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头版头条!用法治力量保卫“一山一河一水”

似火夏日,秦岭草木葱茏,黄河蜿蜒奔流,汉江两岸绿柳依依、凉风习习,人们三三两两在黄昏时分散步纳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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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里有山有水,能听见虫鸣鸟叫,夏天是很惬意的”。优质的生态环境让这里的老百姓切切实实获得了满足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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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理位置特殊,秦岭将关中平原与陕南山区一山相隔,黄河在陕西流经13个区县,长江最大的支流——汉江发源于陕西汉中。

如何切实担负起保护陕西生态的政治责任和历史责任,以法治力量保卫“一山一河一水”?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始终牢记“国之大者”,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全面发力,提出省高院“1281”工作思路,将环境资源审判列为其中八大重点工作之一,致力打造具有陕西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模式。

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护

“首当其冲是要在任何一个有环境资源破坏风险的地方建起我们的生态司法保护点位,确保及时、有效地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陕西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韩德洋的话掷地有声。

全省法院闻令而动,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大力健全环资审判机构。

从陕南的秦岭腹地,到八百里关中平原,再到陕北黄土高原,从渭水之滨,到黄河之湾,再到汉江之畔,短短几个月,全省法院建立健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93个,环境资源巡回审判法庭增至110个,其中,涉及秦岭25个,涉及黄河流域91个,涉及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18个,全面落实了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职能划定,实现了全省三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全覆盖,一张紧密而有力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网已经铺开。

符合环境纠纷特点的审判机构点位已经铺设,紧跟其后必须有完善的运行机制,指导、规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陕西高院加紧加快完善健全制度机制,全面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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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陕西高院向社会发布《关于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意见》3个规范性文件,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秦岭、黄河、汉江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提出20余项要求,指导全省法院全面、系统、整体推进秦岭、黄河流域、汉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省高院出台的3个意见,为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全省各级法院加强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提供了严密的制度支持和工作指引。”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温志刚表示。

构建区域协作大保护格局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

4月27日,秦岭南麓的陕西省柞水县一片热闹气象,来自秦岭沿线七省(市)高院的环资法官齐聚这里,共话秦岭司法保护大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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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不能仅凭一家之力、一地之谋,而应注重协同联动,创新司法协作。”陕西高院副院长巩富文表示。

近年来,陕西法院充分发挥区位优势,立足环境介质流动性特征,把握生态系统完整性,积极推动完善跨区域协作、跨部门联动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全面优化秦岭区域、黄河流域和汉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圈。

在这次会议上,秦岭沿线七省(市)高院共同发布《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陕西宣言》,联合签署《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创新构建了八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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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湖北、河南三地高院签署《关于环丹江口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宝鸡、汉中、四川广元、甘肃陇南四地法院共同签署《川陕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陕川甘秦岭南麓嘉陵江上游环境资源审判协作之委托送达和调查取证实施办法(试行)》;持续推进以榆林市为支点的晋陕蒙和以渭南市为支点的晋陕豫两个黄河“金三角”司法协作;推动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协作共治局面……

一次次跨越山水的相聚,一份份框架协议的签署,一项项制度机制的出台,加强了三级法院的上下沟通,畅通了友邻法院的左右联系,打通了府院联动的内外路径,推动形成了“区域生态司法协作、全流域协调治理”新格局。

筑牢最严密的法治屏障

“毁坏了村民的农用地,是我们做错了,我愿意赔偿损失。”近日,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损害发生地巡回开庭,被告当庭表示愿意积极履行修复责任。

“被告人贺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4月3日,佳县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两起非法采矿案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以后榆林首次集中宣判的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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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法院聚焦审判第一要务,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

同时,各级法院及时梳理高频案件类型和成因,主动向林业、水利、国土等部门发送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建议书,促进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良性互动。

全省法院2件案件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列为第二批、第三批中国环境资源十大案件;3件案件入选《中国具有影响力的环境资源案件》《中国环境资源精品案例评析》;9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评选为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典型案例、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

一件件典型案例,一个个司法建议,见证了陕西法院守护绿水青山的决心,展现了陕西法院维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实践。

推进生态保护修复

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一纸裁判并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结,通过司法裁判,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才是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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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让受损的环境得到修复,要进行‘回头看’,发现未履行到位的及时跟进督促,定期开展回访评估。”

对环资审结案件裁定执行情况进行“回头看”,这是陕西高院党组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又一明确指示,要求各级法院着重检查本院判决具有修复事项的案件当事人是否履行修复义务、修复的质量和效果是否达标等问题,确保公益诉讼目的不落空。

初夏6月,雨后的宁陕县汤坪村空气清新,曾经碎石弃渣遍布的小沟河道,如今已恢复山川原貌,补种的树木绿意盎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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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院受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现场,判决生效后我们一直在跟进、督促,确保行政机关履职到位,将生态环境修复到位。”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琪轩介绍道。

目前,小沟渣场弃渣覆土复耕面积达原弃渣占地90%以上。

作为集中管辖安康地区环资案件的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由院领导包案对集中管辖以来审结的58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逐案开展“回头看”,为全省法院树立了标杆,得到陕西省委书记赵一德的批示肯定。

同时,全省法院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西铁、商洛、汉中、渭南、宝鸡中院以及辖区基层法院建立了一批特色生态修复保护司法基地,积极探索异地修复、替代修复、代为履行等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功能。截至目前,全省共设立司法保护修复、补偿基地43个。

干事创业,关键在人。

5月18日,陕西法院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走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培训班,200余名参训法院干警现场聆听了环资审判优秀法官的事迹报告,大家表示将以身边的先进典型为榜样,用心做好环资审判,用情带动更多的人保护自然。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环境资源审判‘123456’工作要求,切实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陕西篇章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巩富文表示。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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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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