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审理要点(类案系列)

离婚后财产纠纷

是指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的夫妻之间,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赔偿、履行离婚协议等问题而发生的纠纷。 现代婚姻家庭的财产状况日益复杂。 此外,还存在恶意隐瞒、转移财产、或者对离婚协议后悔的情况。 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婚姻财产的纠纷越来越普遍。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需要处理;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未处理或难以处理,现需要处理; 二是因离婚协议书而产生财产纠纷。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了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 典型案例

• 离婚后审理财产纠纷案件的困难

•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审理要点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认定

孙某与程某结婚期间,程某父亲将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程某,程某登记为公司股东。 后来,孙某与程某的离婚判决并未涉及公司股权。 离婚后,孙某起诉法院,判令程某向其支付公司股权折价。 庭审中,程某提供了一份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控股协议,称其代表母亲持有该公司股权,且该股权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二:涉及配偶一方恶意隐匿、转移夫妻财产案的认定

吴某与高某办理离婚手续时,高某与案外人李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李某向高某购买了争议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吴某与高某提出离婚,但财产处理未果。 随后,吴某分别起诉高某、李某,请求法院判决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与此同时,吴某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称高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少分割或不分割涉案财产。 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房产的价款来源等因素,判决高某占该房产的60%,吴某占40%,该房产归高某所有。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

案例三:涉及离婚协议效力认定

黄某与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黄某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300万元。 黄某离婚后支付了294万余元后,王某用这笔钱支付了学区房的首付。 买下房子后,黄某催促王某再婚,但遭到拒绝。 黄女士提起诉讼,声称离婚是“假离婚”,涉及购买学区房。 他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配协议,判令王某返还黄某294万余元个人财产,并重新公开夫妻共同财产。 分割。

2、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审理困难

(一)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的争议财产往往是离婚案件中难以处理的财产或涉及案外人的财产。 当事人关系复杂、矛盾尖锐、金融往来频繁、调查取证困难等因素,导致涉案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困难。 尤其是拆迁财产的分割,往往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更加困难。 同时,此类纠纷涉及财产种类多,不仅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形财产,还包括债权、债务、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需要进行取证和取证。识别比较复杂。

(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难以判断。

一方隐匿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可以依法小额分割或者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此主张对方所占财产份额较小的,一方应当承担证明对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丈夫和妻子。 夫妻的生活、财产状况属于家庭隐私。 此外,犯罪分子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采用精心策划、隐瞒手段,加大了取证难度。 应当指出的是,导致配偶一方较少或不分割财产的行为包括出售、毁坏和挥霍婚姻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以试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 由于涉及此类行为的案例相对较少,本文在此不再赘述。

(三)离婚协议能否变更、撤销难以确定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是从字面意思来理解的,但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的理由并不限于欺诈、胁迫。 然而,由于离婚协议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之外,还包括身份、关系和情感因素的变化。 因此,一方放弃协议中的主要或大部分财产并不能被认为是不公平或重大误会,因此可以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 目前司法实践仅认定在欺诈、胁迫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并由主张变更或撤销协议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难以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法院很难判定离婚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要点

离婚时有财产尚未处理或难以处理,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或者离婚协议变更、撤销的,财产需要办理的重新分割的,其处理原则应与离婚时处理其他财产相同。 持续的。 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应当遵循离婚案件财产处理的一般原则。 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应当按照照顾妇女、儿童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少分割或者不分割共同财产。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处理

1、审查涉案财产是否在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中处理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财产确实是非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应当予以分割。 通常,离婚判决书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您可以根据判决书正文判断涉案财产是否已处分。 主要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没有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不应推定当事人放弃分割未决财产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协议中有救助条款,应核实当事人在签署协议时是否了解所涉及的财产。 如果请求分割财产的当事人能够证明其对该财产不知情,一般应视为该财产不属于安全条款。

2、审查离婚时未处理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确定未处分的财产,应当按照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银行存款

离婚后,一方声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尚未处理,如属实,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银行存款的分割以离婚协议签订之日为结算点。 离婚协议约定具体日期为和解点的,以离婚协议为准;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和解日期将为法院判决的日期。 对于离婚协议签订至离婚登记之间账户的资金进出,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且离婚前银行账户内有资金流转。离婚登记时,应当核查账户内的资金是否属于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合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减去该期间的合理支出,应当划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地产

夫妻及其他人(主要是父母和成年子女)共有的房产和离婚时未办理出生证明的房产,在离婚案件中不能一并处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方要求分割的,应当办理。 财产登记或者协议约定各方份额的,按照约定份额分割; 财产未登记或者未约定份额的,根据各方出资额、共同财产出资数额等因素确定各方产权份额。 然后按照易于分割、支付折扣、履行贷款债务的原则确定财产权属和折扣支付人。

婚前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但有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同购买、婚后共同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为此,需要根据资金流向确定房产首付和税费的实际支付人,并根据当事人关系、资产状况、房产用途等还原购房流程以及购买房屋时的其他事实。 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在确定该房产归一方所有时,应当根据该房产剩余未清贷款、离婚后双方的贷款偿还情况,以及妇女权益的保护。 支付金额。

对于父母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的房产,如果登记在投资者子女名下,且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则该房产一般会判给登记方,登记方将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并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 获得财产的一方向另一方补偿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和增值。 婚前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双方同意共同或者按份共有财产的,按照约定享有财产权利; 如果双方未约定分享方式,则父母的出资将被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且父母已明确表示该赠与将由双方共同分享。 在确定分割比例时,还应酌情考虑父母的出资情况。

父母一方婚后购买的房产,如父母一方全额出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为子女个人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双方名义注册; 如果父母一方支付首付款,该房产将成为这对夫妇的财产。 共同还款,无论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有其他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审理要点(类案系列)

(3) 股权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涉及股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代理持股关系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配偶一方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的,除非转让方特别声明,无论转让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转让的股权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受让方提出代案外人持有股权的,应当提供原始持有协议等足以证明持有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控股关系,该股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例如,案例1中,程某在夫妻关系期间通过转让取得了系争股权,并登记为该公司股东。 虽然他提出自己代表母亲持有公司股权,并提供了控股协议副本,但由于无法提供协议原件,其他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控股关系的存在。 因此,法院认定涉案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 股权价值应以分割时股权的价值为基础。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问题。 由于涉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涉案公司的全部股权构成。 其次,应考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方式。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持有股权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并按比例持有股权。 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股权但同意购买的,原持有股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股权转让费。

第三,离婚后股权价值的确定问题。 由于公司资产不断变化,与一方投入的时间、精力和管理有关,离婚后夫妻双方不再具有基本的财产共有关系,另一方无权索取该收入由离婚后原有的股权产生。 。 因此,应以离婚判决生效日或离婚协议签署日为基准日,应支付的股权折价款一般通过评估确定。

3、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比例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需要分割的财产之所以在离婚时没有处理,部分原因是行为人行为隐匿,对方在离婚期间没有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取证等原因离婚。 离婚后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处理夫妻财产的一般原则。 另一种情况是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离婚后,财产可能会减少或根本不分割。 此类行为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

(一)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

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需要有相应的主观故意。 例如,行为人仅因不符合购房条件而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且没有隐匿、转让财产的意图的,不属于减少或者转移财产的情形。没有划分。 对于隐匿财产,行为人一开始可能没有意图阻止该财产被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财产的转移,行为人从一开始就可能没有意图阻止该财产被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 行为人是否故意,可以根据其具体行为来判断。 例如,当夫妻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者离婚不可避免时,一方将财产转移到案外人名下的行为就构成故意。 需要注意的是,当从行为推断行为人有隐匿、转移财物的故意,而行为人否认该故意时,行为人承担证明其没有故意的举证责任。

例如,在案件2中,二审法院认定,高某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与非当事人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恶意将涉案房产低价出售给非当事人。 另一案生效判决确认该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因此,高某具有恶意转移夫妻财产的意图和行为,二审法院适当降低了一审确定的高某在系争财产中的份额比例。

(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认定一方隐匿财产的首要条件是其行为不为配偶所知,且其认为自己的行为具有隐匿性。 隐藏属性可以根据属性类型具体分析:

对于动产,一方主张对方隐匿动产的,应当承担证明对方隐匿动产的举证责任。 当对方提供充分证据反驳时,主张对方隐匿动产的当事人仍需在对方反驳的证据基础上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对方在离婚诉讼中否认该财产的存在,且离婚后又发现该财产处于其控制之下或者处于其知悉的地方,则可以直接认定:他实施了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关于房产,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他地方购买房屋,而配偶不知情。 其次,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转移到他人名下。 第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产,以隐匿财产为目的。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房地产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原则是:

首先,对于房产权登记证、银行转账记录、房产买卖合同等房产交易相关文件,应审查其合法性、真实性,例如是否存在违法房产交易行为。法规、是否存在虚假交易、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存在伪造的可能等,证据不合法、不真实的应当予以排除。

其次,涉及房产交易的证人证言,应当结合以下证据来审查相关性:一是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花费了大量金钱,这笔钱是否付给了房地产公司或者房产卖家。财产。 同时,要注意审查隐匿房产的实际居住情况,查明该房产是否被亲属、“第三人”等占用,以确认产权登记和投资情况。地位。 二是当事人擅自处分房产时,应注意审查房产的交易时间、金额、对象,查明房产交易中是否存在擅自处分或者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三,对于婚前购房,应审查购房资金的来源和构成,并结合银行转账记录或信用卡刷卡记录,确定对方是否共同出资购房。

关于银行存款,检查离婚时需要分割的钱是否包含在分割的共同财产中,以及该钱是否可以分割。 对于隐匿银行存款的问题,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利用职权调查查清事实真相。 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对方银行对账单的,原则上应提供相应存款的开户银行和存款账号。 另一方面,要注意根据当事人的资金用途来审查资金支出的合理性:一是提取现金的期限是否合理; 二是取款金额与用途是否相符; 第三,与退出方的正常支出是否一致?

财产转移的认定并不以配偶不知情为必要条件。 赠送礼物可以是转让财产的一种方式。 如果配偶一方将共同财产捐赠给他人,离婚时该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对方起诉撤销赠与,法院支持,返还财产后就会出现婚姻财产分割的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一方在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第三人的,因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应认定该行为无效,并返还相关款项。 财产返还后,夫妻之间应当进行结算。 进行分段。

除了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也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需要审查的问题。

伪造债务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伪造债务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如果离婚前一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中多为离婚前一年)一方债务突然大幅增加,且此时婚姻关系已处于不可避免破裂的状态,则可以认定一方涉嫌伪造债务。 其次,伪造债务行为通常是通过伪造书面债务凭证来完成的,如欠条、借款合同、债权债务公证等。此类案件的证据通常包括书面债务凭证以及债权人或其他证人的证言。 法院可以通过审查金融交易、合同的真实性等来判断是否存在伪造债务。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及审理要点(类案系列)

(二)离婚协议财产纠纷的处理

一、审查涉案离婚协议的合法性

审理离婚协议履行纠纷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协议形式是否合法,即离婚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离婚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一方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协议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

2.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变更或撤销

审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 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协议,因明显不公平或存在重大误会,不能轻易变更或撤销。 同时,对乘人之危应谨慎确定,不宜将急于离婚的一方的财产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结果。 只有一方利用对方行为能力有限、监护人监督不力,强迫对方签署明显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协议的,才可以认定为利用他人的利益。危险。

因此,只要签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行为,当事人提出变更或取消协议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 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主张变更、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根据证据的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

实践中,不少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以“假离婚”为由主张否认离婚协议的效力。 “假离婚”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 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双方身份关系终止。 离婚目的不影响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判断。 但根据双方签订协议前后的相关行为,可以认定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应视为无效,相应的财产应当重新分割。

例如,案例3中,根据离婚登记前后双方的多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是虚假的购买房产意向表达。 因此,虽然双方已办理离婚登记,且人身关系不可逆转,但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应认定其无效,并重新分割相应财产。 。

3、审查离婚协议书是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捐赠给未成年子女。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解除夫妻关系的条件之一就是将共同财产捐献给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事后后悔,就会破坏离婚协议的完整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婚姻关系解除后,如果一方以产权未发生变化、财产仍处于共同财产状态为由,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并要求重新分割,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privity of contract, if it is stipulated in the divorce agreement that the children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delivery of the property gift, the children have the right to directly request the delivery; if no such agreement is made, the children do not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and have no right to be a qualified subject. 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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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 text of “Trial Ideas and Judgment Points for Post-Divorce Property Dispute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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