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如果说没有,那么非常严肃的刑事诉讼是不是显得太随意了?如果说有,法律还真不好统一规定,因为案件有复杂、有简单,还有各种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

我们先举一个例子。一个商铺被偷了144瓶茅台酒,这144瓶茅台酒肯定老贵,网上说可能值几十万。

店铺老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初步调查了解后,明显属于盗窃案,而且涉案金额很大,那么肯定要进行刑事立案。

一旦进行刑事立案后,这宗失窃案就作为刑事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他是一起刑事案件了。公安机关首先面临的任务是抓人,然后搜集证据,再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这都需要时间,对公安机关办案时间幅度的限制就是办案期限

假如窃贼是一个全国各地到处作案的流窜犯,或者窃贼盗窃了144瓶茅台酒后就洗手不干了,就隐藏起来了,这个时候,要求公安机关一个月或者几个月将案件办结,是不是有点实在强人所难?

我这只是举了一个简单的例子,大千世界,比这个案子复杂、难办的案子多得多。

说了这么多,其实是想说,在人还没有到案,事实还没有查清、证据还没有搜集的情况下,法律能够给出一个限定的办案期限,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定的时间内把案子办结吗?有点难!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那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不是没有办案期限,想什么时候办完就什么时候办完?

当然不是。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般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在刑事强制措施期限内,就必须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处理的决定,即决定要不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否则就存在超期羁押、超期办案等违法行为。

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我们就像办案一样先从拘传说起,拘传是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传唤手段,对于有涉案嫌疑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传唤、拘传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也就意味着,如果是被拘传到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必须在24小时之内作出是否进一步采取措施的决定,否则就应该立即释放被拘传人。

说这24小时就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也可以。

但是24小时肯定办不了刑事案件。通过传唤、拘传后,公安机关认为其涉嫌犯罪,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什么样的人可以被拘留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犯罪的“现行犯”,或者有证据证明正在预备犯罪、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拘留只是一种临时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继续办理的,应该在七日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对于部分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必须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30+7,即拘留的期限最长是37日,在37日内,司法机关要么对犯罪嫌疑人逮捕,要么予以释放。

是逮捕还是释放,应由事实、证据决定,暂时没有证据,或者不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就应该立即予以释放。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由拘留转为逮捕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法律条文,逮捕条件有三个,第一、有犯罪事实;第二、所犯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有社会危险性、有逮捕的必要性。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一旦转入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就依法被继续羁押,而公安机关就取得了合法的较长时间的办案期限。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到一百六十条的规定逮捕的期限很长,最低可羁押两个月,最长可以羁押2+1+2+2+2=7个月。而且在发现新的罪名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理论上可以羁押7+2=9个月。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那么这最长9个月的羁押期限是不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呢?

是的,但不能简单画上等号。

因为对某一个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不等于整个案件的办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该法律条文,侦查羁押期限不等于办案期限,侦查期限届满仍可以继续侦查、审理,但是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的期限是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六个月。毋庸置疑,取保候审的期限和监视居住的期限肯定包含在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之内。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条件和执行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刑事诉讼法》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

那么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后是否意味着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就结束了呢?这个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我个人的理解,一般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强制措施的期限内能够办结,但不排除在办案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案件无法及时结案。

但提高诉讼效率是法律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办案人员的必然要求。

前面说的是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我们再说说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法律对于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即检察机关办案期限最长一个半月。

但是,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如果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是一个月。那么从理论上说,刑事案件进入检察机关的时间可以是1.5+1+1.5+1+1.5+1=6.5个月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规定相对简单明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但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办案期限主要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情况。

如果办案机关在上述期限内无法办结或作出判决,还是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逮捕羁押,上述法律规定办案期限还有约束力吗?我的理解约束力肯定存在,但是如果没有在上述期限内审结,不存在超期羁押的违反办案程序问题。而且有观点认为,办案期限主要针对的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羁押的状态而言

在刑事案件中,我们在谈办案羁押期限或者办案期限时,还要遵循“就低不就高”的原则。

我们就以本文开头所举茅台盗窃案为例。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该案是一个犯罪团伙所为,一举打掉了这个数人的盗窃团伙。但这个数人的盗窃团伙不可能是同一天被抓获到案。假设第一个到案的是1月1日,第二个到案的是1月15日或以后。到案后所有成员都被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作为一起案件并案处理,那么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办案期限的限制,就应该将1月1日作为起始时间。如果没有延期的情况,公安机关需要在3月31日之前将案件起诉到检察机关。

刑事案件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办案期限吗?

同样道理,在审查起诉环节或者法院审判环节,如果有两起或者以上案件并案审理的,办案期限也以最先移送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案件时间点作为起算点,计算审理期限。

总而言之,法律规定了的办案期限主要指办案羁押期限,不是单纯的办案期限。但不管是侦查羁押期限,还是所谓的司法机关办案期限,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保障他们的合法诉讼权益。

同时法律赋予给司法办案机关必要的办案时间时,无论有没有没有超过羁押期限,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也需努力提升办案效率,在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努力做到快办、快结、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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