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依法申诉全流程指引

一、申请途径

刑事案件申诉的途径主要有三种,申诉主体申诉(包括向法院申诉和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抗诉和人民法院自纠。申诉主体申诉原则上有顺序要求,一般先走法院申诉程序,从基层法院逐级申诉到最高法,再走检察院申诉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如同时申请法院及检察院申诉,则检察院可对该申诉不予受理。

二、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范围

申请主体主要是与案件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当事人本人及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当事人近亲属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或与裁判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依据法条:《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3项: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第6项: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三、受理申诉的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

1、向法院提起申诉

(一)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本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

(三)在申诉的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供8项,分别是:

(1)申诉状;

(2)申诉人身份证明;

(3)原一审、二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4)如已经经过法院初次审查,法院予以驳回,则需要提供驳回申诉通知书;

(5)如已经经过法院一次再审,则需要提供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6)证据材料;

(7)如需调取证据,则需提供调取证据申请书;

(8)如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则需提供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四)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再审的效果

在决定再审后,原则上不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判决无罪或者已经服刑刑期可能超过改判刑期的为例外。

除抗诉外,申诉不能加重被告人(包括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2、向检察院申诉

同向法院申诉一样,向检察院申请的时间没有限制,随时可以提出,但一般是在法院申诉结束后,才会走到检察院申诉程序。但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后,如无新理由,上级检察院可不再审查。

向检察院申诉有次数限制,以两次为限。2020年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经过两级检察院审查后,如没有新的理由,则上级检察院可以直接审查结案,此时的审查实质上为形式审查。所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需要牢牢把握前两次机会,这对申诉是有关键影响的。经过两级检察院处理后,在程序上仍然可以一路申诉到最高检,但后面的处理,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处理,其效果很有限。

申请检察院抗诉所需材料

(1)申诉状;

(2)申诉人身份证明;

(3)相关法律文书(如一、二审裁判文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

(4)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刑事案件依法申诉全流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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