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比别人拿的少,已经签定好的补偿协议可以推翻吗?

遇到征地拆迁,咱们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补偿款能拿多少,而帮助被征拆人拿到合理补偿,也是专业拆迁律师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实践中,有不少被征拆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才发觉自己的补偿比别人少很多;更有甚者,补偿协议甚至是由家属代签、或者共有房屋由其中一方签订了补偿协议。

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我们可以确定已经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条的规定,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应当确认无效;行政协议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来确认无效。

结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与《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

1、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签署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被征收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3、被征收人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4、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存在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7、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补偿比别人拿的少,已经签定好的补偿协议可以推翻吗?

看到这可能不少朋友还有疑问,如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认定无效,针对于我们已经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如何处理呢?

若房屋征收补偿已经发放的,应当根据重新订立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进行调整,少发放的部分应当予以补足。除此之外,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协议不知道该不该签,或者发现被他人代签的形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让专业律师帮您答疑解惑,拿到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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