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定”夫妻关系的保险有效吗?

2014年,宜昌的姚女士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的推荐下,为她的“丈夫”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连续缴费到今年才得知,因为不具备法定的夫妻关系,后续理赔很麻烦。姚女士便要求退保,为此产生纠纷。

无“法定”夫妻关系的保险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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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士离婚后经人介绍和她现在的“丈夫”相识,两人感情非常好,生活在一起十几年了,但是考虑到重组家庭的一些矛盾,两人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为了今后两人有个保障,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宜昌中支公司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人是姚女士,被保险人是她的“丈夫”,每年保费一万多元。因为不懂保险的具体条款约定,姚女士再三要求保险代理人一定要介绍清楚所要购买的保单条款,特别是她这种特殊家庭的情况,不想后续给子女带来一些麻烦。

时间过去了7年,姚女士不经意间才发现这笔保单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如果不是法定的夫妻关系,后续在保单理赔、收益处理中容易引起纠纷。了解这个保险法规后,姚女士当即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并且及时联系当时办理保单的代理人王某。据姚女士介绍代理人王某并不承认是自己的问题,只是说:“你们生活了十几年,已经是事实婚姻,想全额退保是不可能的。”

面对这份“尴尬”的保单,姚女士认为当时保险代理人并没有详细介绍相关条款的重要性,同时还在保险合同关系一栏中写上了“配偶”二字,主要的责任来自保险公司和代理人。

为了能够退掉这份保单,姚女士多次向太平洋保险公司宜昌中支公司进行了反映,得到的处理结果是“可以更改被保险人,或者公证,不能全额退保”。

那么在这起投诉纠纷中,姚女士到底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无“法定”夫妻关系的保单如何处理呢?湖北经济广播“998公益律师团成员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的李巍律师进行了解读。

无“法定”夫妻关系的保险有效吗?

李巍律师

李巍律师解答: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分类:1、法定关系意义上的,通常指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2、合同关系意义上的,如与投保人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法律拟制意义上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结合到本案例来看,如果被保险人授权投保人代其签名,或者被保险人出具同意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相关声明,则可以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坚持要退保,根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条的规定: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姚女士可以先与保险公司协商退还保险费事宜。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要求退还保险费。

事后,姚女士反馈:经过记者的协调沟通,太平洋保险公司宜昌中支公司最终同意全额退保。

无“法定”夫妻关系的保险有效吗?

《金融服务热线》节目提醒:买保险买的是保障,面对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一定要了解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不宜轻信唐突推介的一面之词。一旦不小心买错了保险,不仅没有保障而且退保还容易遭遇诸多烦恼和经济损失。

湖北经济广播记者:黄俊萍

编审:瞿文勇、付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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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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