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民事权利】恶意进行诉讼的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李某以第三人向邵某、廖某转账记录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邵某、廖某向其返还400万,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依李某申请冻结了邵某在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款351万余元。

邵某、廖某为应诉支付了律师费9万元。邵某、廖某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律师费9万元,以及赔偿资金损失(以执行案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法院认为】

邵俊杰因某仲裁裁决以及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执行李某名下的财产,且李某在关联案件中从未主张与邵某存在案涉借款400万元,而本案中却以案外人向廖某转账的银行流水明细主张邵某还款并对邵某名下的财产申请查封冻结,李某提出邵某向其借款的主张并无证据佐证,邵某与李某主张的借贷关系毫无关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显然李某对于本案之诉的提起存在恶意。

李某因恶意诉讼申请诉前保全造成邵某、廖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廖某、邵某因参与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系因李某提起恶意诉讼所致,属于李某应赔偿的范围。

但某要求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资金损失则缺乏依据,资金损失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被冻结之日起计算至某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可领取该执行款之日。

【案号】(2021)粤01民终25085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

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滥用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滥用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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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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