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需要提供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吗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必经程序,也是辩护工作的起点。

前些年,会见难与阅卷难、辩护难一样,是律师辩护工作过程中的三大障碍,各种刁难不一而足。后来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时候,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会见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警察陪同,会见所需的文件也给予明确:律师证、委托书和会见介绍信。法制也随着法律的修改进步,近几年会见难的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虽然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也出现过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但都是个别现象。

这两天,我的一位微信好友,也是一位律师同仁,在广州会见时被刁难了,看守所提出需要提供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言下之意是对他提供的委托书的真伪存疑。其实这种情况在近几年非常普遍,特别是在律师首次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时候,看守所都要求提供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很多律师都默不作声地提供了。但是这位律师朋友比较较真,说法律没有规定需要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这是看守所的刁难,为此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出了反映,当地检察机关的回复是符合法律规定。到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们来看看法律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法律条文规定的非常明确,律师会见只要持有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了。对于指定辩护的需要提供的是法律援助公函、对于委托辩护的需要提供的是委托书,并没有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啊。

检察机关所说的“法律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条第三款,那么我们来看看这个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到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这一条规定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因为羁押不能委托辩护人的时候,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委托,这就说律师会见时应当提供被会见对象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出具的委托书,但是并没有要求在提供委托书的时候还要附上亲属关系证明。

由此可见,看守所要求律师在会见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检察机关对于律师反映的问题的答复更是适用法律错误。

也许有人会说,法律既然规定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聘请律师的时候,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委托辩护人,那么你不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我如何确定你的委托书是不是真的,或者是不是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亲属委托的呢?!

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概念范围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为什么要将委托人的范围规定的如此狭窄呢?大概是因为这些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生命自由健康等权利更加关注,由他们委托辩护人更利于保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委托辩护人,特别是委托律师,需要委托人承担一定的费用,近亲属或者掌管着在押人员的财产,或者更愿意为此付出代价,所以有近亲属作为委托人更为妥当一些。

法律的这一规定,更多的是一种倡导性的,而不是限定性的。而某些办案机关错误地将倡导性的规定强化为限定性的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必须提供委托人和会见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这就是有些强人之难了,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如何证明委托人和会见对象之间的亲属关系呢?

如果是夫妻关系,相对还好证明一些,提供结婚证就行了。但是如果是父母子女关系如何证明呢,提供户口本,有的父母子女在一个户口本上,那还好说一些,提供户口本的复印件就行了。如果户口不在一处怎么办呢,那个机关部门出具这个证明呢。同胞兄弟姐妹,特别是成年的兄弟姐妹一般都不会登记在一个户口本上,如何证明呢?这就是一个非常难的问题了。

讲一个比较极端点的例子。一个终生未婚的六十多岁的老人犯罪了。父母亲早就去世了,他又没有妻子儿女,没有人给他委托律师。这个时候他的一个表弟,实际上是他的孪生弟弟出现了,委托了律师去会见。看守所说不行啊,必须拿出一个证据证明委托人就是他的弟弟。这下难住了委托人了,因为这对孪生兄弟出生不久,弟弟就被送给了舅舅舅妈抚养,舅舅是个当兵的,带着弟弟去了新疆生活,天南地北地几十年没有联系了。现在弟弟退休了回老家寻找哥哥时,刚好遇上哥哥出事了,他想给哥哥委托个律师却没想到这么难。时过境迁,想在村子里找一个知晓他们身份关系的老人作证都找不到了。最后只好请村委会出面委托律师,弟弟承担律师费才解开了这个结。

按理说,看守所对于律师提供的委托书应只做形式性审查就是了,如果硬要做实质审查,就会陷入如何证明“你妈就是你妈”的怪圈。

法治社会,法律是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问题的,更不应该成为某些部门用来当作刁难人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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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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