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的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如何继承?

军队的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如何继承?

编者按

军产房是军队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由部队提供用地,开发商出资建造的房子,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为军委后勤部门。大家或许听人说过“军产房的所有权属于后勤部门,购买人不享有产权,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小编告诉大家: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当然,该办法规定的是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并非如普通商品房那样继承的是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规定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队现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军队、由个人租住、可以出售的家属住房

第九条 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对象:

(一)由军队管理并安置住房的离休、退休干部(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的配偶);

(二)移交政府安置尚未列入建房计划的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含已去世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配偶);

(三)在职的军职、师职、团职干部;

(四)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营职以下干部(含双军人)、高级士官;

(五)配偶在当地有城镇户口的军队正式职工(含离休、退休职工);

(六)在职时去世的干部、士官的已随军遗属。居住在售房区内的转业、复员人员和已故军队人员的子女,以及从军队调出的正式职工,凭其所在单位劳动人事、纪检、年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经售房单位按照“先清后售”的原则清理核实后,确无其他住房的,经总后勤部批准,也可购买军队现有住房。另有住房的,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1]后联字9号文件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第三十四条 购房者去世后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相应的权利义务。无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由售房单位按法律程序接管,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

案例

前两年小编代理了两个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三离职干休所经济适用房的继承案件,案号分别为(2021)粤0104民初24653号、(2022)粤0104民初4762号。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均是判决原被告各继承案涉房屋权益的几分之几份额

案例一:24653号案的被继承人张父是退休老红军干部,其在2011年全款申购了军队经济适用房一套,已入住。2015年张老以夫妻二人的名义以书信的方式给三个子女留下遗嘱,载:其夫妻二人的财产在其二人均去世之后才发生继承,其申购的军队经适房原本就三个子女各有一个房间,在他们均去世后该房产若可以办证了就三兄弟平均继承,但由小女儿常住,儿子若从广西回来广州也可以居住,并嘱咐小女儿要招待好儿子。2021年3月15日,张父去世。

2021年4月15日,张家儿子以自己和张母的名义提起了继承之诉,在明知道张老留有书信的情况下称张老没有留下遗嘱,对所申购的经适房请求判决:由张母继承占有62.5%份额,其兄妹三人各继承占有12.5%份额小编代理的是张家两个女儿,我方向法院提交了该书信,主张在张母去世之前张老名下的遗产不发生继承。该案对该经适房的判决结果是:确认广州市XXX房的权益由原告张XX(张母)占有1/2份额:作为张老遗产的1/2份额在张母去世之前不发生继承分割。

案例二:王老也是广东省军区广州第三离职干休所退休老干部,于2004年1月28日去世,其配偶王母于2005年1月申购了军队经济适用房一套,已入住。二老共同生育了四个子女,一个儿子三个女儿。王老生前未留下遗嘱,王母于2007年10月10日留下了自书遗嘱,载::由于小女儿夫妻均为下岗职工无经济来源,王老生前曾口头交代过王母在其身后愿把房产给予小女儿,王母表示在其去世后把属于她的房产份额留给小女儿。案涉房屋有儿子、小女儿的房间。

2009年1月31日王母去世,儿子一家把自有房产出租,就居住在涉案房屋,厨房、厕所、客厅都不允许妹妹使用,他儿子多次因该房产的使用问题对妹妹进行辱骂、殴打,为了维护父母的名声,王小妹多年来忍气吞声,常年在主卧室的小厕所内做饭、冲凉、洗漱、上厕所,尽量不与被告冲突,他儿子还是视妹妹为仇人一般。王小妹曾与她哥商量搬去他哥所有的房屋居住,涉案房屋给她哥一家三口居住,她哥非但不同意还又一次对原告动手,原告无奈向姐妹和干休所的干部们求助,希望能够与被告协调,但她哥拒绝,王家另外两个女儿把一切看在眼里,对王小妹的遭遇深表同情并自愿放弃对涉案房屋的继承,并同意将她们各自继承的份额转由王小妹继承。

王小妹在又一次被打之后,委托小编代理该案,其请求判决: 1.原、被告等4人依法继承并分割使用广州市越秀区XXX号房,其中原告王小妹占房屋9/10份额,被告(其哥)占房屋的1/10份额。法院经审理之后,认为案涉军队经适房暂时没有产权,且该案是继承纠纷,只审理继承部分,若要分割使用须另案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广州市XXX号房屋权益由原告王XX继承9/10份额,被告XXX继承1/10份额。

具体操作

一、如果各继承人没有争议的,全部继承人一起到军队经济适用房现行管理单位进行报备

全部继承人可以直接持购房付款凭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明材料等到军队经适房现行管理单位签订房屋权益继承协议书。

二、如果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的,则需通过诉讼解决。

提起诉讼需要准备如下三份重要证据

1、《购房证明》。

继承人带购房付款凭证,由房屋现行管理单位出具被继承人申购军队经济适用房的《证明》,用以证明案涉房屋虽是军产房,但确系被继承人生前出资所申购的可以继承的经济适用房。

2、由被继承人生前的管理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购房付款凭证(一般是一次性付款)。

:其他证据材料与普通继承案件相同;继承份额、继承分割原则依据民法典继承编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在此均不作赘述。

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删除此前《继承法》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像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规定支付了全款的军队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虽然暂时不能办理产权证,但不可否认其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权益,既然如此,那么在其死后就应当作为遗产,可由其继承人继承,在碰到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改变原有的固定思维,认为没有产权就不可继承,而应当全面了解相关政策而制订诉讼策略,不能继承产权,那就改为继承财产权益。

军队的经济适用房或房改房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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