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博士后警察裴东波的保外就医之旅

本刊记者 郑荣昌

前博士后警察裴东波的保外就医之旅

裴东波与他的母亲

裴东波,法学博士后,原长春市公安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长春市公安局警官学校政委,吉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案发前,他屡次立功、获奖。

2010年年初,吉林省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和滥用职权罪将其批捕,并提起公诉。同年12月,辽源市中级法院认定两项罪名成立(其中贪污65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前博士后警察裴东波的保外就医之旅

本案申诉律师李亚童

他的申诉代理人、著名前律师李庄之子、北京葆涵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亚童说,该案申诉广受关注,最高检已列为挂牌督办的首批(27个)职务犯罪中司法不规范案件之一,且排名第一。

下面,根据已公开的书证,根据李亚童律师和裴东波的父亲——一位72岁的老公安的介绍,记者还原了该案以及该案涉及的三大问题。

贪污、滥用职权问题

裴案由长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秘书科赵东凯告发,由经侦支队支队长徐为民、经侦支队另一副支队长高传昌(三人已另案处理)等人出证。告发和出证内容为:

贪污方面。多年独掌单位小金库的徐为民因为有所忌惮,于2007年6月7日答应裴东波和高传昌“也给咱俩整点钱,买点股票”的请求,令赵凯东从小金库取出130万元现金,平分给裴东波和高传昌(每人65万元)。当天,裴东波将50万元存入个人股票账户,15万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

滥用职权方面。裴东波与徐为民共同研究决定,以罚款、补交税款等名义指示中队办案人向吉林省华康公司、长春医药药材公司等案件当事单位收取钱财置于经侦支队小金库,共计270万元。

裴东波一再说,办案人员拿着办案人员事先做好的含有认罪内容的讯问笔录三次对他刑讯逼供,为了保命他才签字。签字时,还故意将“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中的“的”字拆分为两个草体字,使得后半句看起来很像“和我说的不一样”。

裴东波不认罪的理由是:

贪污方面。他没有贪污一分钱,对他的告发和出证是虚构的,或者也是刑讯逼供的产物。

判决书称,裴的股票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存款凭据可以证明贪污。然而,判决书上一会儿说50万存入股票账户、15万存入银行账户,一会儿又说65万全部存入银行账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他和律师始终没有看见存款凭据,如果存在存款凭据,判决书上还会出现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吗?

滥用职权方面。即便涉案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的责任人也不是他。在不翼而飞的案件受理“五格审批表”上,领导签字的顺序是:中队长、法制科负责人、主管副支队长(裴东波)、支队长、主管副局长。而且,他签字时,都会注明“呈支队长审批”。

刑讯逼供问题

根据裴东波家人的控告信等书证,裴东波在讯问笔录上签字“认罪”前,三次被刑讯逼供。

第一次。2010 年 1 月 28日,办案人员采用冻、饿、渴、不让睡觉、捆绑、抽嘴巴等手段,对他进行了持续5天5夜的刑讯逼供。

第二次。同年 3 月 30 日下午,办案人员将他从看守所提押到吉林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脱光衣服捆绑在铁椅上,用拖鞋抽打头部和脸部、使他七窍窜血、双耳轰鸣。又猛拽他已被反扣的双手,使他右臂脱位(后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两次休克。随后,将他抬到室外挨冻,朝他身上浇冷水。

第三次。次日凌晨,如同前述,办案人员拿出事先做好的讯问笔录让他签字,遭拒绝后,用塑料胶带粘住他的嘴和鼻子,不让他呼吸,等他窒息时撕开,不签字再粘上,直到他签字。

李亚童律师说,无论是对伤情的目测,还是医疗诊断,都能证明裴东波遭到严重的刑讯逼供。此外,还有很多有待法庭调取的证据可以证明这个事实——

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活动必须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又如,裴东波家属就刑讯逼供和保外就医问题进行控告、上访后,省政法委于2010年12月末召开专项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

再如,2014年4月23日至24日,省政法委纪工委、省检察院纪委派人到北京告诉裴东波父子,刑讯逼供问题已经查结,因涉法已移交省检察院查处。查结、查处情况是什么?

前博士后警察裴东波的保外就医之旅

伤残程度三级的鉴定报告尾页

保外就医问题

2010年12月法院判决时,裴东波的病情(伤情)已经非常严重,故而先被投入省监狱局中心医院。之前,辽源市看守所还向裴东波的弟弟提出提供非常规药物的请求。随之,家人获知了裴东波被刑讯逼供的真相,作出强烈反应。

在这种情况下,如同前面已经提及的,省政法委召开专项会议,以裴东波及其家人“不找,不闹,不告,保密”为条件,同意裴东波保外就医,并形成会议纪要。会上还决定,垫付并报销治疗费,省里治不了就到省外治。

2011年12月29日,裴东波获准保外就医,当天就住进吉林省人民医院。其后,他的病情(伤情)被多家医院证实——

吉林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神经源性)、腰部陈年旧伤、颈椎间盘突出症、腰间盘突出、右肩关节脱位、神经性耳聋……

北京博爱医院诊断为:右上肢功能障碍、右臂丛神经损伤后遗症、颈、腰部陈旧性损伤、神经性耳聋、腰椎间盘突出、二尖瓣反流(中量)、左室舒张功能降低……

2013年7月,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经过严格鉴定,作出三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裴东波的父亲拿出儿子案发前的两份体检报告(那时裴东波只是血压、血脂的治病略高,没有其它疾病),伤心地说:“一个好好的人,不到两年就被他们糟蹋成这个样子!”

保外就医期间,省政法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多次指令通过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向裴东波支付医疗费,已累计支付70余万元。

然而,2014年6月13日,吉林方面来到北京博爱医院,将处于关键治疗期的裴东波押上汽车,拉回长春铁北监狱。

裴东波的病情很快就恶化了,且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心绞痛频发,双腿震颤不止,触痛感全无,不能直立行走;不能翻身,不能下床,不能上厕所;右臂不能抬起且无知觉,吃饭只能让人送到床边,自己用左手拨拉到嘴里。

裴父说,对犯人也应该实行人道主义,我和老伴完全不能接受这样的现实。对于中断治疗、再次收监的原因,他说:我们并未违反“不找,不闹,不告,保密”的承诺,包括医生询问病因,我们都回答“撞车造成的”。

之后,裴东波本人,他的家人和李亚童律师依次向铁北监狱、省监狱管理局、省检察院等部门先后近10次提出保外就医的申请,至今还是徒劳。

专家意见

记者就本案涉及的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问题和犯人的监外执行(包括保外就医)问题请教了刑事诉讼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王晓华。以下是他的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证据的合法性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裴东波的有罪供述疑点不少,裴东波本人也提出遭到刑讯逼供的主张和证明,但控方没有出证(如讯问中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明讯问笔录的合法性,法院似乎也没有对此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裴东波的有罪供述难以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然而,根据裴东波现在的身体情况,当务之急已经不是进行无罪申诉或轻罪申诉,而是解决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外执行的对象分为三种: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即俗称的“保外就医”的对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服刑人员。目前掌握的材料显示,裴东波符合第一种和第三种。

根据最高院《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不能自主处理自己的日常生活,包括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翻身、自主行动)四项内容。其中一项完全不能自主完成或者三项以上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目前掌握的材料显示,这四项裴东波全部符合。

因此,裴东波完全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

按照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和卫计委五部委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监外执行的申请,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监狱的意见在此过程中至关重要。

然而,通过本案现有材料我们看到,上次保外就医并不完全是监狱和监狱管理局决定的。我们感到,正是这种法外决定让裴东波的保外就医之路充满了坎坷和不确定性。这,当然是不正常的。

转载来源:

http://www.falvyushenghuo.com/html/2016/dujia_1107/11729.html?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3-15 14:59
下一篇 2024-03-15 17:3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