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攀枝花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观点

张春桥律师,执业领域:涉税诉讼,亲办案件获评为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笔者通过检索四川攀枝花地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下为具有较为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

案情简介:2015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与田某某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他人,以攀枝花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廖某、谢某某等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合计金额986360元,合计税额167681.2元,税款已全部认证抵扣。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攀仁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12月期间,李某某因王某某帮其所在的***电器有限公司和***商贸有限公司介绍空调销售业务,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帮助攀枝花市***商贸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某虚开公司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合计金额1325155元,税额225276.35元。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攀枝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共同犯罪的主犯王某某是否将不起诉人李某某提供的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攀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

案情简介: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1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实际经营控制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抵扣税款,王某乙与李某某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李某某联系,在与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该公司为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上述发票税款均已认定抵扣,经国家税务总局攀枝花市税务局认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9万余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9万余元,被不起诉单位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乙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攀枝花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某乙不起诉。

案例四: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

案情简介:2015年1月,四川**医药有限公司因缺少进项发票,为少缴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以10%的点子费向四川**医药有限公司刘某甲购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7649.04元。其中税额147863.66元。2015年1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向刘某甲提供的刘某乙银行账号转款10万元用于支付买票费用。所购发票被张某某用于四川**医药有限公司抵扣税款。案发后,张某某补缴税款147863.66元,增值税滞纳金129750.36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四川**医药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额14万余元。被不起诉单位四川**医药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已补缴全部税款,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四川**医药有限公司、张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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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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