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骂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网络平台“骂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现如今微信群作为公民交流生活及沟通工作的重要平台,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微信群内的发言交流应以相互尊重为前提。然而有些人在生活群、工作交流群、学习讨论群等人数较多的群里随意谩骂、侮辱他人,在这种情况下,那些性格比较内向的人可能会选择沉默,但如果被骂的人是急脾气,就可能会怼回去,最后演变成在微信群里的互骂。不管被侵权人是什么性格,总之“骂人”是不对的,那“被骂”后心里憋屈,该怎么办呢?

相关案例

原被告是共同居住在幸福小区多年的邻居,被告不满原告在小区定点投喂流浪猫积怨已久。2021年6月2日晚,被告通过幸福小区微信群公开发布诋毁原告名誉的信息,内容为(1)“这老头天天拿着猫,满嘴的仁义道德,实际上呢,一肚子男盗女娼,谁不知道他啊”(2)“是谁助长了他这种道德沦丧的嚣张气焰……这就是最卑鄙的人性体现在他身上,淋漓尽致”(3)“有些人看似像是人,但是走的大老远那身上的香水味道都挡不住那股人渣的味道”等言论,甚至对原告已去世的老伴无端造谣。因频繁的在小区微信群内发布污蔑、诋毁的内容给高龄的原告生活造成很大困扰,精神上也造成了极大伤害。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结合相关证据审理查明:被告的行为已经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作出最终判决:(1)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律师费2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文启律师说法

在网络平台“骂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是邻居,本应该和睦相处,但被告因不满原告在小区定点偷喂流浪猫,对原告的名誉权进行诋毁、污蔑,这样做很不应该。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文启律师建议

在网络平台“骂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发现有人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平台发表一些使自己名誉权降低的言论,我们应及时收集证据,保存好相关材料,并要求侵权人删除其内容。如果侵权人拒不删除,我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因网络侵权造成被侵权人支出不必要的费用(如:律师费),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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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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