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2-3)建筑工程监理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发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批,不得施工

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工程监理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

未经总监工程师签证,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下节: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持续更新。。。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05-20
下一篇 2023-05-2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