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罚!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然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部分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虚假陈述、歪曲事实,既给他人造成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浪费,甚至会干扰法院秩序,削弱司法权威,应当受到惩罚。

恶意诉讼?罚!

两次提交伪证

2020年3月,海某公司与立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约定海某公司向立某公司购买数条全自动口罩生产线。

2021年3月,海某公司以立某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供销合同》,立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

诉讼中,海某公司提交了一份《供销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材料。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认为,海某公司提交的《供销合同》复印件属于伪造重要证据,决定对海某公司罚款5万元。后来海某公司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法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海某公司于2022年8月再次起诉立某公司,请求解除双方的《供销合同》,立某公司退还货款。海某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与前案相同的《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

立某公司因此反诉请求海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海某公司起诉后,因未预缴诉讼费用,第一法院裁定按海某公司撤诉处理。

对于立某公司的反诉,第一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公司在前案中提交了《购销合同》复印件这一虚假证据已被法院罚款,海某公司在本案中仍提交该虚假证据。海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后,因不缴纳诉讼费,致使本案按撤诉处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造成了立某公司被动应诉的诉累,故支持立某公司要求海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海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东莞中院二审认为,海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恶意诉讼,应当赔偿立某公司因此造成的律师费损失,故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和企业采取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而提起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均属于非诚信诉讼行为,不但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严重干扰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

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大力打击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法院有权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予以惩处,若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诉讼对方或第三人可以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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