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立解读新冠疫情下的常见法律问题疫情下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问题

鼎立解读|新冠疫情下的常见法律问题(一)——疫情下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问题

鼎立律师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2022-04-20 08:05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仍在反反复复的干扰着人们地生活和工作,实务中有关疫情的法律咨询,主要集中在劳动用工、房屋租赁、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税收政策和个人防疫方面,小编在此针对上述6个方面的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分享,供读者随时查阅。‍

第一篇 疫情下劳动用工的相关法律问题

问题1:劳动者因疫情原因无法按时返工的,应如何处理?‍‍

答:需要分情况对待。

(1)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完成工作任务;

(2)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第一,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福利休假等各类假期,其中,四川省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二,若劳动者因疫情原因长时间不能返工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安排劳动者待岗。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发放生活费,四川省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小编建议:用人单位需注意以纸质、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将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的《休假申请书》、《待岗协议》等文件进行固定和保留,以便备查、备用;在涉及纠纷时,可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链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三)受疫情影响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带薪年休假。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2.协商待岗。对于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生活费标准。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问题2:劳动者确诊患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绩效、工资如何发放?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医疗费用吗?‍

答:(1)用人单位应支付在上述期间的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2)绩效的发放。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3)用人单位原则上不支付医疗费用。如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劳动者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则无须支付医疗费用。如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参保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须承担医疗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承担由医疗保险基金报销部分的医疗费。‍

——法律链接:

●财政部、医保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申(2020)5号)要求,各地医保及财政部门要确保确诊新型冠状病犇感染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一是对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对于其中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患者使用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3: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工伤?‍

答: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

第一,认定工伤的情形。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或职工从事抗疫防疫工作,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不认为工伤的情形。除上述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外,一般劳动者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原则上都不认定为工伤,第一,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一般不会感染新冠,因此,在工作中或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并非因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本身的原因所致;第二,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新冠肺炎属于患病,并不是法律规定的事故伤害的范畴;第三,虽然新冠肺炎属于患病,但并不在《职业病分类与目录》中,因此不属于因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除医护人员外,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也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问题4: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否延期付薪或调整薪酬,是否可以进行裁员?‍

答:(1)可以延期付薪或调整薪酬。

具体来讲,用人单位可与工会、职工代表或劳动者协商延期支付职工工资或调整薪酬的事宜,协商一致即可,但要注意保留达成一致后的材料,以便备查、备用。‍

——法律链接

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受疫情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特殊工时,也可以采用灵活工时(如缩短工时、弹性上下班等),确保用人单位正常运营。”

小编提示:调整薪酬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病原携带者、无症状感染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小编提示:虽然可以裁员,但不建议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进行经济性裁员。第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文件中指出,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当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第二,相关法律和规定对经济性裁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都很严格,实体上,必须达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人数,且不是《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的情形;程序上,用人单位要履行听取工会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法定程序,同时关于何种程度下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各地也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小编建议,因疫情原因企业需要裁员的,应当慎重考虑,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制定裁员方案,防止用工风险的发生。‍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劳动合同法》第42条:“以下人员也不能适用经济性裁员,如:(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5:防疫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答:应当承担。

小编建议:(1)用人单位应积极出具针对疫情的安全管理制度;(2)应做好人员情况了解、筛查和健康监测工作;(3)应做好职工疫情防控工作,如配备疫情防控设施、场所及用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建立疫情发生的紧急处置措施制度、对于公共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早晚消毒、通风等。‍

——法律链接

●《劳动法》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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