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跑路的越来越多 破产案件却越来越少是为何?

市场经济里,企业有生,就会有死。然而很多企业往往生得热闹,却不能死得体面。

近期河南商报报道多例企业资金链断裂导致关店甚至是老板跑路的事件。

僵尸企业越来越多,跑路老板越来越多,然而破产案件却越来越少,背后原因何在?

资金链断裂,一定就要跑路吗?

持续近两周的“郑州连锁超市道客家闭店”事件,暂时告一段落。已有一家企业上门,和道客家老板黄小辉面谈收购事件,目前正就企业的债权债务等方面内容进行协商。

此前,河南商报连续报道多家物流公司拖欠货款乃至跑路的事件。

如郑州市京广路鞋城商圈117家商户联名投诉称,自2014年起,他们被一家名叫“郑州市利友货运有限公司”的物流公司拖欠货款180多万元。

3月1日,上百商户围着路港物流讨要货款。3月24日,有商户投诉新星物流关门了,据统计,已有至少50家商户被新星物流拖欠货款近百万元。其老板表示自己现在没钱,正在江西要账,“钱要回来了就还给商户。”

再回看去年,河南名企好嘉利倒闭,其创始人王伟庆被债权人追债,写下五千字泣血告白。

河南首家O2O网上便利店郑州云超市董事长朱武源也被传失联,在和道客家谋求重组后,次年再次失联。

资金链断,就一定要跑路吗?

申请破产,这个方法可行吗?

“这类看似‘活着’,其实已经‘死了’的企业。我们称为危困企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金融审判庭)副庭长李红说:“如果企业通过企业破产法依法退市或重整,可能不至于有今天的残局。”

原河南省小微企业商会会长杨清河,曾有一个外号,是“中原第一破人”,这个“破”,指的就是《破产法》。

他曾分析国内企业退出市场五类方式。第一类,相出售给下家。第二类是成为“僵尸公司”,员工散伙,经营活动彻底停止,却没有去注销营业执照。

第三类是,公司已经无法运转,也即“植物人公司”。第四类是企业出现巨额债务违约,企业主或跑路或跳楼或锒铛入狱。

最后一种就是正常的企业破产程序。

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毛明星告诉记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同时,当企业法人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但如果双方都不主动申请,破产程序就无法启动。

然而对于申请破产这条路,民营企业很少主动问津。

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数量逐年递减,在2007年到2014年8年间,每年新收破产案件个数分别为337、175、103、84、96、95、74、53。

先热后冷,社会对破产认可度低

国家一直在鼓励《破产法》的推行,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出台,2007年6月1日,新《破产法》施行。

李红告诉河南商报记者,为了从法院系统内部推动破产案件的受理,实现债务人财产最大化和债权人利益保护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2011年、2013年出台施行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然而,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在无形中存在一道“玻璃门”。李红分析道:“整个社会对破产制度的接受程度都不够。”

从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角度来看,企业主常常认为破产是件“丢面子的事情”,而且担心破产后会被追究责任。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观念滞后,认为破产是件“不光彩的事情”,有损地方形象和政绩提升,不愿意让企业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也不愿意配合法院做破产案件中的相关工作。“从破产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如果政府不支持或不当介入,这项工作就不好做。”

毛明星曾在2011年,到北京专门学习了一段时间《破产法》。从北京回来后,他陆续代理过几个破产案件,最终都不了了之。

其中,原因有三。“第一是费用问题,企业已经资不抵债了,哪里有钱诉讼;第二,一些民企老板申请破产,是为了逃避责任,对于很多破产案件,法院一般不立案;第三是企业内部问题,破产程序走着走着就不愿意走了。”毛明星曾经代理过的两个破产案件,都因第三个原因而夭折。

目前,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大部分是国有企业的破产案件。

处理破产,单靠法院“孤掌难鸣”

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李红承认,在目前法院人少案多的情况下,由于破产案件耗时长,程序复杂,法官在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上的积极性受到影响。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是一个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单一过程,而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往往孤军奋战。比如,在一些破产案件中,如果企业欠交的各种职工保险费,没有政府参与协调减免;或者企业欠交的税费,税务部门不能核销、减免;或者涉及的相关企业无法在工商管理部门顺利注销,都会影响案件推进。

3月24日,在全省法院民商事审判会议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到“僵尸企业”淘汰转型时也说,处置“僵尸企业”,“单靠法院一家孤掌难鸣”。

“要贯彻‘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总原则。要把法院当成‘生病企业’的医院,法官就是医生,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要把准脉,精准识别,分类评估,分类处置。”张立勇说,要尽可能进行重整救治,对确实无法救治或者救治无望的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

对有重生希望的企业,多用调解和解的办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特别是不能轻易查封企业账户,确需采取强制措施的,要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防止办理一个案件、垮了一个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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