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施猥亵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的一点思考

7月8日,一标题为《惠州一小学老师涉嫌猥亵多名小学生,民警:案件已移交刑警队》的文章在头条上发布,引发网友关注。最近一段时间,关于老师猥亵学生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在舆论大肆谴责部分教师师风师德败坏的同时,有必要从正当防卫角度对如何更好的遏制这一行为发生进行思考,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同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进而不断减少该类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的保障青少身心健康发展。

关于对实施猥亵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的一点思考

一、猥亵行为是否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自从2018年8月“昆山反杀案”后,正当防卫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该案在引导广大民众如何正确行使正常防卫权时可能再次产生误导,即只有严重的暴力犯罪可以行使防卫权,甚至是“无限防卫权”,但实际上,对于那些不具有暴力性质的犯罪,比如盗窃,失主为当场追回财物而对小偷使用暴力手段进行伤害,追回财物的行为,也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立法本意之一便是鼓励、支持、保护公民履行社会道德和社会正义对其提出的要求,在危急时刻,敢于挺身而出,为保护合法权益而勇敢地同不法侵害做斗争,因此结合打击犯罪,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这一立法本意,笔者认为:对于那些当场发生的具有紧迫性的社会危害性行为,都可以实施防卫,防卫行为只要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都属正当防卫。

因此,对于猥亵的犯罪行为一定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二、什么是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如抠摸、舌添、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实施的淫秽行为。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扩大了猥亵行为的适用对象, 14岁以上的男性也可成为被猥亵的受害人。

为便于大家理解,我们可以形象化的将猥亵罪描述为:行为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在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情况下,强制对受害人实施的一种淫秽行为。

关于对实施猥亵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的一点思考

三、如何对猥亵行为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

根据刑法第20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了“防卫过当”及“无限防卫权”。

因此,大家应该首先认识到,受害者本人及目击猥亵行为发生的第三人都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其次,制止猥亵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考虑到防卫者处于突然受害、紧急应变的弱势,应允许其采用较为激烈的手段、较大的强度,因而导致比正常情况严重的后果。比如犯罪分子只有一个人且未持任何器械而实施猥亵行为时,防卫人使用器械对行为人进行伤害,如果仅仅是造成轻微伤,肯定是正当防卫的,但如果造成重伤二级以上的,应为超过正当防卫范围,构成防卫过当。而防卫过当情况下,很有可能以故意伤害罪处罚防卫人。

第三,对于“无限防卫权”提法的一点异议。根据237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此很多学者将其称为“无限防卫权”,笔者认为这一提法不够准确,因为上述暴力犯罪,有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并非采用暴力手段,比如通过下迷药方式实施强奸行为,就不能无限制的对行为人进行伤害,因此称“特殊防卫权”是比较准确的。

关于对实施猥亵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正当防卫的一点思考

谢伟律师,广东达伦律师事务所 刑事业务部 刑辩律师

执业理念:有格、有为、有效

专业精神:达伦刑辩律师只做刑案

办案模式:汇聚律师集体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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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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