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对工程质量 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作为共同被告的法律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和与其发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此外,《建设工程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承担连带责任。从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可以看出,总承包人、分包人就建设工程质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充分的法律依据。那实际施工人为何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有哪些法律依据呢?实际施工人多发生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背景下,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合同无效应当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是违法行为,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中,总承包人对签订转包和违法分包合同在主观上存在过错,转承包人和分包人明知违法而与总承包人订立合同,在主观上同样存在过错,应与总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质量承担过错责任。由于总承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体现在程序上,分包人可以提起以总承包人、分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的诉讼。

经典案例

湘0223民初870号

原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望云公司)与被告张文斌、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1年8月份,被告张文斌承建原告开发建设的望云新外滩二期工程,因张文斌不具有施工资质,张文斌便借用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施工资质进行施工,并以长建集团的名义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报建手续。2012年4月27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补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工程质量保修书》(以下简称保修书),在该合同和保修书中双方对工程质量保修进行了明确的约定。2013年12月6日,工程完工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之后被告张文斌将工程交付给原告。2014年5月份,望云新外滩二期小区业主向原告反应被告张文斌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并将该情况向小区所在的物业公司投诉,原告与物业公司及时将该情况告知了张文斌,张文斌同意由原告委托人员进行维修,所有的维修费用从其工程款中的质保金中予以扣回。2015年上半年,被告张文斌所施工工程的地下车库、地面及房屋的屋顶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又通知张文斌依据合同及保修书的约定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却不予理睬,为此,原告在2015年11月15日又以书面的形式向被告长建公司下达了函告,通知其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但被告长建公司在接到函告后仍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原告迫于无奈只得自行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至今日,原告已为两被告垫付了维修费1454951.51元。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文斌支付给原告工程维修费1454951.51元并赔偿因此给原告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原告实际支付维修费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两被告付款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承担。

被告张文斌辩称:原告望云公司起诉的事实不存在,无法确认;所支付145万元的维修费我方不知情;根据施工合同关系,承担责任应是长建集团。 被告长建集团答辩称:被告张文斌借用长建集团资质与望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故长建集团与望云公司签订的《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均无效,但被告张文斌已向发包方主张了本案工程款。经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工程的总价款为77240890.9元。涉案工程款判决归被告张文斌所有,长建集团不应承担该案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原告望云公司作为该案发包人,有权请求该案被告长建集团、被告张文斌支付合理维修费用。该案中被告张文斌借用被告长建集团的资质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张文斌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对自己因履行该合同产生的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挂靠人虽未直接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但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揽施工,也应负担该施工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故被告长建集团作为被告张文斌的挂靠单位,应对该案维修费用承担连带责任。经核算,法院对该维修工程结算价款1310904.51元予以认可。

法院最后判决:一、由被告张文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支付维修款1310904.51元;

二、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株洲市望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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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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