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律师事务所与无律师执业资格的法律顾问构成劳动关系

♢ 案例索引:锦天城北京律所与张国勋劳动争议案【(2021)京民申5906号】

♢ 裁判要旨:关于2018年4月1日至6月11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经复查,首先,签订《权利义务约定书》时张国勋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不符合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先决条件,即便双方有“自己管理所负责案件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等约定,因张国勋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实际上其无法完全脱离锦天城律所的管理。其次,在案《离职证明》加盖有锦天城律所的公章,载明张国勋已于2018年6月11日与锦天城律所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锦天城律所虽抗辩称上述期间与张国勋系合作关系,收取的入伙押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与上述查明不符,二审依法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因锦天城律所收取的100000元入伙押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返还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590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一办公楼六层4,5,6,7,8室。

法定代表人:傅东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国勋,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大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因与被申请人张国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6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天城律所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双方2018年4月1日至6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有误,适用法律错误。1.《权利义务约定书》约定,自2018年3月31日起,张国勋以独立法律顾问身份加入锦天城律所国际贸易法团队,自行管理、自行承担责任、自行承担房租及团队费用等。以上可以看出,双方以合作方式履行,不具有劳动关系用工合意。2.《权利义务约定书》约定,张国勋自我管理团队、自负盈亏、自行管理所负责的案件、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行承担房租及团队费用。可见,张国勋实际系“自己向自己”支付工资。另,关于张国勋团队的收入还约定,扣除总所(1.5%)、分所管理费(2万预交,按收入1%收)、5%团队管理费和税收后,归张国勋团队,双方实际不存在劳动用工项下的“支付与被支付”的财产属性关系。3.双方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关系。4.张国勋主张退还的入伙押金,实际系双方合作期间缴纳的入伙费,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二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要求锦天城律所退还入伙押金,适用法律错误。(二)锦天城律所无需向张国勋支付“古德里奇申请出口管制许可证”“美国基金会见市场总局外事接待”“富奥和法雷奥西门子反垄断申报”的项目奖金。张国勋承办的案件应当是其引入(提供案源)的项目,不能仅凭其承办案件即可获得项目奖金。双方在上述期间是劳动关系,锦天城律所在该期间一直向张国勋支付高额的工资报酬,张国勋承办案件是其应尽的工作职责,而只有在其提供案源的基础上,才涉及获得项目奖金事宜。“美国基金会见市场总局外事接待”项目开始时间为2018年5月,即在双方合作关系时产生,不属本案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三)如将聘用顾问性质的员工确认为劳动关系,将给多个行业采用该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产生巨大影响。综上所述,二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锦天城律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张国勋提交意见称,(一)终审判决双方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二)终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退回押金10万元,法律适用正确。(三)终审法院认定锦天城律所应支付“古德里奇申请出口管制许可证”与“富奥和法雷奥西门子反垄断申报案”“美国基金会见市场总局外事接待”三个案涉项目的项目奖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终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锦天城律所的再审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4月1日至6月11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节。经复查,首先,签订《权利义务约定书》时张国勋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不符合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先决条件,即便双方有“自己管理所负责案件并承担相应法律和经济责任”等约定,因张国勋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实际上其无法完全脱离锦天城律所的管理。其次,在案《离职证明》加盖有锦天城律所的公章,载明张国勋已于2018年6月11日与锦天城律所解除劳动关系。本案中,锦天城律所虽抗辩称上述期间与张国勋系合作关系,收取的入伙押金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与上述查明不符,二审依法确认双方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因锦天城律所收取的100000元入伙押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判决返还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关于锦天城律所提出的三个案涉项目的奖金问题,经复查,首先,因2018年4月1日至6月11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双方因“美国基金会见市场总局外事接待”项目奖金发生争议,属本案审查范围。其次,根据《聘用合同补充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约定,项目奖金系包括“介绍”及“承办”两种,补充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就项目奖金的获取标准进行过其他约定。锦天城律所以案涉项目并非张国勋引进、无法获取项目奖金的理由与协议约定不符。再者,根据《离职结算表》载明的内容,锦天城律所认可上述三个项目欠付张国勋相应的项目奖金。基于上述查明,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张国勋主张的三个案涉项目的奖金,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锦天城律所抗辩意见不能推翻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所作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锦天城律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彭红运

审 判 员 程占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于永杰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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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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