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0年结婚,育有一女。2019年,李某某发现张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在同年提起离婚诉讼。
李某某要求判决准予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套房产、一辆汽车、两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等。李某某还要求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由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张某某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分割财产和支付抚养费。张某某称,他与李某某的感情并未破裂,只是暂时有些误会;他对女儿也很疼爱,应当共同抚养;
他与李某某的财产都是各自劳动所得,没有共同财产;即使有共同财产,也应当按照他们在结婚前签订的协议进行分割,该协议约定了夫妻双方各自保留各自名下的财产。
【争议焦点】
一、是否准予离婚?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如何确定女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律师说法】
是否准予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夫或者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这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的是“自愿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双轨制度。自愿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并达成协议的情况,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是指夫或者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首先进行调解,尽量维护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
但如果调解无效,夫或者妻一方仍然坚持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不得强制维持婚姻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与张某某属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因为李某某要求离婚而张某某不同意。法院在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尝试化解双方的矛盾,挽救他们的婚姻。
但如果调解无效,李某某仍然坚持离婚的,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因为李某某已经不愿意继续与张某某共同生活,强制维持婚姻关系不利于双方的感情和利益,也不符合婚姻法的宗旨和精神。
二、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这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的是“约定优先”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可以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他们的财产归属,包括各自所有制、共同所有制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制。
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就默认为夫妻共同所有制。也就是说,夫妻在结婚后所得的财产,以及没有明确归属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平等原则进行分割。
本案中,张某某称他与李某某在结婚前签订了协议,约定了夫妻双方各自保留各自名下的财产。
如果这个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内容清晰明确的话,那么法院应当根据协议来确定双方的财产归属和分割方式。但是,如果这个协议是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或者内容模糊不清的话,那么法院就不能依据协议来判决,而应当按照默认的夫妻共同所有制来处理双方的财产。因此,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对张某某提供的协议进行审查和鉴定,确定其真伪和效力。
三、如何确定女儿的抚养权和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由一方抚养,也可以由父母共同抚养。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或者共同抚养。”
这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实行的是“协商优先”的子女抚养制度。父母离婚后,应当首先通过协商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方式和抚养人。如果父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来解决。
法院在判决时,应当以子女的权益为最高原则,同时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如经济能力、工作状况、居住环境、健康状况、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法院可以判决由一方抚养子女,也可以判决由双方共同抚养子女。
本案中,李某某要求判决女儿由其抚养,并由张某某支付抚养费。张某某不同意分割财产和支付抚养费。张某某称他对女儿也很疼爱,应当共同抚养。
结语
本案中,如果法院判决由一方单独抚养女儿,那么另一方就应当支付适当的赡养费用给抚养方。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女儿的实际需要和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来确定。
法院可以参考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教育水平等因素,以及女儿的年龄、性别、健康状况等因素,来合理确定赡养费用的标准。赡养费用可以按月或者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赡养费用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减少。如果一方不履行支付赡养费用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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