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林:坚决杜绝把法律援助变成“占坑式辩护”

我对法律援助是很喜欢的。

一是因为法律援助确实是个好东西,它可以帮助那些出不起律师费的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有的还能获得著名律师的辩护,从而减少错案的发生;

二是许多法律援助律师不计报酬,不顾成本,真心为当事人辩护。比如十多年前的贵阳小河案,开始也是安排了一些当地的法律援助律师,本意是配合一下办案机关。但经过一段时间的庭审,他们几乎全部改变了有关部门内定的方案,按照本案的事实和证据,为被告人进行了有效辩护;

三是我本人就办理过很多法律援助案件,从中获得了很大的收益。当然这个收益不是金钱,而是内心的成就感。比如我援助的某故意杀人案的死刑复核,被告人不上诉决意求死,硬是被我把他弄活了。再比如某因截访被控非法拘禁案,被我把庭审变成了控诉地方政府截访的批斗会,而且获得了被害人的当庭赞同。

当然,我的最大收益还是如前所述的“减少错案的发生”,起码我为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了贡献。但是如果有人搞法律援助不是为了减少错案的发生,而是为了制造错案,那就把法律援助这个好东西搞成了坏东西,比如“占坑式辩护”。

何为“占坑式辩护”?根据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辩护人限制为两人。如果被告人先聘请了两位辩护人,后来又想再聘请一位,则前面的两位必须退出一位,腾出位置。如果前面的不退出,则后面聘请的就不能介入。如果前面不退出是恶意的,就叫占坑。善良的人可能有疑问:请律师又不是请祖宗,难不成还占住牌位不走了?但恰恰是不善良的人,策划、指挥、执行了这种占坑。其目的不是使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而是恰恰相反。

这是为什么?从许多死磕式辩护案件和刨祖坟式辩护案件就能找到答案。在这些案件的辩护过程中,辩护律师竭尽全力为当事人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全方位辩护,这会使得办案机关早已内定的定罪量刑方案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可能还会出现次生灾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被揭露。而如果不让敢于真辩的律师介入这样的案件辩护,办案机关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以前是采取有关部门打招呼不让接案,或者用半夜查房、跟踪骚扰等手段,逼得律师被迫退出。现在找到巧妙的办法了: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占坑。

法律援助的前提是被告人请不起律师,如果被告人或者他的家属或者朋友帮他请到了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就应该主动撤回安排的法律援助律师,否则就是渎职。因为法律援助不是不花钱,而是国家花钱。如果法律援助律师明知自己被安排占坑还予以配合,岂不是配合渎职?而如果明知被告人无罪,却配合办案机关动员被告人认罪,则丧失了律师的基本执业操守,应当被吊销执业证书。

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被安排占坑的法律援助律师是不甘于做这个道具的。有的在得知了真相以后会主动退出,我对这样的同行表示钦佩。而对于那些明知自己是占坑道具仍然拒不悔改的,我对这样的同行表示谴责。

法律援助是个好东西,律师界应该共同努力维护其纯洁性,坚决杜绝有人把法律援助变成占坑式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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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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