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离婚律师: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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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有的人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就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让步。但离婚后却又反悔,甚至诉至法院,主张对财产重新进行分割,那么这样做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胡女士和杨先生于2016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杨先生名下,另有房贷30万元,由双方共同归还。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21年3月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由于杨先生经济能力有限,难以承担房贷,于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胡女士所有,剩余的房贷由胡女士偿还,胡女士一次性补偿杨先生15万元。2021年5月,胡女士筹钱归还了房贷,并支付杨先生补偿款15万元。

之后,胡女士要求杨先生配合履行产权过户手续,但杨先生屡次以房产已升值,离婚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因此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一方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使对方做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但主张被欺诈、胁迫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中,胡女士和杨先生的离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且胡女士已一次性将补偿款15万元给付了杨先生,杨先生对此并无任何异议,且杨先生也未能提供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的证据,因此本案的房屋应按协议约定归胡女士所有。即便是离婚后房产升值,也不能成为杨先生反悔的理由。最终,法院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置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的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依法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恪守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承诺。

珠海离婚律师: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还能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虽然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本案中,胡女士和杨先生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分割财产务必慎重思量,一旦签订离婚协议书,没有法定事由,是无法撤销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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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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