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和律师杨卫华律师:由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案件引发的合规思考

【编者按 建筑工程施工是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工程,这其中,劳务工程施工占有很大比重,因此劳务施工管理和劳务人员管理尤为重要。长久以来,由于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着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诸多问题,导致劳务施工管理和劳务施工队伍乱象丛生。笔者试通过对一起比较典型的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案件的解析,一探建筑劳务施工领域的合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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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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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本案中,本诉原告B公司将模板工程分包给本诉被告蒋某,蒋某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承建涉案工程劳务作业的法定资质,但B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对此主观上属于明知,故劳务分包人应当对其劳务分包行为向发包方承担责任。本诉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人,本诉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二者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协议书》(模板分项),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双方基于劳务费发生争议,均系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诉被告完成了约定的部分工程后,对于已完成的工程,本诉原告应据实支付相应的劳务费,本诉、反诉双方就本案应当采取的计价方法产生分歧。B公司主张应根据施工方已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计算,而蒋某抗辩合同约定的承包单价是针对地下室及至地上六层封顶的整个工程而制定的,双方所约定的固定单价标准具有适用前提,即1#、2#楼地下室至地上六层封顶。按照建筑行业惯例,人工费的成本支出与工程量大小、施工难易系数、施工周期长短等因素存在直接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方、施工方因劳务费、施工问题等发生纷争,双方理应积极协商,妥善解决。但结合公安机关所做讯问笔录,足以认定系B公司强行将施工方驱逐出场,并另行选任其他施工队完成后续施工。作为劳务转包方行为失当,过错明显,造成蒋某施工队所完成工程量无法按合同实际进度进行结算,进而导致对已完成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的条件灭失,故,应由B公司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基于反诉原告过错,致涉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仍以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计费,明显有悖诚信,显失公平。

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本诉被告蒋某施工方的工资标准,应酌情参照本诉原告针对后续工程选任其他施工方的工资结算标准计算,即以每天400元、工作10小时标准计算工程数额。本诉被告提供工资表系经施工各班级人员确认,工期、工程量与客观事实相符,证人刘某等人亦出庭予以证实,具有相对较高的证明力,本诉原告亦未提交足以反驳的充分有效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经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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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笔者在本案中担任实际施工人蒋某的诉讼代理人。笔者认为,案件之所以能够取得理想结果,有以下两点:

1、B公司是过错方。主要表现在:

✥ 为了最大化己方经济利益而单方面违约,并且违约后拒绝进行善后处理;

✥ 纠集多人殴打讨薪工人,不惜以身试法,采取极端方式处理纠纷;

✥ 以授意监控室工作人员删除殴打现场监控录像(后来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恢复)的方式对抗公安机关的调查。

2、B公司在证据组织方面出现失误。主要表现在:

没有与蒋某及时确认工程量。B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上有B公司、监理公司、总包的章,却唯独“施工班组”栏内没有蒋某的签字确认;

✥ 无证据证明工人的出勤人数和出勤情况,故无法对蒋某提交的工人工资表提出有力的反驳;

提供证据失当。B公司主动提供了大量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这些日志非但没能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起到任何帮助作用,反而坐实了蒋某不存在延误工期的事实,间接地帮助蒋某完善了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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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思考

笔者认为,作为专业劳务分包公司,B公司在本项目管理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种合规风险:

一、决策合规风险:指受公司决策者价值观的影响,因管理者做出的经营决策失当产生的风险。

B公司的错误决策:

✥ 在巨大经济利益诱惑面前,选择了抛弃诚信、单方毁约。

✥ 为了达到遣散蒋某施工队伍的目的,背着蒋某与个别工人私下结算。

✥ 为了逃避给付工资义务,采取了殴打、驱赶上门讨薪工人的错误做法。

✥ 误判形势,主动发起诉讼、主动提供了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最终陷于被动。

二、组织合规风险:主要体现在B公司的经营授权管理、合同管理和印章管理环节。

✥ 未对项目负责人司某进行恰当的授权管理。司某在项目上大权独揽,集人事、财务、业务、法务于一身,权力滥用产生的不利后果由B公司承受。

✥ 项目合同管理缺位。没有制定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项目合同管理。

✥ 未规范用印。项目经理司某以个人名义与蒋某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协议书(模板分项)》,由于蒋某不具备劳务分包资质,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由B公司承担。

三、合同合规风险:主要发生在B公司的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和合同终止环节。

✥ 合同事前审查环节缺失。在合同签订前未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实力、业内口碑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 合同事中履行过程缺乏有效监管。表现在:1)对蒋某现场施工人员的出勤情况、施工情况、工作进度等未实施有效监管;2)对合同履行过程未充分留痕,导致B公司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蒋某施工的工程量,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蒋某存在先行索要劳务费、带领工人闹事、以停工相要挟等不当行为。

✥ 缺乏合同善后处理机制和危机应对机制。在未与蒋某合法解除合同、未结清工人工资之前便强行终止合同,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在工人上门讨薪时未提前制定危机应对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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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针对B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B公司存在的合规风险,笔者认为,B公司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合规建设:

一、制度建设:

1、制定项目管理责任制度。实施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责任制,明确项目各实施主体和参与方的职责和人员分工,建立各方沟通、协商的管理机制,确保信息沟通顺畅。

2、制定建筑工人教育培训制度。

✥ 所有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可考虑采用夜校、班前会、交底会等方式对建筑工人进行培训,并留存工人参加培训的记录;

✥ 培训内容可包括:政策、法律法规和知识培训;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知识培训;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培训;职业道德和生活常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性培训。

3、制定建筑工人考勤管理制度、工资结算与发放制度和社会保险缴纳管理制度。

✥ 工人进场前应审核健康体检证明,避免不具备施工作业能力的建筑工人作业;

✥ 工人进场后要及时建立工人考勤表和工资台账,并对每日施工现场的工人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

✥ 为工人开设工资专户,工资直接打入工人个人账户;

✥ 依法为工人购买社会保险,避免出现工人“裸险”作业的情况。

4、制定实名制管理制度。

✥ 工人进场前应收集、整理工人花名册、身份资料、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及时对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

✥ 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经查验合格的工人方可进场;

✥ 工人进场后要及时采集面部影像、指纹或虹膜等生物识别信息,并录入具有生物识别功能的门禁信息系统;

✥ 避免聘用未经在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平台上登记备案的建筑工人从事与施工作业相关的活动;

✥ 工人离场应办理离场手续,并结清工人全部工资,在实名制管理平台中将其设置为离场状态。

二、组织建设:

1、法定代表人应书面授权委托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并确保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

2、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项目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签署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履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3、项目管理机构内设劳务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劳务员。由劳务管理人员负责工人培训、考勤管理、工资结算与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安全生产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

三、日常管理:

1、加强劳务施工全过程管理。包括劳务进场管理、劳务作业管理和劳务退场管理。

2、加强劳务资料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劳务施工作业相关资料。

3、建立劳务纠纷预警和应对机制。制定劳务纠纷、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预案,尽量将劳务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到场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开展危机应急管理,疏导矛盾,解决问题。

4、与建设单位、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社区组织等机构建立联动联防机制,应对处治群体事件。

以上为笔者办理案件和合规研究过程中的一些思考,不足之处,欢迎各位批评指正!

北京瀛和律师杨卫华律师:由建设工程劳务纠纷案件引发的合规思考

杨卫华律师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合规业务中心 律师

数字瀛和合规与监管委员会 委员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合规、劳动人事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民事执行和不良资产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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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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