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员工为了7千元的过节费,起诉3家公司,最终赢了吗?

过节费,相信很多HR都认为这个是属于福利性质,但是现实当中,却有某家单位的员工,因为公司解散的缘故,在最后离职阶段,为了索要这个七千多元的过节费,向三家公司索要这个费用,最终劳动官司赢了吗?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因案情复杂,作了部分删减】,即这个员工的主张内容。案件中的公司信息、员工信息已经经过隐藏,非真实信息。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上诉人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上诉人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上诉人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某某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七项,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A公司、B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过节费7700元;3.改判被上诉人A公司、B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绩效工资60000元;4.改判被上诉人A公司、B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团队奖金79900元;5.改判被上诉人A公司、B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报销款3181元;6.改判被上诉人A公司、B公司、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的赔偿金425000元;7.改判被上诉人A公司、B公司、C公司承担上诉人因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8.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A公司、B公司、C公司承担。

上诉人A公司、B公司、C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或直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李某某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李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基本工资差额16,316.80元;二、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过11节费差额3,200元;三、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车补人民币18,000元;四、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244266.72元;五、A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律师费2294.96元;六、B公司和C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九、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针对双方的上诉请求,本院逐一评析如下:

关于A公司、B公司、C公司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一审法院查明李某某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0月至2017年12月、2019年5月至2020年12月,李某某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1月至3月,李某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21年4月至6月,李某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某在入职A公司后,A公司、B公司、C公司交替与李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发放工资,但李某某的工作内容并未发生变化,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A公司、B公司、C公司与李某某之间存在混同用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A公司、B公司、C公司主张三公司之间不存在混同用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21年过节费的问题。A公司《员工手册》载明过节费共计7200元,李某某称已发放4000元过节费,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B公司、C公司还应支付李某某过节费3200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某某主张应支付过节费77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从这个案件的审理来看,二审法院还是支持了员工李某某的诉求的,只不过7700元的费用被改成了7200元。虽然少了500元费用,但是员工的诉求还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从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知晓,公司在福利处理方面,一定要谨慎,不要随意增加或减少员工的福利待遇。否则,员工可能就会因为这个几千元的费用,和你公司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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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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