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中国人竟为美国司法制度辩护

这些中国人竟为美国司法制度辩护

作者:东方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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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偿命”这次在美国为什么行不通

经过两年漫长等待,一起中国女留学生被害案于近日终于有了判决结果,美国法官没有宣判死刑,而是判决杀人罪犯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不得减刑,他的余生将在监狱中渡过。

中国人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很多人对这一判决不理解。杀人犯怎么会免于一死呢?

中国女留学生被害案杀人犯未判死刑的原因,在于美国的司法制度与中国不同,美国有陪审员制度,陪审员由普通的人民群众担任,官司最终由他们判决。

参与中国女留学生被害案的有12名陪审员,包括7名男性及5名女性。由于这12名陪审员对杀人犯判死刑沒有达成一致认同,判决结果判是终身监禁。

在美国担任中国女留学生被害案的援助律师是一位华人,他解释说,美国司法系统确实比中国及其它不少国家运转比较缓慢,但也慎重,为的是获得一个公平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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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是啥,这么牛?

陪审团制起源于几千年前的雅典、罗马时期。

那个时代,雅典每年由执政官用抽签方法从30岁以上的公民(奴隶主、自由民)中选出6000名陪审官组成陪审法院。每案由抽签决定的30~40名陪审官审理。

后来,陪审制度成为了西方司法体系反对封建专制、走向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途径,这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17~18世纪英国大革命胜利后,陪审制度在法律上正式得以确立,并逐渐向全世界推广。

除英国釆取陪审团制外,法国、德国、美国等国也都釆取陪审团制,我国的香港特区也采取这种制度。

03

陪审团制的利弊

在法律体系中,有“法官审判制”与“陪审团制”。

“法官审判制”,案件裁定往往由法官及法官背后的强大行政权力说了算。

而“陪审团制”则不同。在美国,陪审团制则一般由12位公民组成陪审团,他们在开庭后听取公诉人(政府的检察官办公室)、当事人及律师的陈述与辩论。最终由陪审团召开闭门会议,以投票方式形成统一判决意见,然后交由法官宣判。

法官只能对陪审团予以必要的法律指导,无权左右或诱导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的基本作用体现在控制诉讼程序上,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裁定上。

相比法官审判制,陪审团制度的优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陪审团制度通过分权制衡,审判监督,坚持让公众分享司法权力,保证了司法的民主和公正。通过使普通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权的行使,做到了民主司法。

(2)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普通公民是不受政府及其他权利的影响的,这也防止了其他部门对司法权的干涉和影响维护了司法独立,促进公平的司法。

(3)考虑更全面。​在法官审判制中的法官审理案件自由度很高,片面的认定事实、错误的适用法律的几率较高,很多情况下会出现很少考虑社会道德、公平、正义因素的情况;而陪审团制度主要基于社会道德、公平、正义、普通人的基准的评价和认识进行事实认定,较为全面。

(4)防止权利的滥用和司法的腐败。在审判的当天,通过随机的方式组成人民陪审团,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控制的,要想贿赂12个临时确定的而且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是很困难的。同时12个陪审员之间相互制约又达到防止权力滥用的效果。

陪审团也存在缺陷:

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

成本过高。陪审团制度导致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成本提高。如陪审团不达成一致意见时,会使诉讼结果悬而未决,同时还要准备新的陪审团重新审理,拖延了时间,提高了成本。

美国那些赞同陪审团制度的人,也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

04

陪审团制的底层逻辑:宁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

看来,不同的审判制各有利弊,各有好处,各有各需要付出的成本与代价。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关键在于选择者偏重于什么好处与价值,愿意付相应的什么成本与代价。

我曾见到一位中国知名律师撰文讲,陪审团制的底层逻辑是:宁放过一个坏人,不冤枉一个好人。宁少打,不黑打。

比如,在西方司法制度中由于嫌犯享有“无罪推定”,举证责任又完全在检方(政府的检察官办公室),因此在美国刑事司法中判定一个人有罪是很不容易的事情。

“无罪推定”是啥意思呢?就是说在被起诉对象定罪审判结束前,不能假定此人有罪。

在美国,当政府决定逮捕或起诉某人时,并不代表这个人有罪。在法庭给陪审团的说明中也明确表示在刑事审判中,应首先假定被告无罪,根据事实和证据才能作出判断。

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举证责任全部在检方。这就意味着,检方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犯了罪。证明被告有罪的举证责任,不可从检方转移到被告方。

大白话就是,嫌犯或被告方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只要检方拿不出足够证据或说服不了陪审团,嫌犯或被告方就算是无罪。

一个人是赞同“法官审判制”还是赞同“陪审团制”,可能取决于他处于什么位置。

如果他是一名围观的吃瓜群众,更易于轻率地赞同“法官审判制”,反对“陪审团制”。他觉得“法官审判制”干脆专断,快意恩仇。

如果他自己或亲朋好友是或可能是身处囹圄的嫌犯,生怕被冤枉,这时他才会理性思考:到底是哪个“审判制”对他自己或亲朋好友更加公平一些?

作者简介: 东方赢,真业心学创始人,企业跨越式发展理论之父,曾担任大型实业企业总裁,出版著作《企业超速成长》《跨越式战略》,第四届中国经济十大新闻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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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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