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称登记开放又被禁?相关改革小插曲哦

“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称登记开放又被禁?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小插曲哦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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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称登记开放又被禁?相关改革小插曲哦

8月10日至11日,一则有关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得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话题,在法律从业人员的微信朋友圈爆炒。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息查询网页显示,该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登记机关为广州市白云区工商局,成立日期为今年7月10日,股东居然是广州淘宝控股有限公司和广东天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更让人惊奇的是,该广东天猫公司的股东之一是深圳阿里商业控股有限公司,而该深圳阿里公司的两个股东之一居然是马云!难道,“马云要做法律电商”?律师事务所真得可以申办公司登记?法律服务行业尤其是律师服务市场真得可以进行资本运作,甚至可以有境内上市公司吗?一时之间,律师业内、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之间议论纷纷。

通过查询相关企业注册信息,业内人士很快便挖出,此“马云”“淘宝”“天猫”“阿里”,均非我们以为的那个电商巨头马云、淘宝、天猫和阿里!

广州市司法局很快介入此舆情处理,广告律协官方微信公众号8月11日便推送微信文章《速度出击!“律师事务所”不是你想注册就能注册!》称:据白云区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公司设立时的名称由设立人自行在网上系统自主申报,可能由于申报系统未限制“律师”、“律师事务所”字段,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申请人得以使用律师事务所字段登记公司。经广州市司法局交涉而获知相关情况后,白云区工商局立即报告广州市工商局,至8月11日中午11时许,广州市工商局已经将“律师”、“律师事务所”设置为限制字段,不得使用作为公司名称。广州市司法局已书面建议工商局依法督促相关公司更改名称,收紧对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核准登记,并将建议上级部门推动加强全国层面的顶层设计,进一步规范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称登记开放又被禁?相关改革小插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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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想讨论的重点,不是律师事务所能否办理企业登记的问题,而是此次“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登记事件,会给企业名称登记改革带来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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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终极目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工商总局今年4月19日《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指出:提高登记效率,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要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提供筛查提示服务等基础工作入手,通过推行网上申请、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动建立相关机制、完善相关法规修订,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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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对未发现问题,登记系统即时自动核名!

工商总局今年7月31日《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进一步提出: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要本着支持企业、服务发展的目的,充分尊重企业名称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权利。

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文早已要求各地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申请,“对于通过比对系统筛查从网上直接提交的申请,比对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名称登记开放又被禁?相关改革小插曲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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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放行“律师事务所”企业名称,情有可原!

虽然司法部一直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工商企业登记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但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9年《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89]司发办字117号)曾经明确规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企业登记。1999年至2001年国务院部署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时,明确将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一道列入清理整顿范围,要求其改制为自主经营的经济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重新设立手续;当时的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国清[2000]2号文件则明确指出,脱钩改制中介机构按照《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办理登记注册。目前为止,就律师事务所能否办理企业登记的问题,未见国家工商总局的明确规定。工商总局今年7月31日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文件印发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也未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字样予以禁限。

所以,有些地方工商局核准登记冠名“律师事务所”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不是空穴来风。实际上,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2003年登记成立且核定经营范围为“法律服务”的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就显示正常存续。白云区工商局有关企业名称网上系统自主申报系统未限制“律师”、“律师事务所”字段,从而导致广州华南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获准登记的解释,也是说得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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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将强制纠正!

工商企注字〔2017〕54号文件提出,鼓励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区,探索通过地方性立法途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建立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企业名称强制纠正等法律制度。

该文件要求强化不适宜名称纠正措施:对于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按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所以说,在企业名称登记改革过程中,即使因企业名称禁限规则不够完备、比对系统不够完善等原因,而出现企业名称登记系统登记放行了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也是有解决之道的。也请社会各届对此项改革多些支持、多些理解、多些包容,多提建设性意见,而不要遇到问题就要求追究责任,甚至逼着走回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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