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 起征点(starting point of taxation)

1.1.6 起征点(starting point of taxation)

一.定义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课税对象数额应予开始征税的起点。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课征对象数额按规定税率征税。

1.1.6 起征点(starting point of taxation)

二.注释:

1、设置起征点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上来说,无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多少,都应当缴纳相应的税款。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些纳税人规模小、分布散,应纳税额非常小,从税收征管技术和成本上来说,若要照章全额征税,将带来较高的遵从成本和管理成本。从税收效率角度出发,设置起征点,对低于起征点的征税对象,免税,这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

2.设置起征点的税种

目前,我国仅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设置了起征点。【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已经废止。】

3. 增值税起征点

(1)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1.1.6 起征点(starting point of taxation)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顾名思义就是征收增值税的起点,没有达到起征点的,就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此条中的“免征增值税”,是说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也属于纳税人,负有纳税义务,只是国家对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义务进行了豁免,属于税收优惠,纳税人还要履行除了缴纳税款之外的其他有关纳税人的义务。这与“不征收增值税”的概念不同。通常所说的“不征收增值税”,一般是指所对应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不是增值税纳税人,不负有增值税方面的纳税申报等义务。

(3)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与免征额不同,只要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全额征税;而免征额是免于征收税收的额度标准,对于低于这个标准的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标准的部分征税。如个人所得税基本费用扣除标准是5000元,某人的月工资薪金所得为6000元,则其只要对1000元(6000元-5000元)缴纳个人所得税;若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0元,纳税人的月销售额为110000元,则其应就110000元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是只就90000元(110000元-20000元)缴纳增值税。在实践中人们往往将起征点误认为免征额,因此本条例对起征点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

4.增值税起征点的历史变迁

1.1.6 起征点(starting point of taxation)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17年国令第6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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