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接到一个咨询,两年多前,张三向朋友李四借了10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000元,一年24000元。两年多来他陆续归还了5万元,他主张归还的这5万元都是本金,李四则主张这5万元都是利息。张三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谁的主张有道理?
这种情况很普遍。一般的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或借条中,对归还的款项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都不会作明确约定。
对此问题,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前,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即张三归还的5万元,应作为利息先抵充。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就失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随之失效。今后,债权人就不能根据该规定主张“先利息后本金”了。
那么民法典对此问题有没有规定呢?
答案是肯定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该规定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几乎一模一样。
所以,民法典时代,民间借贷归还的款项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归还本金的,应作为利息先抵充,有多余的再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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