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你清楚吗?

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你清楚吗?

【普遍疑惑】

在我们所经历的案件中,如果程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经常会提出一个专有名词,那就是“过程性行政行为”。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您清楚吗?

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你清楚吗?

【晏清律师说法】

首先,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这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名词,指的是“行政行为不是一个单一、孤立、静止的行为,而是一系列不断运动、相互关联具有承接性的过程”。过程性行政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和咨询行为等”。比如房屋征收前的调查、认定行为,又比如某些前置审批行为、通知行为等。

其次,过程性行政行为的认定为什么会如此重要?通常来说,过程性行政行为只是行政处理中的一个阶段,实际上并没有对咱们普通百姓的权利义务产生确定性的影响;另外,通常过程性行政行为后续还会紧跟着具有终局性的行政行为,而这个终局性的行政行为会把这个过程性行政行为吸收,这样,咱们只要针对最终的那个行政行为去复议或者诉讼就可以了。也正是由于过程性行政行为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行政主体在实施这些所谓过程性行政行为时,咱们普通老百姓通常是不能单独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即便咱提了,行政机关也会以“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予以拒绝。这样的案例比较多,比如说最高院(2020)最高法行申4133号、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1080号等等,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搜素一下。

最后,对于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正如前面我们所讲到的,因为过程性行政行为通常不能单独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所以,行政机关就会经常以此为由,拒绝咱们老百姓的复议或者诉讼申请,影响了咱老百姓的行政救济权。但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是要结合具体案件分析,不能搞一刀切,更不能以此为挡箭牌随处乱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9月19日发布的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中,明确表示:“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对其权利义务产生明显的实际影响,且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而对该程序性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也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过程性行政行为都是不可诉的,一定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确定。

何为“过程性行政行为”你清楚吗?

【友情提示】

“过程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拒绝复议或者诉讼经常用到的理由,尤其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很多的《通知》、《公告》等都会被冠以“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名头。对此,很多普通百姓因为搞不清楚而丧失维权的最佳时机。如果您刚好遇到这样的纠纷或者有类似的困惑,还是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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