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文书||民事起诉状(继承纠纷)

作者:刘彩凤律师,12年一线律师,专注民商事案例分析研究与事务分析。

诉讼文书||民事起诉状(继承纠纷)

孔某诉佛山市南海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继承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孔某,男,汉族,出生于xx年xx月xx日,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联系电话xxx。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小黄

住所地:xxx。

联系人:小黄 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判令登记在张某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xx总字第xx号、xxx第xxx号,地籍号为xxx,现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某新村xx号)由原告孔某通过继承取得;

2.判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原告孔某办理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孔某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孔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为继母子关系。被继承人张某,女,于1917年xx月xx日出生,2006年xx月xx日去世,享年89岁,终生未生育子女。被继承人张某去世时,其配偶、父母均已经先于其去世。

被继承人张某原为原告孔某的伯母,1986年左右,原告孔某生父母孔某父、陈某考虑被继承人张某无子女赡养,便将原告孔某过继给被继承人张某做继子,由原告孔某负责被继承人张某的养老送终义务。此后,被继承人张某便全部由原告孔某履行赡养义务,与原告孔某及其妻子儿女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06年xx月xx日去世。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亦全部由原告孔某处理其丧葬事宜及办理各项手续。

被继承人张某生前,广东省人民政府曾在1992年xx月xx日向其颁发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确认由被继承人张某取得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xx总字第xxx号、xx字xx第xxx号,地籍号为xxx)。

同一时期,该土地由原告孔某出资建造了一栋两层半的农村宅基地房屋,供被继承人张某与原告孔某及其妻子儿女共同居住生活,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该宅基地房屋仍由原告孔某及其妻子儿女共同居住生活至今,现该土地及房屋的登记地址已变更为佛山市南海区某新村xx号。

因原告孔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之间已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被继承人张某生前随原告孔某及其家人共同居住生活20多年,并对外一直以母子关系相称,被继承人张某生前的全部赡养义务都是由原告孔某负担的,且,在被继承人张某死亡后,全部的丧葬事宜及各项手续也都是由原告孔某操办的。

故,原告孔某特请求贵院依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判令登记在被继承人张某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xxx总字第xxx号、xxx字xx第xxx号,地籍号为xxx,现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某新村xx号)由原告孔某通过继承取得,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某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原告孔某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孔某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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