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

在电视剧《没有秘密的你》中,张孝阳是被害人家属林星然的好友,同时也是杀人犯的辩护律师。剧情中杀人犯的杀人事实存在,但是案件调查取证中存在疑点,证据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张孝阳为其进行无罪辩护。这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却引发了道德上的巨大争议,你们怎么看呢?

这个话题之所以引发很大争议,很大原因是热播的电视剧中的情节设计本身冲突感就比较强,让各种不同经历、不同视角的人都产生了讨论的欲望。

对于杀人犯是否应该得到辩护这个话题,大多数人的讨论都是站在各自的角度用非常抽象或极端的,认为所有杀人犯不应该得到辩护,因为他们都是罪大恶极之人,不值得辩护。另一种是建立在具体案情上针对某个或某类犯罪嫌疑人的讨论,结果就会不同,比如前段时间的北大学子弒母案。

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

“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如果改为“杀人犯是否应该得到律师辩护”结论可能大有不同。首先,不是所有律师都有为杀人犯辩护的专业技能,故意杀人案件在刑事业务中属于比较有挑战性的,非专业的刑事律师很难去驾驭;其次,律师虽然是法律专业人士,但他们并非冷血动物,如果一位律师情感上无法接受某个案件的当事人,他完全可以拒绝某个案件的委托。在接收案件方面,只要不是公职法援律师,律师自己就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所以,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这个问题的答案并不是绝对的,对于非法援律师来说主要看自身想不想接,不存在该不该的问题,只存在是否能签订委托合同的问题。

如果问“杀人犯是否应该得到律师辩护”,答案当然是肯定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如果没有自己委托律师,国家会指派律师为他辩护。这一项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很难得到大家的理解,特别是在那种极端恶劣的刑事案件中。比如轰动全国的“白银连环杀人案”,公安历经多年才抓获凶手,嫌疑人犯罪手段又特别恶劣,如果某个律师接受委托为他辩护,肯定会承受巨大的压力。但有些情况下为故意杀人案嫌疑人辩护的律师就会比较容易得到大众的理解甚至支持,比如前段时间的张扣扣故意杀人案,两位律师为张扣扣的辩护就得到了不少人的声援,邓学平律师的辩护词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究其原因还是张扣扣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大家的同情,虽然法律不支持以暴制暴,但毕竟事出有因,情感上大家很难排斥律师为他辩护。

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

所以,与其说大家在讨论律师该不该为杀人犯辩护的问题,不如说大家在讨论律师该不该为大家情感上无法接受的那种杀人犯辩护的问题。因为不同的故意杀人案件,舆论对嫌疑人的态度是不同的,有的是一致高喊死刑、有的认为情有可原、有的认为应该无罪释放…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考虑的价值取向要高于大众朴素的情绪反应。法律之所以赋予每个嫌疑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并不是要给他们机会钻法律的空子,而是要避免执法者一时情绪高涨失去理智,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往死了搞一个可能犯错了的人。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不都是这样的情况吗?在执法者先入为主的观念下,即使证据不足,依然错误地把一个人给执行死刑了。即使是法律人,在自身情感、固有的价值观念支配下,仍然可能失去理智。所以,负责打击犯罪的办案人也需要辩护人来制约,以防止他们徇私枉法,冤枉好人。如果那些已经平反的疑案当事人在当时能够获得强有力的辩护,他们至少会保住性命甚至获得无罪释放的机会。

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基本理念的体现:首先,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既对立又统一。一方面,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如果在刑事诉讼中国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甚至刑讯逼供等,往往造成很大冤假错案,无法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

另一方面,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犯罪。如果不去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到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就失去了原本的含义。因此,要坚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二者应当并重,不可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其次,是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其二者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程序法中具有其限制实体不公的独立价值,二者应当并重。在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因此,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遵循实体法,也遵循程序法。最后,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体现,在控辩双方、兼听则明的情况下,有利处理减少冤假错案,从而也减轻了重审、再审的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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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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