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热搜话题一旦涉及明星啊、隐私啊,大概率都会出现当事人委托律师发律师声明、律师函的。

律师函、律师声明是一个东西吗?

这两个到底是不是一回事?

有什么区别?

有法律效果吗?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函是指:

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

根据律师函的功能主要可分为:律师催告(敦促)函、律师询问函、律师答复函、其他律师函等。

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省、市律师协会都出台了《出具律师函业务操作指引》和律师函范例,一般要求有文书编号。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声明是:

律师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委托人民事权益的问题,在报纸、杂志或者通过电视等传播媒介公开表明立场,主持或者澄清事实,提出警示而发出的书面材料。

律师声明内容正式、严肃,且往往公开刊登发表,社会公众信任程度高、对公众影响程度较大,加之律师自身的法律专业身份,容易使阅读者产生信赖。

律师函、律师声明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委托人的陈述的事实和要求,发出的专业性法律文书,旨在让接受人按照委托人或者律师的提示采取相应的行为,以此实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但是两者也存在巨大的区别,如果用不好,可能无法起到预想的效果,甚至是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送达的方式不同。

律师函通常是通过快递、邮寄或者是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也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律师声明通常是通过报纸、期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第二,接收的对象不同。

律师函是向特定的对方发出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行文上一般要求写明相对人的姓名或名称。如出借人委托律师向欠债不还的借款人发出律师函、出租人委托律师向承租人发出律师函。

而律师声明是向不特定的对象发出,无需写明相对人姓名或名称。如某明星因涉嫌犯罪被刑拘引发舆论震荡而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布澄清事实、要求停止诽谤等侵权行为。

第三,目的不同。

律师函是希望相对人能够主动与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协商解决纠纷或者按照律师函的提示履行一定的行为,可以起到固定证据的作用。

律师声明则通常是要求相对人停止侵权行为,主要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

第四、起草时对律师的审查义务要求程度不同。

在发出律师函前需要查明委托人的主张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履行情况、相对人的名称等信息是否准确、相对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在发出律师声明前查明的事实主要在委托人一方,如主张的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委托人是否是适格的权利人、委托人受到的侵权行为有哪等,查明事实程度的要求相对较低。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第五、法律效果不同。

律师函通常会对争议纠纷的权利义务内容、双方情况,对法律关系进行梳理、明确,表达委托人的具体请求,一定程度上产生约束委托方、警示接受方的法律效力。

同时作为委托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还可以起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如宜宾市某煤炭公司与宜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存在多笔借款,最后一笔借款于2017年3月21日到期。

因被告未按约定还款,2020年1月3日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邮政EMS向被告邮寄送达《律师函》,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元及相应利息,邮件于2020年1月4日签收。

原告于2020年4月22日提起诉讼,因原告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催要借款《律师函》,产生“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法律效果,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即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告在超过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三年后起诉也不丧失纠纷案件的胜诉权。

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是什么?有法律效力吗?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律师声明更多的是当事人对公众表态(例如:此事与我无关,如果你们再侵权我就要怎么怎么),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内容不属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是否承担责任不同。

我国《律师法》第三条明确要求“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函和律师声明本质仍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有律师签章和律所盖章。

如果内容失实或捏造,律所、律师本人对函和声明的内容失实当然负有责任。

如果该律师声明违背事实,侵犯他人名誉权,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如李某诉南京某某学院、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名誉权纠纷案中,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仅依据南京某某学院的单方陈述,未作必要审查,未经向原告李某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即发布内容失实的涉案律师声明,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令南京某某学院、江苏某某律师事务所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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