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买车当心合同“陷阱” 几千元保证金说没就没了

贷款买车当心合同“陷阱” 几千元保证金说没就没了

通过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贷款买车,3年贷款还完,到担保公司领取车辆登记证书时,却被告知逾期还款,不仅2000元保证金不能退还,还得再交几千元违约金。

近日,读者陈周(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古怪事儿。

按银行要求还款 却被告知违约

2012年底,陈周经朋友介绍,通过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耀公司)担保,从农业银行贷款10.4万元,购买了一辆价值15万元的私家车,并约定分3年还款,每月还款3176元。

“首耀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家,签了一系列合同。”陈周告诉记者,当时签的合同包括与首耀公司签订的担保服务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签订的借款/担保及抵押合同、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等。

“合同上写了很多内容,我只挑重要的部分看了看,就签字了。”陈周回忆,合同上所写及后来的银行短信提醒都表明,他应于每月17日前向银行还款。

3年来,陈周始终坚持每月17日前足额向银行还款,期间没有收到任何来自银行或首耀公司的逾期未还款提醒。

今年3月,陈周还款完毕,到首耀公司欲退还2000元保证金并拿回车辆登记证书时,却被告知有逾期还款记录,2000元保证金不能退还,还需交纳4000多元违约金。

银行与公司要求的还款日期不同

首耀公司工作人员告诉陈周,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上写明应于每月17日前还款,但与该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上却写明应于每月10日前还款,合同中均有陈周签字,因此陈周须于每月10日前还款,否则就属违约行为。

记者看到,陈周与首耀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第五条“按揭车辆的上户及其他事项”中,第六小项写道:“贷款车辆在每月10日以前付月供款,凡不按时付款以每日5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累加计算)”。(乙方为重庆首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记者注)

对此,陈周感到不解。他认为,像还款时间这样的重要信息,应当在合同中有醒目标注或在签订合同时由工作人员提醒,隐藏在密密麻麻的文字当中,非常容易被忽略,“有故意给消费者设陷阱的嫌疑”。

“吃保证金”成汽车担保贷款行业潜规则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十几位消费者碰到了和陈周同样的遭遇,首耀公司不退还的保证金及要求再交纳的违约金共计约10万元。

消费者王先生购车时贷款9.5万元,银行短信提醒还款日为每月4日,与首耀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显示为1日。王先生曾询问过,工作人员称以银行通知还款日为准。

王先生自认为按时足额还款,到首耀公司退还保证金并领取车辆登记证书时,同样被告知2000元保证金不能退还,且要再交纳3900余元的违约金。

记者致电首耀公司,工作人员称,既然合同中写明还款日期、逾期还款需交纳的违约金金额,且合同后还有消费者签字,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就是合理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吃保证金”或“收取违约金”的行为已成为汽车担保贷款行业的惯例,工作人员往往在签合同时,对还款时间提前等信息一闪而过,确有给消费者挖陷阱的嫌疑。

这位业内人士说,每位消费者都交纳了几千元保证金,数百数千名就是几十上百万元,汽车销售公司若在这笔钱上动脑筋,“利润”巨大。

律师说:扣保证金、收违约金行为不合理

对此,记者走访市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回复称,因消费者在合同后确有签字,此类事件属于合同纠纷。建议消费者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仔细看清条款,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涂军律师认为,消费者向银行贷款购车,与银行产生借贷关系,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合同为主合同。而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是从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不应与主合同相冲突。

同时,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相关条款中要求消费者早于银行还款期限还款的内容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应该给予提示和说明。

此外,消费者未在汽车销售公司限定期限内还款,但在银行要求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未给汽车销售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汽车销售公司扣押保证金并要求交纳违约金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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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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