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姻受法律特别保护

基本案情

200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0年1月12 日,双方自愿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人民政府登记结 婚。被告罗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双方感情较好。2010年11月21日,婚 生女罗某涵出生,之后为了便于照顾孩子,原、被告搬到被告父母家, 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其间,原告与被告母亲在孩子的教育方式等问题 上发生矛盾,并经常为此发生争执,以至于影响到双方的关系。2013年 11月25日,双方因是否给孩子存款而发生争吵,原告回到娘家居住, 2013年12月12日,原告及家人到被告母亲家将孩子带走,2013年12月18 日,被告及父母到原告父母家商谈小孩的事情,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2013年12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婚姻关系, 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作出裁决。

法律评析

与一般婚姻相比,军婚确实有其特殊性。不论是战争时期还是和平 年代,军人都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使命,无法像普通人一样为家 庭正常地付出,对军婚的保护是保持军队稳定的需要。但同时,对于军 人配偶来说,这是一种对婚姻自由和性权利的克减。因为军人的职业特 性,军人配偶对家庭承担了更多义务,受益的是全体国民,所以在非军 人方诉请离婚的案件中,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院要充分考虑非 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某某辩称罗某某母亲及罗某某本人对 她长期言语侮辱及殴打,但无证据证实,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军人一方 有重大过错”的情形,而且罗某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是 合理的。

民法典依据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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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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