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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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决定了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律师要为“坏人”做辩护,这是必然和必须的。如果一个律师对这个问题不清楚不明白,就很难成为一个真正的律师。

法律与民众之间,是有鸿沟的。

这不仅因为法律本身是社会关系的精妙拆解与界定,涉及到各种逻辑、推论和条款,更是因为民众只有在涉及到具体情境中之后,才有可能发现自己在多层关系中的身份和角色,以及事件中发挥的作用,其实远非自己认为的那么单一可靠可信。

人在社会关系中的种种决定和行为,都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和影响其他人;而这些影响,哪怕是无意中的,也有可能因为蝴蝶效应而产生恶性后果。

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一个律师的使命,跟一个司法机关的使命是一样的。如果代表国家和人民意志的法律判决,不是经过律师苛刻的挑剔与证据逻辑上的周全,那么这个判决的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刑法学人罗翔

而律师就是专门界定这些不可预测的、人力不可控因素的人;理论上各种法律关系和条款,也正是在为人类社会中这些隐性关系服务。

关于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的提出就已经暴露出了思维的局限性。

因为站在律师的角度,法律就是界定人的行为合理与否的条款。而一个人,在尚未被定罪之前,是不能被称之为坏人的。

这不仅涉及到天然人的权利,更关乎一个社会和国家法律法制体系完善与否。让我们来看看,律师为坏人变化的司法程序必然。

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以我们国家的司法体系现状为例。

首先,公安局负责案件侦破,并收集犯罪证据。其次,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法院为什么这个“坏人”应该被提起人民审判。

然后,法院以公开审判的形式来厘清被公诉人是不是 “坏人”,由律师当庭辩护,陈述事实的各种可能。最后法院听取双方辩护之后,以裁判书的形式来确认被公诉人是否为坏人。

至此,一个公民才会被法律程序裁决出他到底算是坏人,还是只是被人们眼中口中片面结论而得出的“坏人”结论。

如果没有这个过程,那么任何被怀疑者,都只能仅仅是犯罪嫌疑人。

现在大家就该明白了,司法程序并不是什么简单流程,而是一个严肃的界定和推论推理过程。“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也应该是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和必须坚守的底线。

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如果没有一套严密的逻辑,很多行为就会被人为的混淆甚至颠倒,最终导致是非不清,例如:

1. 公安局收集证据过程会否有刑讯逼供?

2. 检察院起诉时会否故意混淆弄错罪名?

3. 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会轻罪重判?或重罪轻判?

4. 公众并非不相信公权力,而是不相信行使公权力的人。

5. “坏人”是否真是坏人,需要辩护律师在案件过程中,对公检法人员办案过程进行监控。

这种监控,真实意义上是说,在法庭上,法官居高位行使审判职能,检察官在右下方行使控诉职能,律师在左下方展开辩护职能。

控、辩、审三相面而立,让控辩双方充分辩论,让真相和细节在辩论中呈现出来,而最终目的就是得到一个审判程序上的公正,让真正作恶的“坏人”心服口服,让民众知晓案情的来由。

经历过这个过程后,法院再以判决书的形式公告所有流程和结果,最终宣判一个人是否有罪。

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所以说,辩护律师是为人辩护的,法律流程上的公诉机构和法院则是国家架构上的制度保证,只有当二者同时发力共同探讨一个真理,才有可能厘清事实,惩罚真正的罪犯,让恶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在此框架清楚的基础上,再回头看律师角色,你就会发现,他仅仅是这个庞大系统上运转的螺丝钉而已。无论是为善者辩论,还是为恶人辩护,他都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与善恶无关,只于职业特征有关。

也许你会质疑和反驳:如果我是律师,就不会选择去给恶人辩护,给杀人犯辩护,是对我个人职业的一种侮辱。关于这种思维,此前罗翔律师的那句话已经说的非常清楚明白了。

我们要探讨的另一个问题,要先从法国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说起。

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在他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一个问题:什么才是理想的社会?理想的社会是建立在人与人关系基础上的,而非人和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从某种角度来说,是被统治者的认可,赋予了政府权力。所谓的政治权威,其实在大自然中并不存在。

正因为如此,所以人与人之间,人和政府之间就需要一个共处的社会契约。

既然每一个社会人,都放弃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去获取社会契约自由,既然每一个参与了社会政治生活(如投票、选举)的社会人同等的放弃了自己全然全部的自由,把它转让给了集体。

那么国家就开始代替公民实现其权利,而由国家代替公民实现全部权利,更能体现“效率”,更能充分兼顾每一个人的权利与自由。

为什么律师会帮罪大恶极的人辩护?他们不会有负罪感吗?

否则人和人之间会陷入无休止的纷争与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怪圈循环。

也正因为是这样一个逻辑,当公民深陷罪恶诉讼时,法律必须要给他提供相应的申辩与申诉的机会,而这个机会和渠道,就是辩护律师。

无论任何人,在法律尚未判决之前,他都拥有说话的权利。

这与简单的道德与良心无关,而与理性社会的合理性合法性密切相关。

– The End –

作者 | 神奇小小

第一心理主笔团 | 一群喜欢仰望星空的年轻人

参考资料:Massey-Abernathy A. From oxytocin to health: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xtr rs53576, emo- tional stability, social support, and health. Adapt Human Behav Physiol 2017; 3(3):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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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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