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方式有几种?哪种最有效?司法解释最新合同解除规则解读

解除合同方式有几种?哪种最有效?司法解释最新合同解除规则解读

解除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权利,称为约定解除权,没有约定的,民法典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称为法定解除权。

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是解除合同的前提。

所以,对于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的规则,民法典分别规定了协商一致的解除、法定解除。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中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本次司法解释对以上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补充,对于律师实务操作解除合同给出指引。

一、协商解除合同的规则

当事人虽然就合同的解除协商达成一致,但仍有“未尽事宜”未予以明确,此时,合同是解除还是没有解除?

解除。

从法理上说,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协商解除合同也是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在无其他无效之情形以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解除合同规定了其他的事由外,协商解除的意思自治原则得以体现,合同解除。

对此,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也有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所以,尽管当事人未对违约责任等事项在协商时进行约定,仍然不影响原合同中的违约、结算、清理条款的效力。易言之,未再解除合同时重新约定违约、清理等条款,可使用合同中原来约定的相关条款。

但对于“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是新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例如,当事人双方就合同解除协商时表示,违约责任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原来约定的不行,这是一项新的意思表示,未达成一致故阻碍合同解除的成就。

对此,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则为推定)合同解除:

(一)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易言之,被告在诉讼中同意解除,即使法院认为不符合解除条件,也不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此处的法理同上,司法不过度干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意思自治,同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也是形成解除合意的一种表示,可以成为案件达成调解的一部分,从诉讼效率上说,自然无干涉必要。

此两种情形下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这里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在诉讼中双方无论哪一种方式确认了合同解除,但如果合同有担保人,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人的诉讼地位不明,也势必影响到其相关权利,笔者将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解读中涉及,本文不赘。

二、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

通知解除合同的前提是享有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下称为实质解除权),否则,发一百份通知也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对此,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此处的法理是:收到通知的当事人之所以对解除通知不予理睬,原因在于其确定发通知的一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所以才“稳坐钓鱼台”。

但是,“稳坐钓鱼台”的自信和泰然,必须以确认对方不享有解除权为前提。如果发生认识错误,就会对自己一方造成不利影响并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通知解除合同发生争议时,如果法院审查认为,发通知一方享有实质的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的法律效果,可以理解为“司法追认”。

三、诉讼方式解除合同

实践中,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也可能通过深思熟虑,因为对方地址变更、有关人员下落不明等等,不发解除合同通知,而直接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的同时,一并解决双方的其他争议,一揽子解决。

但是,对于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这个起诉是否具有通知解除的效力呢?

有,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应当解除,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时解除。

对此,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允许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法理在于,法院裁定允许撤诉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因此,也不能因为其第一次起诉对方收到起诉状副本就认定合同解除。这是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原告实体和诉讼权(处分权)的双重尊重。

类比一下,这个规则好比一方想起诉离婚,突然感念对方的种种温情,向法院撤回起诉。但过了一段时间,想想还是无法恢复如初,故再次起诉。此时法院自然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

“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显然,这是原告撤诉之后,自己向对方发送解除通知,且这个通知已经到达对方,就不再适用诉讼解除规则,而是适用通知解除规则。

总之,解除合同前,需要权衡利弊再作决策。如果确定要解除合同的,更需要选择最利于实现解除目的方式。

解除合同方式有几种?哪种最有效?司法解释最新合同解除规则解读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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