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她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女生赔偿对方5000元,但仍肯定了她通过网络维权的行为。女生经历了侵犯,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因此适度情绪化的表述应该得到理解。同时,律师李莹提醒读者,在通过网络舆论维权时,必须注意不侵害他人的权益。

大众应该摒弃“完美受害人”的预设

李莹及其同事一直致力于公共教育,呼吁大众摒弃“完美受害人”的观念。我们不能要求受害人没有过错,因为每个人都不完美。但对待受害人,我们必须尊重她们的真实意愿。如果受害人勇敢站出来,我们应该支持,但我们不能强迫她们揭开伤疤。

自2019年起,“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新增的民事案件独立案由。李莹代理了女社工百合起诉社工界名人刘某性骚扰的案子,历时800多天才解决。虽然过程很艰难,但最终取得了胜诉。

李莹及其同事专门学习社会性别的各种理念和知识,以更好地帮助当事人。起初,她们也会有替代性伤害的情绪,但通过培训,她们内心更多的是对犯罪的愤怒和帮助受害人的意愿。

李莹认为,性别暴力是一个系统性问题,需要多方合作,注重专业力量和正确的社会性别观念。除了医疗、司法、教育等领域,妇联和民间妇女儿童维权组织也可以与相关部门、社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合作,为受害人提供全方位的帮助。

媒体在推动公平正义和性别平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性别暴力事件中,媒体应保护当事人隐私,避免刻板印象和标签化。正确的社会性别观念不仅应成为专业准则,还应在整个社会推广。消除性别暴力需要赋予女性力量,同时改变男性的认知和心理状态,教育男性不伤害女性。

在新书分享会后,澎湃新闻采访了律师李莹。李莹希望每个人都有能力获得爱和给予爱,以消除性别暴力。

【对话】

澎湃新闻:在第一次遭遇家暴时,最好的应对方法是什么呢?你是否认同遭遇一次家暴,就应该直接选择离婚的说法。

李莹:遇到家庭暴力,必须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多种方法可供选择,例如报警、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妇女联合会等。在选择方法时,我们需要明确一点:不同的方法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举例来说,如果你选择直接报警,警方可能会立即处理,并发放一份告知书作为证据。而如果你首先求助于妇女联合会,他们可能会与涉事男方进行沟通,并要求其改正行为。然而,妇女联合会并非执行机构,最终可能还是会建议你报警。因此,很难说哪种方法是最佳选择。

当家庭暴力发生时,务必尽快寻求帮助。研究表明,有效应对首次家暴事件可以降低再次发生的概率。相反,如果第一次家暴没有得到及时处理,那么很可能会出现第二次甚至更多次的暴力事件。虽然有句话说“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但我并不完全同意这种说法。尽管它强调了家庭暴力的反复性,但却忽略了我们的主动干预能力。如果我们能主动介入并采取措施,可能就能在第一次家暴后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从而避免进一步的暴力行为。

澎湃新闻:家暴发生时,如果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时候没有立刻保存证据或者报警,事后再去证明暴力行为的发生可能难度较大,你在接到这类案件的时候有什么好的处理方法吗?

李莹: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处理性别暴力案件,如家暴、性骚扰和性侵等问题时,证据往往是一个关键因素。这些事件发生在私密空间中,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因此举证变得困难。

有时候,当事人甚至会问我是否应该让对方再次施暴,以确保有更多的证据。作为律师,我坚决反对制造证据的做法,因为这可能会置受害人于危险之中。

那么,我们如何有效地收集证据呢?首先,家暴不会自动停止,如果没有干预,它可能会再次发生。因此,受害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存证据。其次,让对方自认也是一种方式。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认属于证据。受害人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引导对方承认伤害自己的事实。例如,可以问对方,“那天你打我,我疼得很厉害”,或者“我特别难过、特别伤心,为什么要打我?”只要对方承认了,这就构成了证据。

然而,我们目前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上对证据的认定和在法庭上产生实质后果的证据之间存在一些差距。

在法律上,对家暴的认定并没有次数的限制。只要实施了暴力行为,就构成家暴。此外,并不要求家暴直接导致某种后果才能被认定为家暴。根据我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如果以家暴为由诉讼离婚,法院认定对方构成家暴后,无论对方是否同意,法院都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然而,在司法程序中,法院对家暴的认定比较审慎。因为这涉及离婚的法律情形,而离婚直接影响着双方的身份关系。

通常,法院会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主要判定标准。例如,即使打一巴掌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可以直接被认定为家暴,但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的感情一定已经破裂。这也导致在寻求法律救济时,需要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因此,当向法院提交家暴证据时,法院对家暴的次数或者损害后果会有一定要求。

澎湃新闻:你前面提到现在很多人通过网络维权,令我们联想到,现在互联网上也有很多的帖子,是离婚的女性自述。她们有的即使生了孩子也需要在离婚的时候退还彩礼,请问这样的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吗?

李莹:我个人也在网上看到过这个案例,对其真实性有所怀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彩礼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是有具体规定的。尤其是双方已经结婚共同生活了,基本上不会判决退回彩礼。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彩礼退还呢?

首先,如果两个人没有登记结婚,也就是说没有形成真正的夫妻关系,那么彩礼可能会被要求退还。

其次,即使结婚,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

第三种情况是,如果男方支付彩礼后造成生活困境,例如他自己只有一万块钱,而给了女方10万块的彩礼,背了9万块的债务,那么彩礼的退还可能会被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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