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公司向医院提供临床检验服务,医院应支付拖欠款及利息

一、基本案情

双方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临床检验服务,尽力满足甲方临床医生的检验需求,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检验项目指南》,检验项目指南中包括项目的名称、检测方法、标本要求、报告时间、检测意义。协议签订前甲乙双方应对协议所有内容进行评审。如合作项目发生变化或需要修改协议,双方应对新合作内容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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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流程具体包括:标本收取、报告和其他凭证的交接、检验项目临时变化等。乙方负责向甲方宣讲各个检测项目的临床意义,乙方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解释各个报告结果;乙方不负责向被检测者解释报告。

甲方委托乙方按照x区发改委规定价格目录收取检测费用(当地没有物价项目按照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价格目录收取检测费用),甲方承诺以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作为与乙方结算的依据。如涉及收费软件或技术模块开发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一般项目按实验室所在地发改委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70%计算。乙方在每月5日前统计上月检测数据给甲方,甲乙双方共同核对无误后,甲方在每月30日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检测费用。双方核对有异议时,甲方亦应在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无意义部分的检测费用。

该份合同签订后,2019年6月8日至2019年7月31日,原告为被告提供检验报告服务,共计产生检测费59,257.2元。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于2019年8月1日又签订一份《第三方医学检验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临床检验服务,尽力满足甲方临床医生的检验需求,协助甲方不断增强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扩大医疗服务范围、提高专业水平。

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检验项目汇编,检验项目汇编中包括项目的名称、检测方法、标本要求、报告时间、检测意义。甲方可以在乙方提供的检测项目汇编中自由选择所需要的检测项目。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流程具体包括:标本收取、报告和其他凭证的交接、检验项目临时变化等。

乙方负责向甲方宣讲各个检测项目的临床意义,乙方专业的技术人员负责向甲方解释各个报告结果;乙方不负责向被检测者解释报告。甲方委托乙方按照x区发改委规定价格目录收取检测费用(当地没有物价项目按照甲方所在地政府规定价格目录收取检测费用),甲方承诺以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作为与乙方结算的依据。

如涉及收费软件或技术模块开发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合作项目结算:一般项目(医保类)按x区发改委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60%。HPV、TCT为50%。双方每季度结款一次,双方在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第十个工作日之前将前一个季度的检验项目和费用核对无误后,甲方将全部费用付至乙方账户。

甲方提供医疗服务专用发票。该份合同签订后,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4月6日,原告为被告提供检验报告服务,共计产生检测费59,257.2元。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金额为76,148.80元。另查明,x医嘉利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变更名称为x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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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观点

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检验服务,双方每季度结款一次,原告在按照被告要求进行检测后,被告不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违反合同约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观点

被告x中医医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庭审意见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8月1日签订的《第三方医学检验技术服务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检测费用,原告主张的检测费用135,406元,有原告提交的检验报告单详单以及对账单为证,原告主张的检测费用135,406元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支持。被告至今仍拖欠款项,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在合理的范围内予以支持,具体为:

检测费58,339.2元自2020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资金占用利息为5,796.70元(58,339.2元×3.85%×942天÷365);检测费918元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12月30日资金占用利息为61元(918元×3.85%×630天÷365);

检测费76,148.8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资金占用利息为10,016.07元(76,148.8元×3.85%×1247天÷365),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暂计算至2022年12月30日的资金占用利息16,282元依法予以支持,并由被告支付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LPR的标准为基础的资金占用利息。

2019年8月1日合同第八部分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应按照双方规定时间借款,如不能及时借款,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而本案中原告同时主张了违约金与资金占用利息,本质都是为了弥补因被告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本院在已经支持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律师费,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由违约的一方承担律师费用,原告在律师函中告知被告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本案律师费用,但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对方对律师函进行回复,明确表示接受律师函内容,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两份《第三方医学检验技术服务合同》,该两份合同约定合同合作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服务继续履行,合作期限自动延长三年,故上述合同仍在履行当中。

被告迟延履行支付检测费的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8月1日签订的两份《第三方医学检验技术服务合同》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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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判决,1、解除原告x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告x中医医院于2019年1月1日、2019年8月1日签订的两份《第三方医学检验技术服务合同》;2、被告x中医医院向原告x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135,406元;3、被告x中医医院向原告x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6,282元以及自2022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

【详见2023年4月21日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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