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没有约定利息起诉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判?

借钱没有约定利息起诉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判?

2020年3月李向阳承包的沿河村鱼塘到期后,又续期五年。同时经过村里批准,可以扩大鱼塘。李向阳的资金不足,他找到一个村住的刘明新,说:“明新,我要扩大鱼塘,需要投入十几万。我的资金不足,你能不能借5万元钱给我,只用一年就还你。”

刘明新在城有个贸易公司,手里有钱。他平时和李向阳关系不错,听了李向阳的借钱要求,他一点也没有犹豫地答复:“没有问题,正好我有5万元现金要存入银行,你打个条拿走吧。”

李向阳给刘明新写了一张借条:“现李向阳(借款人)因承包鱼塘资金不足,向刘明新(出借人)借到人民币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还款期限2021年3月29日。”落款时间是2020年3月30日。

李向阳请施工队将鱼塘扩大后,投放了许多鱼苗。令他感到奇怪的是,鱼塘里的鱼越养似乎越少。到了秋后,李向阳在鱼塘里几乎没抓到几条鱼。他把鱼塘里的水排干后才发现,鱼塘里有许多黑鱼,还有狗鱼,这些鱼都是食肉类鱼,把李向阳放养的鱼苗大都吃了。李向阳养了一年鱼不仅没有赚钱,还赔了十几万元。李向阳把鱼塘里的害鱼全部清除了,第二年又重新放养了鱼苗。刚刚放养的鱼苗也不能产生利润,他借刘明新的钱到期也没有还。刘明新向李向阳要了多次,李向阳一直还不上钱,哥俩还翻脸了。

2022年4月3日,刘明新向法院起诉了李向阳。他在起诉状中称:“被告李向阳因承包鱼塘于2020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2021年3月29日偿还。约定的借款期满后,被告李向阳没有按时还钱。经原告多次向其讨要,被告一直未予还款,现已经逾期一年。请法院判令被告李向阳偿还欠款5万元,并从借款之日每月起按民间借贷许可的利率2%支付利息。”

李向阳答辩道:“我向原告刘明新借款5万元逾期一年未还属实,因为2020年养鱼失败亏损赔钱而无力还债,这两年又发生了疫情,经营效益一直不好。现在鱼塘刚刚恢复正常,我同意筹措资金向原告还款,并同意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原告起诉之前的借款期间,因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这个期间不同意支付利息。”

刘明新说:“被告拒绝支付利息没有道理,债务人借钱支付利息都是惯例,我也没有向你多要利息,我是按法律规定的利率要求你给利息。再说,我把钱存在银行或者借给别人也都有利息,被告应该从借钱那天起给我利息。”

借钱没有约定利息起诉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对借贷事实、借贷数额及约定还款日期均无争议,法庭予以确认。对于原告刘明新起诉要求被告李向阳从借款之日起按月2%利率支付利息的诉求,是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利息规定标准,但该规定在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法院进行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本案中,原被告在借贷发生时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从借款之日起按民间借贷许可利率月2%支付利息,既违反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本庭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自2021年3月30日起被告李向阳属于逾期占用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月2%利率支付利息,本院应依照前述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即被告李向阳应该从借款逾期之日2021年3月3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向原告刘明新支付利息。

借钱没有约定利息起诉主张利息法院如何判?

最后,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向阳在法院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刘明新还款5万元,从2021年3月3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逾期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从逾期之日承担迟延履行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三、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李向阳承担。

四、驳回刘明新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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