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疫情防控行为可能存在的五个法律风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共克时艰。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但作为个人如何正确防控疫情仍然需要强化法律意识。根据对近期网络信息的观察笔者发现,各地偶尔会出现部分过度反应的个人疫情防控行为,导致逾越法律红线。本文摘取其中五个可能触及的行政违法甚至刑事犯罪的风险点,希望大家在采取疫情防控措施时仍然绷紧法律风险防控这根弦。

一、寻衅滋事行为的法律风险点分析

(一)案例

1、小区居民甲透过家里窗台看见穿着隔离服的医疗人员正在搬运一名患者进入救护车,在没有完全求证真相的情况下录像并配文字“我们小区有一名新型冠状病毒患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被拖走,大家做好防护”,后转发朋友圈。经查证这是一名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患者,没有死亡。

2、小区居民甲有特定区域停留史,后回到家中,已经完成报备、采取自行隔离措施。同小区居民乙得知此事后,在小区内通过拉横幅、大喇叭喊等方式进行夸大传播,鼓动大家警告甲如果出门就打断腿。致使本小区居民产生恐慌心态,大家对甲排斥,甲产生极度悲观情绪。

(二)关联法条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  

(四)…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

5、《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行为分析

1、如何准确转发有效信息?转发或制作经查证不属实的信息是否有法律风险?

这是本文强调的首要问题,也是近期最为关切的问题。“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句耳熟能详的警示,所针对的正是网络上谣言的制作和传播。由于信息传播媒介的迅速发展,这次疫情防控与17年前的SARS面临的情境有巨大区别。赶上春节假期延长,大家减少出行,在家翻看手机、转达信息成为主要活动,因此各类“真相”和“谣言”纷纷以语音、录像、文档、截屏等形式在互联网进行广泛传播。但是,我们怎么甄别信息的真伪并形成有效转发?如果我们获得了一些第一手的信息,怎样制作并传播这些信息才能一方面避免法律风险,另一方面让大家知道真相后加强防控又尽量减少大面积恐慌呢?

笔者认为,编制或者转发以下信息存在违法甚至犯罪风险:

第一,编制、转发明知是虚假、并极易造成群体性恐慌、对于加强防疫没有任何积极作用的信息;编制、转发明知是虚假、并中伤他人或有损国家形象的信息。

第二,编制明知是虚假、虽然不会造成群体性恐慌、但对于加强防疫有误导作用的信息。比如对于一些未经考证有效的防疫措施、信息等,但自行冠以“钟南山院士强调”“国家卫健委强调”之类的用语并进行转发。

第三,对于获取的信息内容虽然真实,但仍然断章取义进行编制并转发,造成群体性恐慌、或者对于加强防疫有误导作用的信息。

第四,转发不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如果自己对信息内容真实性已经产生怀疑,而且可能造成群体性恐慌,一定要慎重转发。

笔者认为,制作或者转发以下信息违法或犯罪的风险较小,但仍然需要仔细甄别:

第一,转发不同媒体采访不同人员,对同一事态形成的不同判断。在此也建议媒体朋友,这个关键的时间节点,真相很重要,媒体人对于自己所发布的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负有绝对的责任。发布任何信息不是以吸引眼球、扩大恐慌为目的,而是要将自己所知道的真相以全面的、并非断章取义的方式予以呈现,让大家以较为和缓和平常的心态接受这些真相。我们如果转发这类信息,也需要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切忌人云亦云、断章取义,扩大不必要的恐慌。

第二,转发通过常理判断显然为假、仅具有娱乐性的信息。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信息是否只是单纯的娱乐性,是否会对公众形成误导,界限并不清晰。对于这类信息,可能制作者只想博大家一笑,并没有误导公众的主观故意,但客观上如果造成误导公众的后果,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制作标题为“喝酒、抽烟、放烟花爆竹可以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文章,并配有不知从何而来的“权威研究成果”,那么存在一定误导性,存在违法风险。

第三,转发具有一定真实性,但结合时下时间节点极易让人产生误导的信息,转发者不明知会产生误导效果的。比如截屏显示1月份某人发出一条微博或官方公布一项重要信息,后经查证该信息发生在2019年或者更早。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制作者明知这一信息并非发生在当下,而截屏并配有相应的文字引发大范围讨论误导公众,存在违法风险。

第四,转发不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只为让大家更关注这类信息、加强防疫措施,后经查证这类信息存在片面性或者虚假性。

第五,对自己获得的真实信息未经完全考证后加以编制并转发,后经查证这类信息部分为假,但编制者意在提醒他人注意加强防疫措施的。关于谣言的界定,笔者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最近一篇文章治理有关新型肺炎的谣言问题,这篇文章说清楚了!关于传播信息的判断——“执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对这样的‘虚假信息’理应保持宽容态度。 试图对一切不完全符合事实的信息都进行法律打击,既无法律上的必要,更无制度上的可能,甚至会让我们对谣言的打击走向法律正义价值的反面,成为削弱政府公信力的反面教材,成为削弱党的群众基础的恶性事件,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攻击我们的无端借口。”通过这一界定,上述案例1中的小区居民甲如果不明知真实情况,而旨在提醒大家注意加强防疫的,不构成违法。

笔者建议,在制作或者转发任何可能进行广泛传播的信息时,如果对信息源的真实性难以确认,或者对自己所陈述的所谓“真相”并不能完全确认时,一定要慎重传播,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于自己所获得的信息在发布之前需要仔细斟酌用语可能产生的负面社会效应,一定要避免“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态主导自己的行为动机。

2、通过人身攻击的方式阻止他人外出是否具有可行性?

案例2中乙的行为无论从法理还是人情的角度均不可行。

从法律角度,即使为了加强防疫,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没有权利公开威胁、恐吓他人。任何人不能采取任何有损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私力救济途径,这一系列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抗辩。

更值得注意的是,我们衡宁所办理的数起涉黑涉恶案件中,以拉横幅、大喇叭宣传等方式败坏他人声誉的行为,被单独指控或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确实不在少数,值得高度重视和警惕。

从人情的角度,暂时的疫情总要过去,邻里之间关系终会回归正常,我们不能出于尽可能保障自身安全的需要而采取侵犯他人权利过激行为,产生不必要的长期个人恩怨。正确的方式就是将自己担心的情况告知卫生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即可。

二、非法持有、携带受管制物品行为的法律风险点分析

(一)案例

个人疫情防控行为可能存在的五个法律风险个人疫情防控行为可能存在的五个法律风险

(二)关联法条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行为分析

1、持有何种枪支可能构成犯罪?

《枪支管理法》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果是在市面上购买的以弹簧为动力发射弹珠的玩具枪由于枪口比动能过低,不属于《刑法》意义的枪支。上图一般也都是这类玩具,图片内容只是博大家一笑。

但数年前“天津大妈持枪案”所呈现的问题仍然历历在目,一个大妈摆摊射击气球,气枪枪口比动能较高,就被定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被判处缓刑,一度争议颇大。在行为外观上,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构成该罪,但有些日常司空见惯的行为以此草率入罪显然不合常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指出:“对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已经转向更为充分的实质审查,不再唯形式论、唯行为外观论。即使如此,持有这类枪支仍然是被禁止的,有关枪支仍然需要被没收,希望引起各位的重视。

2、什么是管制器具?

《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里提到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除了管制刀具,《治安管理处罚法》还规定弩属于管制器具。上图该村民携带的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仍需要公安机关予以具体认定。

3、“持有”与“携带”的区别?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条分别对持有行为和携带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携带”应当指代在公共场所的“持有”行为,这类行为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受刑事处罚。其他意义的“持有”行为,比如在家中存放,对公共场所的直接危险性不存在,因此与“携带”行为区分。“携带”管制刀具和枪支都构成犯罪,“持有”枪支才构成犯罪,持有管制器具构成治安违法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三、擅自堵路或者限制通行行为的法律风险点分析

(一)案例

1、某村对于某省牌照车辆明知已经备案、人员体检合格,仍然区别对待不予通行。

2、如下图,私自拿大石头封闭省际道路。

个人疫情防控行为可能存在的五个法律风险

(二)关联法条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

3、《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行为分析

1、是否可以封闭道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公安交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封闭道路。在现在特殊时期,各村是否可以封闭本村道路不允许外部车辆穿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依照这一理解,村内的道路也属“道路”的范畴,各村如果自行封闭,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但很显然在目前各村自行组织的封闭道路行为没有齐全的封路手续,擅自封路极有可能导致生命通道被阻塞,消防车、救护车等难以及时同行导致错过关键时机,因此是不合法的。

2、是否可以区别对待限制特定区域车辆通行?

车辆出行权是财产权的一部分,国家没有出台、也不会出台任何文件基于防疫而限制某一省牌照的车辆在各地的通行权利,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阻碍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使不具有任何法律依据。

四、非法拘禁行为的法律风险点分析

(一)案例

甲在小区发现从某敏感区域归来的乙,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部门,得知乙已经在相关部门备案、体检合格,并采取自行隔离措施。但甲仍然将乙反锁在家中不让乙出门。

(二)关联法条

1、《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行为分析

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宪法保护。我们发现有可能存在疑似疾病或者相应风险的人员,及时告知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小区物业、居委会即可,不能自行采取过激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同样不能成立紧急避险的抗辩。如果出于个人安全的考虑仍不放心,建议自行减少出门,对他人的自行隔离行为或者选择出行的行为不能有任何私力干涉。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风险点分析

(一)案例

甲系小区物业人员,登记排查本小区住户人口流动信息时发现有数名人员系特定区域籍贯或者刚从特定区域返回,遂将上述人员身份证号、住址、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全部公布到网上。

个人疫情防控行为可能存在的五个法律风险

(二)关联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三)行为分析

公民个人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和公共安全,一旦暴露有极大的社会隐患和风险,对信息所有权人的工作和生活也会造成极大的影响。这类信息的收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治疫情工作有很大必要,政府对于获取的这类信息也有严格的披露制度和保密义务,即使出于疫情防治工作的考虑,也没有必要将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公开。因此,对于这类信息,在这一敏感时期仍然要予以保护。

文章来源:熠家直言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潘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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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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