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离婚时,可以分割夫妻财产;没离婚,夫妻也可以分割财产。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夫妻可以婚内分割财产,哪些财产可以分割,以什么标准来确定分割的比例?

2023年2月16日,诚公所婚姻继承案例研讨会第16期活动,在春节后准时举行,律师们就45个夫妻婚内“明算账“——分割财产的司法案例进行了分析交流。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现撷取其中九个典型案例,以飨读者:

01

并不是都像中国大陆法律那样,婚后取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读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17条第1款“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及第1018条“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的规定,案涉不动产为陈某某个人所有的婚后财产。所以,上诉人主张就前述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平均分割,则即于法无据,当然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跟台湾类似,我们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也有差不多类似的规定。

因此,想通过缔结婚姻来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至少在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不可行。而众所周知在我国大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结婚之后所取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通过结婚,那是可以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的。

所以啊,还是中国大陆好啊!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李军泽,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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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林某某上诉请求:1.确认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单元的不动产为林某某与陈某某的共同财产;2.确认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单元的不动产为林某某与陈某某的共同财产;3.确认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林某某与陈某某的共同财产;4.确认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林某某与陈某某的共同财产;5.确认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林某某与陈某某的共同财产;6.判令陈某某在获得台湾地区法院关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效判决前,不得单独处分上述涉案房屋。

陈某某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林某某不能请求将陈某某名下的财产确认为共有,二审法院应驳回林某某第一项至第五项的上诉请求。根据台湾地区法律,林某某与陈某某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均由夫妻各自所有,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无需确认为夫妻共有以及不能要求增加姓名。就本案而言,林某某与陈某某双方适用夫妻分别财产制后,产生问题为结算终结法定财产制后的剩余财产。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对方将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确认为共有,而仅能请求剩余财产平均分配之后的现金价值。二、林某某无权要求陈某某在获得台湾地区法院关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效判决前不得单独处分涉案房屋,二审法院应驳回林某某的第六项上诉请求。如二审法院在二审阶段审理林某某第六项新增的上诉请求,会产生剥夺陈某某对于该项请求的上诉权利的情况,故陈某某不同意由第二审法院一并审理林某某第六项新增的上诉请求。三、案涉房产认定为陈某某一人所有不会对林某某在台湾法院提出的夫妻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诉讼产生任何影响。

林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单元的不动产为原被告共同财产;2.确认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单元的不动产为原被告共同财产;3.确认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原被告共同财产;4.确认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原被告共同财产;5.确认被告陈某某名下位于湖里区××路××号××层××号车位的不动产为原被告共同财产;6.判令被告陈某某于7日内办理在上述不动产权证上增加原告姓名的手续(诉讼标的额暂估人民币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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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某与陈某某均系台湾地区居民,本案系涉台婚内夫妻财产纠纷。本案属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一审法院集中管辖的涉台案件,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庭审中双方就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的选择产生争议。林某某认为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的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1063条的规定,案涉不动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某与陈某某应不分份额共同享有。陈某某则主张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规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应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冲突规范的适用规则进行确定,同时根据争议纠纷的属性选择更具有密切联系的连接点。本案双方争议的虽为案涉不动产的权属确认,但林某某主张的基础却是与陈某某的婚姻关系,实质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争议,具有特殊的身份特征,故在处理本案法律冲突时,应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本案中,林某某与陈某某均为台湾地区居民,双方均未举证有协议选择共同适用的法律,亦均未举证双方除台湾地区外有其他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的指引,本案纠纷应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双方在庭审中对台湾地区民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规定的真实性无异议,根据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第一章第四节夫妻财产制第一款通则第1005条“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之规定,第二款法定财产制第1017条“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之规定,第1018条“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之规定,在2020年10月15日之前,林某某与陈某某未有夫妻财产关系约定,应为法定财产制,案涉不动产虽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登记在陈某某一人名下,应属于陈某某一人所有,林某某关于案涉不动产为“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应推定为夫妻共有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林某某主张案涉不动产属夫妻共同共有,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林某某同时主张,即使适用台湾地区法律,根据第1030条之一规定,原告亦享有平均分配请求权。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1条之一“①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之规定结合上下条款,林某某与陈某某虽然协商一致自2020年10月15日起改为夫妻分别财产制使得双方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但夫妻双方因此而享有的是剩余财产差额分配之请求权,该差额之分配,是建立在夫妻双方的婚后现存财产的清算及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的基础上,而本案林某某与陈某某的婚后现存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均不清楚,故林某某主张适用该条规定的基础前提不存在,其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45元,减半收取5872.5元,由林某某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本院二审围绕林某某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根据双方争议焦点及诉辩意见,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本案冲突规范的适用问题。本案为夫妻财产关系纠纷,林某某与陈某某均为台湾地区居民,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未举证有协议选择共同使用的法律,亦未举证双方除台湾地区外有其他的共同经常居所地。故,一审法院参照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本案准据法,并无不当。

二、关于案涉不动产权属认定问题。

(一)台湾地区法律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2020年10月15日之前,林某某与陈某某并未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05条“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在2020年10月15日之前,林某某与陈某某应适用法定财产制。

(二)案涉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案涉不动产均取得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于2019年登记在陈某某个人名下。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17条第1款“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及第1018条“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的规定,案涉不动产为陈某某个人所有的婚后财产。一审法院认定,根据法定财产制案涉不动产属于陈某某个人所有是正确的。

(三)对于林某某提及的因其享有案涉不动产的“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不能简单认定案涉不动产属于陈某某单独所有的上诉主张。自2020年10月15日始,林某某与陈某某协商一致改为夫妻分别财产制,致使双方之前的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1条规定,“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本案并非因双方剩余财产差额分配引发的给付之诉,而是林某某请求确认案涉不动产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确认之诉。

因此,该项请求权与案涉不动产的权属认定无关,本案不应适用台湾地区民法第1030-1条的规定。林某某上诉主张确认案涉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林某某要求判令陈某某在获得台湾地区法院关于夫妻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效判决前,不得单独处分上述涉案房屋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判决的请求范围,本审不予审查,其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也不影响本案二审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林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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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级:二审,案号:(2022)闽02民终78号,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2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管不顾,能否诉求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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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该作何理解呢?立法者在此想表达的是,夫妻一方阻碍另一方履行特定法律义务(举例:独生子丈夫需要拿钱给其患有重大疾病、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看病,而妻子拒绝)时,另一方可以诉请分割共同财产,并非指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拿钱治疗的情形。而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另一方扶持救助,而另一方不管不顾时,可以通过提起扶养纠纷来解决。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肖强,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多年公司法务经验,婚姻家事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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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原告发生车祸后,被告开始对原告不管不问。后原告被查出癌症,被告拒绝为原告支付医疗费。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因原告急需用钱接受治疗,被告不支付原告治疗费用,故诉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守方)答辩称: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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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律及司法解释系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存在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方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举证证明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理由为在其患病治疗期间,被告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本院认为,该并非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即使上述情况属实,原告亦不应通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其可依据相关法律,另行寻求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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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5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3

婚内一方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可支持另一方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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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的维护,需要双方互相尊重。一方擅自处分财产,如存款、房屋等,或者编造夫妻共同债务,变相减少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法院不仅会依法支持另一方要求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请求,还可参照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的相关规定,支持另一方多分。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贺敬,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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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原告(攻方)称:分割被告出售的北京市平谷区兴谷家园×号楼×单元×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所得价款82万元。

被告(守方)答辩称:本案不符合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于2000年就处于分居状态,双方财产由个人支配。涉案房屋是2004年张某借款13万元购买,是小产权房屋,未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卖了82万元,已经偿还了债务,没有可分割内容,如果要分只能分现有存款,其他的另行解决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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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购置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房屋权属另有约定,也无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系用张某个人财产购买,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某擅自变卖夫妻共同房屋,数额巨大,且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偿还的共同债务的存在及该债务产生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汪某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将参照离婚时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支持汪某某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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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7民初7053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4

擅自对外担保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以主张婚内夫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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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提供担保造成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结果,另一方为保障自身财产权益可以申请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王丹,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西南财经大学毕业,婚家诉讼研究会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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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对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B02铺、B03铺、B04铺的房产以及座落于广州市荔湾区的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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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规定,被告以个人名义签字将案涉房产中的广州市荔湾区(粤房地证字第C6349661号)、B02铺(粤房地证字第C6349660号)、B03铺(粤房地证字第C6349659号)房产为债务人广州合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借款作抵押担保,原告以被告未征得其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提供担保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案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规定,且本案案由应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共有,有约定的从约定而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一般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额。本案涉案房产登记的权属人为被告曾远文,因原、被告对夫妻共有财产无特别约定、在办理权属登记时亦无区分财产份额,根据等分原则,原、被告双方对涉案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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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2022)粤1424民初322号 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5

一方将存款转儿子,终被判决分财产——再婚夫妻的婚姻财产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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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再婚夫妻因为各自子女利益的不同,是提起夫妻财产分割诉讼的高发人群。因此建议再婚夫妻婚前最好做份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前婚后的财产提前安排,以免婚后财产共有制及夫妻一方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下引起诸多纠纷。

本案由的提起不以是否离婚为必要条件,本案中是先提起财产分割,后提起离婚诉讼并被判决离婚情形下,本案诉讼并未因离婚诉讼的提起而终止审理,可以与离婚案件并列进行。

在认定一方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时,可否少分?按照离婚财产分割应该如此,本案考虑了被告女性身份及可能部分用于了家庭生活,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张红丽律师,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律师,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毕业,深圳市律师协会信托专业委员会委员兼秘书、股东诉讼研究会及婚家诉讼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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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且转移财产数额巨大,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取钱部分经原告同意,并大都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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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在三个月内支取夫妻共同存款1,008,400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中的55万元转至其子华某某名下,且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余款额的明确去向、用途,致使原告无法知晓夫妻共同财产的确切下落。因此,原告有理由认为被告有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也已另案处理,故对原告主张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支取上述款项后,亦有日常生活合理支出,且从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考虑,故法院对被告不再另行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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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3民终2066号,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6

当《遗嘱协议》遇到《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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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通常来说,被征收人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但是实践中会存在一些争议的情况,像多人集资建房,产权证上登记的不是全部出资人的名字等,这些情形都是产权人和被征收人不统一的情况,具体而言,补偿款和安置房到底应该归属于谁,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遇到拆迁补偿纠纷,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张伟强,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权益合伙人。北京邮电大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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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上诉人罗某帆、罗某、郑某、罗某1、罗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薛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薛某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薛某主张涉案房产为其与罗某帆婚后共同建筑的房屋,薛某主张的案由为分家析产,一审法院将其变更为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径行对当事人未予主张的法律关系作出裁判,既是代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利,又剥夺了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权利,程序违法。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罗某帆虽是《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核心区村庄整体搬迁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家庭成员之一,但其并非是《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乙方”(即罗某)。前述补偿款应归罗某所有。三、涉案房屋为罗某建筑,有增城区人民政府永宁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湖中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增城区宁西街湖中村经济合作社出具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权属确认》可以证明案涉房屋为罗某所有。既然财产都不属罗某帆所有,就不存在转移,隐藏行为,更不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被上诉人薛某答辩称,一、案由变更一审已当庭告知,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二、案涉拆迁房屋属家庭共有的财产,不是罗某一人所有。罗某帆、罗某、郑某、罗某1、罗某2主张所有房产为罗某个人所有,但其在一审庭审中却陈述:涉案房屋是罗某和罗翔龙建造的,另《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第二条第(二)款:甲乙双方确认,所有房产为其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村集体用地上的的全部房屋。以上显示,案涉房屋不是罗某一人所有,而是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在庭审中,各方亦确认,编号HZ-474-1、HZ-474-2房屋二、三层及编号HZ-474-3、HZ-474-5、HZ-474-6房屋均是薛某与罗某帆婚后建设的,结合双方对罗某当时的年龄和工作情况的陈述,以及薛某对以上房屋建造过程的陈述,可以认定就是薛某与罗某帆婚后建造的,并非罗某一人可独立建造的。薛某对该建造有作出贡献,应得分得相应的份额。然而,在拆迁过程中,罗某帆却将涉案房屋转移至罗某名下,企图剥夺薛某的合法权益,此举无移就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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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罗某帆、罗某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

1.原审审理程序是否合法;2.原审判决罗某帆、罗某、郑某、罗某1、罗某2支付薛某相应的拆迁补偿款是否正确。

关于原审的审理程序问题。首先关于原审变更案由的问题,薛某一审主张罗某帆在婚内隐匿、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并据此要求分割案涉拆迁补偿款,原审根据审理案件事实的性质认定本案案由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并无不当。罗某、郑某、罗某1、罗某2等人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但罗某等人与讼争款项具有利害关系,讼争款项的处理及分割涉及其个人的权利义务,原审将郑某、罗某1、罗某2等人列为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并无不当。

关于罗某帆、罗某、郑某、罗某1、罗某2应否支付薛某相应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案涉编号HZ-474-1、HZ-474-2二、三层及编号HZ-474-3、HZ-474-5、HZ-474-6房屋,系在薛某和罗某帆结婚后建成。薛某主张上述房屋系其与罗某帆等人共同修建,罗某帆等人上诉主张上述房屋系由罗某修建,双方对此各执一词。因上述争议房屋的宅基地使用证均登记在罗某帆名下,房屋系在罗某帆土地上修建,且双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同时结合案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偿主体等事实,原审认定上述争议房屋补偿款为罗某帆等家庭成员共有并无不当。罗某等人上诉主张争议房屋系由罗某修建,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房屋所在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罗某帆名下的事实相悖,本院对此难以采纳。薛某与罗某帆系夫妻,罗某帆因婚后修建的房屋征收获得的补偿款项份额应认定为薛某与罗某帆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未解除婚姻关系,但是罗某帆将其享有的全部拆迁权益转给其子罗某,其行为系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薛某有权据此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案涉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分割,原审确定罗某帆应分得五分之一,薛某分得的份额仅为十分之一,已经保障了罗某等上诉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罗某帆、罗某、郑某、罗某1、罗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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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1民终2639号,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7

婚前父母旧房,婚后分家,旧房拆迁,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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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不清不楚问题不大,一家人一条船;但是,一旦婚姻关系破裂,账目不清,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纷争。例如,哪些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哪些开支用于家庭生活?哪些财产属于婚内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被告的父母将原来家庭的房屋分给原、被告居住,因为没有约定归谁所有,而原、被告取得房屋是在婚姻期间,一般会被视为是父母赠与夫妻,审理法院就是认定该旧房屋系原、被告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认定旧房屋被拆迁的所得补偿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可见,婚内财产约定的重要性。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戴少梅,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圳大学法学院毕业,中国人民大学心理学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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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原告(反诉被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2020年12月3日判决离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当时家庭共有4个人,按固政文【2012】287号文规定,可安置一套联排公寓、一套多高层,现已经分得一套高屋,还有一套联排公寓未落实。以上均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现分得的一套高层,原、被告均未居住,原告和女儿现无房屋居住,要求将此套房判给原告,联排公寓(也可选两套多高层加5万元补偿款),待分得后再行分割。另外,由于联排公寓暂没有,原告愿意选择置换两套多高层加补偿5万元。被告如不同意该方案,说明其暂时不急需房屋,更应将已得到的高层判归原告。双方为此多次协商未果。

被告(反诉原告)辩称:原告在2016年10月份结婚前分了一张20多万元的帕萨特牌汽车,2019年我父母还当着原告舅舅和姑父的面,给了原告22万元现金用于装修和分配房子补给国家的钱。我和原告分配到的房子还是我父母付了13万元给产业集聚区,补分房子的钱给国家。原告是瞎要钱,不是对半分。我和原告结婚期间,我和原告都没有付出,都是我父母在一直付出。

被告反诉:反诉人和被反诉人于201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7年7月23日生育长女单某某。2020年12月3日反诉人起诉被反诉人要求离婚,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525民初3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单某某由反诉人抚养,该判决对于家庭财产未予分割。2021年4月王某起诉要求分割共有安置费一套,但该房屋原告父亲垫付超安置面积购房款119619元应当扣除。双方结婚之前,反诉人在江苏无锡市购买汽车一辆,因反诉人当时尚未办理无锡市的居住证,遂登记于无锡市居住证的王某弟弟王太福名下,但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反诉人,平时由反诉人占有和使用。另外,双方结婚前反诉人父亲在居住地有一处住房,拆迁后补偿38万余元,该款属于反诉人所有,其中22万元由被反诉人保管,应当返还给反诉人。为此,反诉人认为,反诉人主张的汽车和拆迁补偿款均系反诉人个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均属于反诉人,现在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被反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占有的反诉人个人财产应当返还给反诉人。

原告王某对被告单某的反诉辩称,1.被告反诉时间不能成立。时间不符合,反诉应该在举证期间前届满前或者在第一次开庭之前,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之后提出,所以不符合。2.事实上也不符合,反诉目的是抵销本诉,而本案被告方反诉的三个请求均不能抵销原诉讼请求,都不能抵销原告的诉讼请求。3.在事实方面,被告三个反诉请求均是独立的诉讼请求,应该重新立案,都不能抵销分割房屋的请求。4.反诉的汽车涉及到案外人,也不符合反诉规定,同时该汽车属于原告方彩礼。5.房屋款11万说是被告父亲垫付的,涉及到外人,也不符合反诉请求。同时,原告认为该11万元属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拆迁补偿款由被告父亲保管,该补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被告父亲的个人财产。故被告的反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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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本案中原、被告婚后被告单某的父母将原来家庭的房屋分给原、被告,并未约定归谁所有,应当视为原、被告共同所有,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处房屋被拆迁的所得补偿及安置房屋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因拆迁安置补偿已经取得的一套高层安置房,另有两套高层安置房已经满足分房条件,视为已经取得,可以作为共同财产一起在本案中分配。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中有14万元存款在被告单某处保管,原告提供了存单,可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反诉原告单某诉称安置补偿款有22万元在反诉被告王某处保管,王某认可该笔款项但不是安置补偿,而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在家庭劳动中,其父亲单永学支付的报酬,并以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已不存在。鉴于反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反诉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反诉原告提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车辆认定,原、被告于2016年10月25日登记结婚,该车辆于2016年10月18日购买,婚后在原告王某使用,原告称属于婚前彩礼,符合常理,故被告单某称为婚前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关于反诉原告单某主张反诉被告王某返还超面积购房款58710元,该购房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出的超面积购房款,应认定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生活支出用于取得双方争议的房屋,不属于另有财产,故被告单某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取得“金色雅居”小区一套高层安置房2-1106号归原告王某所有,另有两套安置房归被告单某所有;

二、被告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14万元的存款中支付给原告王某7万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单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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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2)豫1525民初183号,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8

备注资金用途,有效减少财产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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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本案标的额极高,但判决结果对原告方极为不利,关键原因在于资金往来账目极多,资金高度混同。不仅涉及多方主体,而且交易时间跨度很大,原告方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本案原告方在证据准备上还是存在很大不足,败诉也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要一个小动作,即可有效解决财产混同问题。那就是每笔转出资金,尤其是大额转出资金都必须备注明确的资金用途。再结合其他证据,就能够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减少混同情况。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刘波,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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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攻方(原告)诉称:依法分割婚内张某某擅自隐藏、转移的夫妻共有财产7303912.5元,由张某某向郑某某支付被转移的夫妻共有财产3651956.25元。

守方(被告)答辩称:不认可原告诉求,案涉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不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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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且当时法律对于婚内财产分割有明确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郑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主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并严重损害夫妻共有财产利益的行为,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现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某某有存在上述行为,故郑某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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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462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09

重病一方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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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一方患病时,另一方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医治。其不履行该义务的,患病方有权起诉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另一方不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的,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实现对其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因此,在司法案例中,有的法院认为,在夫妻一方重病而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重病一方不需要通过婚内财产分割来实现救济,因而不支持重病一方分割婚内财产的诉求。

但也有法院认为,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夫妻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夫妻一方可以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当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自然更可以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柳晓燕,广东诚公(坪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毕业。心理学硕士、心理咨询师、社工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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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防观点

杨某向诉讼请求:1.判决涉案房屋一套分割给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98年登记结婚。2007年原被告购买了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双方名下。2009年后,原被告双方以被告名字在银行存款30万元。2014年左右,原告起诉被告离婚,被告将前述30万元取出,以被告父亲和姐夫名义在银行存定期5年。2021年3月1日,经医院诊断为肝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钱取出来治疗疾病,但被告不肯,原告向他人借款2.5万元进行治疗。原告所患疾病需要多次手术,长期吃药,原告多次找被告将钱取出给原告治疗疾病,被告均不同意,只同意将房屋给原告出卖后用于治疗疾病。原告找到买家后,被告拒不配合到房管部门签字,致使房屋无法处理,原告没钱治病。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代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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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之义务。原告系被告丈夫,其在患病时,作为配偶的被告理应积极照料和为其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现原告患严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进行持续的治疗,然被告却不愿继续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致使原告后续治疗得不到保障,故原告要求婚内分割家庭财产治疗疾病于情理、法理不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来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参照前述法律规定,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尚且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是配偶一方为治疗自身所患严重疾病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此种情况更应是理所当然。故,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屋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

但因原告并未举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被告不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之情形,故原告要求将案涉房屋全部分割给自己所有的主张不能成立,但综合考虑原告的病情及现实收入状况,本院认为原告可适当多分,酌定由原告分得案涉房屋处置总价款的60%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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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型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0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本会简介

没离婚,夫妻也可明算账、分家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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