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解读

【法条原文】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公司法解释三》2020修正)

第十三条第四款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法条解读】

本次《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新增董事会催缴出资义务,而该条文明确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而本次新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必然会涉及到《公司法》修订前已经存续公司中董事会是否会参照“认缴过渡期”。但董事催缴义务并非本次新法首现,结合《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股东增资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到时股东未能缴足出资的责任情况下,笔者认为本次关于董事会对股东的出资核查以及催缴义务并不会设置过渡期,而是由新法实施前已经存续的公司董事会或董事(新法取消执行董事)自行补充核查并对未能按期出资的进行书面催缴,才能以正视听,故而这一点也值得仍存续公司董事会或董事关注。

另外董事催缴义务的对比《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与《公司法》(2023修订)第五十一条中的区别可见,前者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增资核查义务,而后者并未对该部分进行吸纳仅规定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故而7月1日实施以后对董事会是否有义务核查股东增资的情况的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议,但是笔者认为此处“增资出资情况”即包含在“公司成立后”时间段内。既然《公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了董事、高管需对股东增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本次新法又明确了成立后的出资情况核查义务,那么即通过新法明确了董事在股东如实出资上的信义义务,不仅仅包含在增资核查阶段还包括成立后的出资核查,以此才能将董事信义义务的完整性予以彻底。

其次本次新法明确“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但是对于核查的方式并未明确,结合新法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并无关于核查的相关内容,仅在第六十九条关于设立审计委员会方能窥见关于核查股东出资的可能,而且“核查”究竟是“结果核查免责”还是“程序核查免责”目前也并无定论,如采用“程序核查免责”即代表董事只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履行了相关核查义务即无论核查结果是否真实均可以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予以免责,当然这里不能出现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核查结果失实,这样的情况是否也会为后期的董事催缴义务放开免责口径,目前也不得而知。但是从目前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变的趋势下,笔者认为董事作为日常经营事务的执行和决策者其应当具备相关核查股东出资是否到位的时间、物质条件,应当采取“结果核查免责”较为妥当,即无论董事是否核查,核查结果是否真实,只要最终董事核查结果与实际不符的,那么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即董事应当予以赔偿,第三人亦有权要求董事对其核查失实的结果承担责任。

再则,本次新法并未明确董事对于未能核查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何种责任,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中的“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即补充赔偿责任,但目前对于相关司法解释在新法实施后是否失效仍然未能明确,所以本次新法中的董事催缴义务不履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如何,目前仍有待权威的说明或司法实践作出回应。但是从董事不履行催缴义务下的对公司损失赔偿措辞出发,笔者认为董事不履行催缴义务导致的公司损失本质也就是对公司债权人偿付能力的减损额,所以从这一点出发相信依然会吸收《公司法解释三》中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既然董事需要履行催缴义务且需对该义务的履行承担责任,那么董事如何确保担任董事职务下的安全?笔者认为按照现行规定虽然催缴义务的履行没有规范细则,但是从举证角度来看董事需要针对出资类型做好核查痕迹工作,诸如对货币出资的可以通过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佐证履行过货币出资的核查工作内容,而对于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介入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核查痕迹留存。而对于未能按期出资的股东或非货币出资数额明显低于认缴数额的,可以书面发送核查结果给未能按期出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对于拒不签收的留存拒签凭证或通过董事会召集股东会对核查结果予以通报由股东会对核查结果进行复议,以此保证董事会履职的完整性。

综上,本次董事催缴义务与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共同构筑出资股东、其他股东与董事会对公司资本实收的安全壁垒并辅以各方责任兜底,保证任何股东未能按期出资下公司利益的内部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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